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2-11-30 04:13 编辑
关于在场内有效移动的球 触及边线距小于7.5厘米的“界外球”定性浅析 前些时候,以“在场内有效移动的球被界外球阻挡而压比赛线停止,该球判出界?不判不界?”为题在网上讨论许久不了了之,意见未统一而结束。 这个局面常发生常争论,是常见的赛场风波之一。对此,谈谈我个人浅显认识: 一、要弄清“界外球”和“出界球(球出界)”的不同性质。 界外球,规则十七条的二规定“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又规定“界外球应放在出界点或犯规地点最近的边线外10厘米处。”。由此可知“界外球”,有三条特性: 1、定距定位,固定(不变)性。是由裁判员(或由裁判员授权的击球员或他人)放在距比赛线外10厘米点上固定的球。 2、受法律(规则)保护的规约性。凡“出界球、犯规球”一经由裁判员定位后即亦改(统)称为“界外球”;界外球,除因比赛需要由裁判员(或由裁判员授权的击球员或他人)触及或移动外,击球员或其他参赛球员不能随意碰触和移动,否则判罚。 3、有依次入场权。界外球的比赛没有结束,有按顺序依主裁的呼号指令继续参赛的入场权。 为此,“界外球”他所特有的“三性”不可削弱、不可改变,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环境,是叫“界外球”就固有这“三性”不可缺一。 出界球(球出界和犯规球): 1.不定距。与比赛线的距离从线外0至无限远(如无挡墙); 2.没位置。球出界或犯规的球,没经裁判员处理,还不知其位置在哪的球; 3.无约束无保护。击球员、其他球员、观众等任何人都能捡回来、撇过来、用槌拖、用脚滚动均可。 4.不能直接入场即无入场权。主裁即是呼叫到该号,击球员不能随即击球入场。 如按顺序要进场,必须由裁判员重新定位后,才能击球;如遇该出界球进场顺序时,裁判员必须先为该球定位后呼号。玩球游戏时,进场也要由击球员自己将球固定到比赛线外10厘米左右的点上击球进场;不允许放在距线太近、太远或压线击球进场。 所以说,“出界球”是无法无天的自由球,任何球和它不会发生任何关系,既是发生关系也全无效。 二、要弄明白“界外球”之间的关系。 界外球之间的不同点有二:一是来源不同,有的暂主动出界、又有的暂被动(闪击)出界、还有的暂罚出界;二是位置不同,比赛场一、二、三、四线外均能定位界外球。比赛线外的边线距不会绝对一致,大部分足10厘米、个别的大于10厘米、又会有小于10厘米、更甚者还会小于7.5厘米,均由裁判员(被授权人)所致。 诚然,“界外球”就是界外球。它们虽然来源不同、位置不同,但它们的性质、权利、与他球的关系、规约效应都是一致的。不能随其来源、位置的不同而变化,而二致。 三、定位边线距小于7.5厘米的界外球的特定要素及其规约(法定)效应。这点既是本文讨论的主体又是主题;讨论的结论也在此(叙述的前两点是铺垫)。 此局面的由引:一是裁判员(被授权人)失误定距不准;二是因其他球员碰触移动后边距变小;三是未定过位,既成事实的自然位置。 终合上述三种由引形成的“界外球”局面,就是界外球。其位置虽有了不同的变化,但其界外球的性质、权利、规约效应都没有改变,与其他定准位(10Cm)的“界外球”不二致,是一致的。 碧如,击球员随意碰触定准位(10Cm)的界外球,碰触边线距<7.5Cm的界外球,均判犯规被罚;其他参赛球员碰触上列两例界外球,以“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判其“妨碍比赛”犯规。 类同,在场内有效移动的球,触及定准位(10Cm)的界外球即判定为“球出界”这是铁板钉钉。
反证,定位边距<7.5Cm的“界外球”,不能因其边线距短而仅仅在“球触球”这一局面(环节)上,改变其“界外球”的属性(性质、权利、规约效应)。 至于,裁判员的失误另当别论,不可因人为地因素,变“界外球”为“场内球”。 结论:终上所述,在场内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界外球—— 含边线距小于7.5厘米的“界外球”——即判定该球为“球出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