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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门球狂人

【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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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07: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打门球的人 的帖子

  哈哈哈......老弟说笑了,一块小小月饼何足挂齿?我和你老姐夫笑的肚子都痛了!你带给我们快乐,谢谢你!
   一定遵照版主的吩咐,发到门球周刊的邮箱里。
 楼主| 发表于 2011-3-22 08: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敕勒川人 的帖子

     我已三次去过霸州基地,门球发展前景看好。你老俩坐车到北京,再从永定门坐公交943次、或西站坐火车,均可直达霸州。届时,我过去陪您二位。
      霸州之行,定会给您带来惊喜和快乐。
发表于 2011-3-22 22: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赠送《门球周刊》的工作还需要尽量加快一些,我是一月份给《门球周刊》发的信息,至今接近三个月仍未见踪影。期盼能尽早看到《门球周刊》。《门球周刊》的工作人员们,加油!!
发表于 2011-3-22 23: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门球狂人A 的帖子

  等霸州基地建成后,我俩一定去骚扰你们。前些日子后卫也邀我们去霸州,我告诉他在上海时西录把我们忽悠的真是向往霸州这个地方,找个机会我邀几个球友一同去。谢谢你的关心!
发表于 2011-3-22 23: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去霸州学习是一定的。
发表于 2011-3-23 06: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门柱 发表于 2011-3-22 22:35
赠送《门球周刊》的工作还需要尽量加快一些,我是一月份给《门球周刊》发的信息,至今接近三个月仍未见踪影 ...

      报社已于昨天搬家完毕。原人走了几个,又来了几个,周总催我过去,有很多事要办。
      已落实数万分赠报,他们很忙。是以省划线落实,不知江苏这块怎么办的。我近几日去报社,有消息及时告你。
发表于 2011-3-23 06: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敕勒川人 发表于 2011-3-22 23:11
回复 门球狂人A 的帖子

  等霸州基地建成后,我俩一定去骚扰你们。前些日子后卫也邀我们去霸州,我告诉他在 ...

欢迎老大姐陪老姐夫来霸州。具体事可与我师弟-----霸州西录联系。
发表于 2011-3-23 06: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喜欢门球的灵性 发表于 2011-3-22 23:24
去霸州学习是一定的。

欢迎你光临霸州。届时我们喝两杯后玩几场。
发表于 2011-3-23 07: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打门球的人 的帖子

    到时候我们带上内蒙古的河套老窖请你们好好喝。
发表于 2011-3-23 07: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设这个信箱,不是做样子,网友们在此提出的有关门球的任何问题,狂人都将一一作答。
     如有答不上来的或未作回答的,将被视为不作为。不作为者,无颜面挂“总版主”衔,我将去学着“卖红薯”......
发表于 2011-3-23 07: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敕勒川人 发表于 2011-3-23 07:15
回复 打门球的人 的帖子

    到时候我们带上内蒙古的河套老窖请你们好好喝。

     在上海高东,众多网友品尝了您二老带去的丰城月饼。到霸州若能品尝到河套老窖将更美。狂人曾发帖云:酒、球、友,三者一个也不能少。疯子酒量好,鸭子不喝酒(我逼他,他也喝一点),大鹏鸟酒风、酒量、酒德都好......哎,不能说酒,说酒话长,暂打住。6月份,霸州球场启用。
发表于 2011-3-23 07: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打门球的人 于 2011-3-23 07:40 编辑







   你问我答,与你面对面;及时方便,中国门球网。
 楼主| 发表于 2011-3-23 10: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专家称网站无审核帖子内容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2月04日08:28  法制日报 )
    
       近年来,网络侵权案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因网上发帖引发的侵权纠纷案,此案并非第一例。
  是什么原因导致此类纠纷频发?如何权衡网上发帖自由和侵权之间的度?如何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呢?庭审结束后,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
  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
  张新宝说,互联网上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案件大量增加,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有关。互联网上的名誉权保护、隐私权保护与物理世界的并没有原则区别。传播对他人名誉不利的虚假事实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正当的舆论监督和批评并不构成侵权。
  把握的标准主要在于传播的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对他人的名誉具有侵害性、传播行为是否有违法性。至于对隐私权的侵害,则主要不在于传播了虚假的事实,而是侵害了他人的私生活秘密、安宁。但是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揭露或者传播他人隐私,或者为了满足合法的知情权而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权,法律对言论自由予以保护。此外,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网站应避免侵权损害扩大
  张新宝认为,鉴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网站无义务对网民所发的帖子进行审核。如果网民发帖构成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侵害,发帖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显而易见具有侵害性的帖子,网站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不删除,则可能构成侵权。
  “互联网是社会的一个部分,不是一个谁都不认识你的‘虚拟世界’。因此,不要侥幸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查出。”张新宝说,网站经营者应当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以免侵权损害的扩大。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果将来成为正式法律,对治理互联网上的侵权会有重要作用。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仅仅依靠侵权责任法是不够的,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还需要受到其他法律、行业规范以及道德准则的有效约束。
  本报北京12月3日讯 记者 袁定波
发表于 2011-3-23 11: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上网的过程中,自己的行为必须对得起自己,严格遵守道德准则,遵守网站的约束。
 楼主| 发表于 2011-3-23 11: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喜欢门球的灵性 的帖子

     让人讲话,天塌不下来。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什么事。如你的网站确有“反动”言论,自有人找你。我们是爱好门球的网迷,绝不会干那种吃饱了撑的没事干、没人干的“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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