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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 09: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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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7-6-1 10:10 编辑
我的回答: 这是制定规则的人认为要对这两种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办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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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句话对一半,规则就是对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办法的,这是对的一半,这不用说。不对的一半是,这不是两种情况,只是“碰”这一种情况,被闪击球碰到了待闪击球,就是这一种情况,您说的两种情况其实是一种情况产生的两种结果。
“碰”是由场上队员动作产生的结果,出界与否是“碰”产生的后果。
门球比赛中,队员的主动动作其实只有两种,击球和闪击。
击球产生的结果是撞击,撞击的后果有被撞击球留在界内和出界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决定了击球员是否有对被撞击球进行闪击的权力。
那么闪击的后果是什么呢?被闪击球成功离开脚下(在这里不说什么10厘米踩住球等),至于被闪带球怎么样,更不是闪击考虑的问题。也就是说闪击完成与否完全不考虑被闪击球和被闪带球出界与否。这是正常的闪击。
我们说的这种情况呢?就是闪击中出现的这种被闪击球“碰”到了待闪击球的特殊情况,规则说视为闪击完成,您或者泰虎老师(可称鹤虎)说“视为”不能“当做“即为”,只能当做”当做“闪击完成。
不论是被“视为”或者被“当做”闪击完成,总之是闪击不是撞击没错吧?闪击就应该套用(类比都不用)闪击的规定对吧,不要去(我说是混淆泰虎老师说是类比)到撞击的规定中去吧。
这就明确了吧?”碰“是闪击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情况,规则要完成对这个“碰”这种情况如何认定,而不是对“碰”的结果的认定。现在的情况是,规则认可“碰”这种闪击的特殊情况存在,但是又对“碰”的不同结果(出界与否)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我们(林老)认可“制定规则的人认为要对这两种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办法”,但是请记住,这种情况不是毫无来源的、突兀的特殊情况,是被视为“闪击”的特殊情况,有闪击规则可以遵循。所以我们问的,就是这一点:闪击完成的标准里有没有球出界这一条?(这是怎么也绕不过去的)
如果没有这个说明,则规则也必须附加规定出界后闪击没有完成的处理办法,包括还有没有续击权,自球要不要放界外。
——————如果没有这个说明,“出界后闪击没有完成的处理办法,包括还有没有续击权,自球要不要放界外”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从何而规定?没有这个说明,按照林老的待闪击球的属性要求,“碰”上是要判犯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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