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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问题征答第2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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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2 21: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眼睛与打字以其熟练的原因,我无意涮屏。归结一下:3移动时与正在移动的7不足10厘米,ABCD无一选项。若大于10厘米,只可选C。

点评

3移动时与正在移动的7不足10厘米,ABCD无一选项 应该与⑦球静止的距离有关,与正在移动时的距离无关。与犯规无关的移动仍然有效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6-2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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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3 08: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杨育民 发表于 2018-6-22 21:25
眼睛与打字以其熟练的原因,我无意涮屏。归结一下:3移动时与正在移动的7不足10厘米,ABCD无一选项。若大于 ...

3移动时与正在移动的7不足10厘米,ABCD无一选项
应该与⑦球静止的距离有关,与正在移动时的距离无关。与犯规无关的移动仍然有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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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14: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3移动时与正在二门后继续移动的7不足10厘米时,属于闪击 成功前的犯规。7不得分,放回放球位置,3拿出界外。3号球员退场,呼叫4号。(如3号在二,三门前,后打了双杆就上述情形,双杆不成立。不能记双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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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14: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3与7不足10厘米时3犯规,我认为与双飞判罚结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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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19: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杨育民 发表于 2018-6-23 14:25
3移动时与正在二门后继续移动的7不足10厘米时,属于闪击 成功前的犯规。7不得分,放回放球位置,3拿出界外 ...

3移动时与正在二门后继续移动的7不足10厘米时,属于闪击 成功前的犯规。
1、题目说的很清楚:是抬脚时移动了3球,是闪击成功后的犯规,他球移动有效。
2、规则规定: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球的移动仍然有效。
所以你说的犯规条件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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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20: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选c的网友我想问问您,3闪送7过门是否闪击成功了?抬脚滑脱不是闪击过程啊,为什么按闪击犯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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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3 21: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剑客行老师商榷:( 15规则第16条三款原文:闪击成功是: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抬脚致3球移动,这是个因果关系,一前一后,姑且当成同时发生的 ,要命的是3移动犯规时和仍在移动中的7相距不足10厘米。(3的犯规是肯定的,公认的)难不成3犯规是属于闪击成功后的犯规。

点评

这个问题反映你的概念上的误解,请您细心看看他人的分析,正确理解规则很有必要啊!  发表于 2018-6-2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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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4 04: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选择C,7二门得分,移动有效;3拿出界外。
理由:2015规则第16条第四款规定。2、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3)如果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则他球移动有效。 (第35页)。
此题,7球在被闪送通过二门,虽未停稳,但属闪击成功,则他球移动有效,7球二门得分。此时击球员抬脚引起3球移动,属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自球拿出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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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11: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8-6-27 11:37 编辑

回答此题前,先说说题本身的问题。此题4个答案, A、B答案都是“7放回放球位置;3恢复原位”。这是要裁判密贴放置吗?A更过分“7二门得分,7放回放球位置”。还不如不要,只保留C、D两个答案更好一些。
这个问题,验证的是对2015规则的理解。
2015规则对闪击过程做了大的修改,把闪击结束定义在他球停稳和出界,所以本题才成立。
2015前的规则中,闪击结束点是抬脚,有踩球有抬脚,是合乎逻辑的。2015后有踩球没有了抬脚,道理上说不通。
道理上说不通不说,在判罚上也造成了困惑。
本题中,按照2015规则,7球没有停稳自球脱脚,自球拿出界外答案显然是选C。但假如,7球停稳了脱脚呢?则应判处风马牛不相及的击球犯规,自球不拿出界外。
呵呵,同样是“闪击成功”后的时段,同样是一个抬脚时的脱脚,只是因为已经不相干、不受控的他球状态,自球判罚却天壤之别。让你遇上了,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目前规则中,闪击过程中不同时段犯规,对他球的处理各不相同,但自球拿出界外,却是一致的。重新定义闪击过程后,问题出现了,闪击后,脚都抬起来了,只是因为他球没有停稳,闪击不能算结束,相反他球停了,或者出界了,哪怕你的脚还踩在自球上,没关系,闪击已经结束了。
这就存在一个最让人哭笑不得的隐患。闪击了,脚抬起来了,等待他球停稳的过程中,触及了另外的他球,怎么判?按照原来的规则,触静止球犯规,仅仅是取消续击权。但按照2015规则,他球没停稳,闪击过程中犯规,取消续击权,自球还要拿出界外。不是根据犯规本身的轻重程度判罚,而是根据已经不相关、不受控的他球的状态来判罚,其合理性在哪里?
再说了,他球被闪击到十几米开外,似停稳未停稳之间,击球员触球犯规了,裁判员有多大的本事,能同时看到两个地点,准确判断呢?
拿击球来对比一下,球击出去以后,出界了按出界对待,连击了按连击对待,等待球停稳期间触及了旁边的球,按触球犯规对待,对吧?不管怎么说,这几个犯规怎么着也不会按照击球犯规来对待,怎么闪击了等待球停稳期间犯规,就要按照闪击犯规对待呢?

