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
1.主裁判员的权利
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2.主裁判员的职责:
(1)主持掷币选攻,确认先攻方与后攻方。
(2)宣布比赛开始和比赛结束。
(3)呼号。
(4)决定和宣布暂停、中止及恢复比赛。
(5)对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给予处罚。
(6)决定和宣布取消比赛资格。
(7)确认比赛结果。
(8)确定和宣布胜负。
(9)宣布胜负后,接受双方队长签名。
3.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的共同职责
(1)检查场地。
(2)确认双方上场队员。
(3)检查器材及服装。
(4)判断并宣布撞击、过门及撞中柱。
(5)判断并宣布球出界。
(6)判断并宣布犯规。
(7)对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提出警告。
(8)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出的比赛中的问题。
(9)将球暂时移开。
(10)处理无效移动的球。
二、裁判长的职责
1.全面主持裁判工作。
2.赛前制定裁判工作计划。
3.负责副裁判长的职责分工。
4.接受组委会委托,主持抽签或指派副裁判长主持抽签。 5、组织裁判人员的赛前学习和实习。
6.与组委会保持联系,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7.任命裁判组长,安排裁判人员的分组。
8.宣布裁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纪律要求。
9.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临时裁判工作要求,报组委会通过后执行。
10.检查场地、器材和裁判用具。
11.及时评价裁判工作情况。
12.代表裁判委员会出席组织委员会会议。
13.主持有裁判委员会人员、各队教练员等参加的联席会议,介绍比赛裁判工作情况和比赛注意事项,并解答与会者提问。
14.在赛后完成裁判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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