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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1 09: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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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2-12-11 09:22 编辑
关于击球权 “一次” 问题,讨论很激烈,
但是我以为 没有重大分歧, 因为 反对方 ,没有否认“一次”。
就是对规则的如何执行没有不同意见, 不同的只是规则的条文应当如何描述。
我的观点是, 规则无论如何写都会有漏洞,但是我们应当尽量避免漏洞。
例如: 硒都网友说 有击球权只有一次,第二次是不行的,好,我们加上“一次”字样,
但是完整了吗? 我问,有一次击球权可以随便击球一次吗? 非也, 只能击自球一次。
为此,规则是不是应当规定为 “击自球权”?
所以,规则在描述门球过程时,只要简单,应当尽可能完善。 所以我建议今后修规应当这样:
一 ,击球员,
1, 呼号后,被呼号的球员为击球员。
2, 击球员有一次击自球权,
3, 击球后若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 ,裁判员呼下一号后应迅速退场。
4, 若获得闪击权或续击权,则按规定继续。
欢迎对规则此处行文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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