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20-11-5 10:47 编辑
几位精通规则“有效移动”的规定,为什么不认真看看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无效移动”的规定(如下,与本讨论有关的重点内容我加为红色):
二、无效移动
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 1.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2.因无效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3.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4.击球员身体、球槌及界外球进场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5.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6.球撞中柱后的移动,以及撞柱后造成的他球移动。 7.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说明: [本款7举例]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或重新放置他球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时,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和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闪击时,自球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 8.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
本案例中,因闪击不成功犯规,处理是5要恢复原位(都没有异议),符合规则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7.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的规定,显然5的移动是无效移动,既然5的移动是无效移动,碰2当然也无效,加之2也是闪击过程中造成的他球的移动,2恢复原位则顺理成章。
看来,当好裁判员,执行规则时,是绝不能顾此失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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