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我要改网名

社区广播台

查看: 4816|回复: 17

关于场内有效移动的球,触及边线距小于7.5厘米的“界外球”定性浅析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29 19: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戈土衣 于 2012-11-30 04:13 编辑

                                                        关于在场内有效移动的球
                  触及边线距小于7.5厘米的“界外球”定性浅析
        前些时候,以“在场内有效移动的球被界外球阻挡而压比赛线停止,该球判出界?不判不界?”为题在网上讨论许久不了了之,意见未统一而结束。
       这个局面常发生常争论,是常见的赛场风波之一。对此,谈谈我个人浅显认识:
       一、要弄清“界外球”和“出界球(球出界)”的不同性质。
       界外球,规则十七条的二规定“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又规定“界外球应放在出界点或犯规地点最近的边线外10厘米处。”。由此可知“界外球”,有三条特性:
       1、定距定位,固定(不变)性。是由裁判员(或由裁判员授权的击球员或他人)放在距比赛线外10厘米点上固定的球。
       2、受法律(规则)保护的规约性。凡“出界球、犯规球”一经由裁判员定位后即亦改(统)称为“界外球”;界外球,除因比赛需要由裁判员(或由裁判员授权的击球员或他人)触及或移动外,击球员或其他参赛球员不能随意碰触和移动,否则判罚。
       3、有依次入场权。界外球的比赛没有结束,有按顺序依主裁的呼号指令继续参赛的入场权。
      为此,“界外球”他所特有的“三性”不可削弱、不可改变,不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环境,是叫“界外球”就固有这“三性”不可缺一。
      出界球(球出界和犯规球):
        1.不定距。与比赛线的距离从线外0至无限远(如无挡墙);
        2.没位置。球出界或犯规的球,没经裁判员处理,还不知其位置在哪的球;
        3.无约束无保护。击球员、其他球员、观众等任何人都能捡回来、撇过来、用槌拖、用脚滚动均可。
        4.不能直接入场即无入场权。主裁即是呼叫到该号,击球员不能随即击球入场。
        如按顺序要进场,必须由裁判员重新定位后,才能击球;如遇该出界球进场顺序时,裁判员必须先为该球定位后呼号。玩球游戏时,进场也要由击球员自己将球固定到比赛线外10厘米左右的点上击球进场;不允许放在距线太近、太远或压线击球进场。
        所以说,“出界球”是无法无天的自由球,任何球和它不会发生任何关系,既是发生关系也全无效。
        二、要弄明白“界外球”之间的关系。
        界外球之间的不同点有二:一是来源不同,有的暂主动出界、又有的暂被动(闪击)出界、还有的暂罚出界;二是位置不同,比赛场一、二、三、四线外均能定位界外球。比赛线外的边线距不会绝对一致,大部分足10厘米、个别的大于10厘米、又会有小于10厘米、更甚者还会小于7.5厘米,均由裁判员(被授权人)所致。
       诚然,“界外球”就是界外球。它们虽然来源不同、位置不同,但它们的性质、权利、与他球的关系、规约效应都是一致的。不能随其来源、位置的不同而变化,而二致。
       三、定位边线距小于7.5厘米的界外球的特定要素及其规约(法定)效应。这点既是本文讨论的主体又是主题;讨论的结论也在此(叙述的前两点是铺垫)。
       此局面的由引:一是裁判员(被授权人)失误定距不准;二是因其他球员碰触移动后边距变小;三是未定过位,既成事实的自然位置。
       终合上述三种由引形成的“界外球”局面,就是界外球。其位置虽有了不同的变化,但其界外球的性质、权利、规约效应都没有改变,与其他定准位(10Cm)的“界外球”不二致,是一致的。
       碧如,击球员随意碰触定准位(10Cm)的界外球,碰触边线距<7.5Cm的界外球,均判犯规被罚;其他参赛球员碰触上列两例界外球,以“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判其“妨碍比赛”犯规。
       类同,在场内有效移动的球,触及定准位(10Cm)的界外球即判定为“球出界”这是铁板钉钉。
       反证,定位边距<7.5Cm的“界外球”,不能因其边线距短而仅仅在“球触球”这一局面(环节)上,改变其“界外球”的属性(性质、权利、规约效应)。
       至于,裁判员的失误另当别论,不可因人为地因素,变“界外球”为“场内球”。
      结论:终上所述,在场内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界外球—— 含边线距小于7.5厘米的“界外球”——即判定该球为“球出界”。
发表于 2012-11-29 19: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灿烂 于 2012-11-29 19:33 编辑

老师说得好极了!界外球就是界外球,定性于十公分为准则,没有七点五公分的概念。就是造成这类结果也是人为的,不能作为判定的标准,就是界内球碰到了界外球就视同于出界。学习了,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2-11-29 19: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89:}
发表于 2012-11-29 19: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界外球因种种原因(风,或被踢进场,裁判没发现)滚进场内(没压线),按你的说法,就是谁碰,谁出界!
发表于 2012-11-29 19:2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戈土衣 老师的判定我持不同意见
发表于 2012-11-29 19:5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2-11-29 20: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几年前在官网论坛讨论过。我也主张界外球具有特定的属性,例如它的位置就只能认定为是在“边线外10厘米”,不因其他原因而改变。基于此,界内球运动后触及到界外球,应该按“球出界”认定。但是也有网友力推“据实判定”,主张“那球实实在在的没有出界,为什么硬要罔顾事实判它出界了呢?”后来专家在《门球之苑》上发表文章,支持“据实判定”说。这个“据实判定”后来也被移植到了有关的确认事项里面去了。
  对楼主所述问题的判罚,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点评

在我们这里,就这样执行既成惯例,从“法理(规则)”到实践均认可。  发表于 2012-11-29 20:35
发表于 2012-11-29 22: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7_143420_1_副本.gif 赞成戈士衣老师对界外球和出界球的认识。从场内向场外方向移动的球碰到了被移动了的界外球应据实判定。
发表于 2012-11-30 07: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戈老师的分析很好,但界外球应距边线10厘米,7.5厘米是不合要求的,应正对这个现实,据实判定。如是裁判失误更应及时纠正,这才公正。
发表于 2012-11-30 11: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戈土衣老师,伱所说的那个球在边线内还是在边线外?
发表于 2012-11-30 13: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界球和界外球没有质的区别,一个是摆好在界外10公分,一个是出界后还没有摆但必须摆。这是出界后马上要办的事,没有那么复杂。
发表于 2012-11-30 17: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场内有效移动的球,触及边线小于7.5厘米的界外球,场内移动的球只要压线,就是界内球.裁判员只能看移动的球是否出界,
发表于 2012-11-30 18: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跟球到位据实判定!
说实在的,再争也是两种意见,不会统一。
专家解释了,就都那么办也未尝不可。
发表于 2012-11-30 18: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soso_e163:}
发表于 2012-12-1 00: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效移动球触及界外球判出界”的前提是这个界外球必须符合标准(距离边线10厘米),否则还是要实事求是地判罚,因为规则中并无“有效移动球凡是触及界外球均判出界”的规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