点评

2015前的规则中,闪击结束点是抬脚,有踩球有抬脚,是合乎逻辑的。2015后有踩球没有了抬脚,道理上说不通。 2015规则将闪击过程划定到闪击后场上球停止(获得续击权),是合理的,是一大进步,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6-2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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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27 12: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老师质疑规则与24题,阐述风趣且很在理。赞一个!
不过我也想和老师打打趣:
他球被闪击到十几米开外,似停稳未停稳之间,击球员触球犯规了,裁判员有多大的本事,能同时看到两个地点,准确判断呢?
拿击球来对比一下,球击出去以后,出界了按出界对待,连击了按连击对待,这几个犯规怎么着也不会按照击球犯规来对待
连击——就是击球犯规啊!
闪击他球10几米,只要裁判员配合好,能够正确判定!即,甲裁观察击球员的动作,乙裁观察他球的移动状态,此时,只要甲裁立即宣判:“犯规”!乙裁是可以观察到他球是否停稳!乙裁通报一下,甲裁就可以正确判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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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17: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8-6-27 12:15
老生畅谈老师质疑规则与24题,阐述风趣且很在理。赞一个!
不过我也想和老师打打趣:
他球被闪击到十几米 ...

连击——就是击球犯规啊!——呵呵,重新编辑也没看出来,把重复撞击写成连击。谢谢指正!
闪击他球10几米,只要裁判员配合好,能够正确判定!即,甲裁观察击球员的动作,乙裁观察他球的移动状态,此时,只要甲裁立即宣判:“犯规”!乙裁是可以观察到他球是否停稳!乙裁通报一下,甲裁就可以正确判罚了。


——理论可行,难度不小。不得不说,这是给比赛产生争执输送的营养品,给无良裁判输送的炮弹,给现场裁判制造麻烦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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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7 17: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8-6-27 11:08
回答此题前,先说说题本身的问题。此题4个答案, A、B答案都是“7放回放球位置;3恢复原位”。这是要裁判密 ...

         2015前的规则中,闪击结束点是抬脚,有踩球有抬脚,是合乎逻辑的。2015后有踩球没有了抬脚,道理上说不通。


     2015规则将闪击过程划定到闪击后场上球停止(获得续击权),是合理的,是一大进步,因为闪击后场上球的移动是闪击行为结果的延续。同时,也解决了闪击击球后即抬脚、场上球还在移动是什么过程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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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8 09: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8-6-27 17:25
2015前的规则中,闪击结束点是抬脚,有踩球有抬脚,是合乎逻辑的。2015后有踩球没有了抬脚,道 ...

2015规则将闪击过程划定到闪击后场上球停止(获得续击权),是合理的,是一大进步,因为闪击后场上球的移动是闪击行为结果的延续。同时,也解决了闪击击球后即抬脚、场上球还在移动是什么过程的争议问题。
——没想到史老师也是这么看。我倒是认为,修改闪击结束点没有任何积极意义,相反还造成了我上贴中提出的问题。您说“闪击后场上球的移动是闪击行为结果的延续。同时,也解决了闪击击球后即抬脚、场上球还在移动是什么过程的争议问题。”。那么,正如我上贴所说,您认为击球后,自、他球的移动该是一个什么过程?从这个角度看,我从来没有觉得“闪击击球后即抬脚、场上球还在移动是什么过程存在争议”。
其实修改闪击结束点,我还看到过一个理由,就是“如果他永不抬脚,岂不是闪击永远结束不了?”。其实这个说法,是您上边问题的变种。因为这个问题存在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并且早以得到了解决,没想到时至今日,又出现了这个一个“理由”。说解决其实就是认定“不论你什么时间抬脚,续击权从各球停止或出界开始计时”。这个认定也是和击球后各球停稳产生续击权或闪击权是一脉相承的。虽然说“击球后场上各球的移动是击球行为结果的延续”,总不能你击球时把杆挥起来,球击出去了,你击球的动作不收回,击球就永远结束不了吧?

点评

从这个角度看,我从来没有觉得“闪击击球后即抬脚、场上球还在移动是什么过程存在争议”。 简言之:15规则前的讨论,关于“整体闪击过程”问题的争议,很多帖子还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6-28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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