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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生畅谈

是否“一次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以什么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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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09: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7-5-26 16:50
文章越做越大,但时间实在有限,我试着看能不能简单的说清楚“待闪击球”。
正常情况下,球场上的球可以分 ...

认为规则正确,就说明理由,不要仅仅一句“规则说的,有根有据”。我们讨论需要的是您认为的规则正确的理由。


讨论问题都应当谁主张谁举证,你认为有问题,我认为没有问题,应当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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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10: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简化个人的看法:现行规则规定是在认为待闪击的球除了允许击球员捡拾闪击外,在没有捡拾以前与场上其他球一样看待,其后的规定是符合这一基本精神的。唯一不足,就是对闪击的球碰撞了待闪击的球产生移动后的位置有效性被相应闪击犯规条款给否定了。所以我主张修改该条款(即,“他球放在有效移动后静止的位置)。
结论:规则规定明确,每个人都按照规则规定操作而不会产生异样或是无所适从,那么,规则就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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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11: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7-5-29 11:04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7-5-29 07:22
讨论先要澄清分歧点。我以为:
规则16条三的说明是只对被闪击球出界作出特别的规定。这个做法没有问题。 ...

  我在42#帖回答泰虎老师的问题中,部分说明了为什么要作这种修改的理由,请移步阅读。现在再增加一条理由:可以避免对待闪击球属性的争议。
  泰虎老师在一个帖子中提到了取消“说明”的建议http://www.menqiu.com/thread-192585-1-1.html。取消了,就没有争议(待闪击球属性的争议可能还会存在),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是会留下让待闪击球可能得3分(我认为这不够合理)以及可能在闪击犯规后他球恢复原位时出现两难情况的后遗症,以至于还需要对规则的其他条文(关于闪击犯规后他球的放球位置)进行修改。所以取消“说明”也并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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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3分!这种随机的巧妙的战术意识值得称赞!其机遇难得,实战操作技术难度也是很高的。有何不合理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2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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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11: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7-5-29 11:00
  我在42#帖回答泰虎老师的问题中,部分说明了为什么要作这种修改的理由,请移步阅读。现在再增加一条 ...

得3分!这种随机的巧妙的战术意识值得称赞!其机遇难得,实战操作技术难度也是很高的。有何不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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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闪击球被闪击,按常理只发生一次有效移动就完成了闪击任务,如果闪送三门后接着又撞了柱,那是技术和运气的结合;但是由于规则的不完善,使得待闪击球经过两次有效移动才完成对它的闪击,这虽然“合法”,但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29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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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9 12: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7-5-29 11:22
得3分!这种随机的巧妙的战术意识值得称赞!其机遇难得,实战操作技术难度也是很高的。有何不合理啊。

  待闪击球被闪击,按常理只发生一次有效移动就完成了闪击任务,如果闪送三门后接着又撞了柱,那是技术和运气的结合;但是由于规则的不完善,使得待闪击球经过两次有效移动才完成对它的闪击,这虽然“合法”,但是明显不合理。通过修改规则,我们让某一行为不但合法而且合理不是更好吗?当然,如果认为规定了就是合理的,那也没有办法,于是乎任何法规的修改都变成了无事生非、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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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你主张的修改,增加了新内容(不出界也视为闪击完成),这是没有必要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30 11:09
两次有效移动不等于两次闪击,也没有什么不合理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3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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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9 16:08: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7-5-29 06:43
29帖说, “解决了待闪击球有效移动后视为闪击完成的标准统一问题。”
   那么,首先要说明为什么闪击 ...

烨鹤老师您说"规定,不出界,未完成,出界了算完成,有何不可?″
您说的"完成”,我可以认为是规则中"视为一次闪击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任务”吗?如果是,您说的"完成”就是闪击完成无异了。
这还不是把出界与否当成闪击完成的标准?呵呵,
如果您硬要说:"有何不可?我还真的要提醒您,闪击完成是有标准的!
另,你说谁举证,我觉得我和林一直是在谈理由啊!而且我举证了您诸如"规则规定”、"有何不可"等不谈理由的武断之句,呵呵,是吧?
我觉得我把理由以不同续述方式重复的次数太多了,但被您一句:有何不可?就都化解了。
我觉得有点无能为力,后边只能是关注了!

点评

"视为一次闪击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任务”不是“即为一次闪击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任务”。 “视为”,是假定的意思,如果牵强说是判定闪击完成的标准,就不合适了! 出界与不出界是判定是否有机会对其进行闪击的标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3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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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0: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7-5-29 12:40
  待闪击球被闪击,按常理只发生一次有效移动就完成了闪击任务,如果闪送三门后接着又撞了柱,那是技术 ...

两次有效移动不等于两次闪击,也没有什么不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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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0: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7-5-30 10:46 编辑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7-5-29 16:08
烨鹤老师您说"规定,不出界,未完成,出界了算完成,有何不可?″
您说的"完成”,我可以认为是规则中" ...

"视为一次闪击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任务”不是“即为一次闪击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任务”。
“视为”,是假定“当做”的意思,如果牵强的说是判定闪击完成的标准,就不太恰当了!
出界与不出界是判定是否有机会对其进行闪击的标准(出界了,就不能够再拿回来,这 是规则系统的精神实质),我的跟帖形象比作“掉进万丈深渊”,没有机会闪击,所以就把他当做“视为”对待。我觉得这样规定确实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开个玩笑:有人在船上吃高级点心,不小心点心掉到河里了,十分懊悔!旁人劝解说“你就当已经吃了”不就行了!
我们不能够把点心是否掉到河里当成是否已经吃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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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到船上沾上水等于没掉,高级点心也没赃(属性没变),掉到水里才算是掉了,对吧?  发表于 2017-5-31 09:34
支持,规则这里的“视为”用词非常恰当。 如果取消此说明,则按规则,应当闪击而没有闪击,则是犯规行为,失去续击权,自球放 界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3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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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1: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7-5-30 10:42
"视为一次闪击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任务”不是“即为一次闪击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任务”。
“视为”,是假 ...

支持,规则这里的“视为”用词非常恰当。


如果取消此说明,则按规则,应当闪击而没有闪击,则是犯规行为,失去续击权,自球放 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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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1: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7-5-29 12:40
  待闪击球被闪击,按常理只发生一次有效移动就完成了闪击任务,如果闪送三门后接着又撞了柱,那是技术 ...

主要是你主张的修改,增加了新内容(不出界也视为闪击完成),这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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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12: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17#帖中已经说明:
       另一个待闪击的球被碰撞(非闪击),有效移动出界了,失去了对它的闪击权,不能再对其进行闪击了,这一点并不难理解。问题的要害是,“说明”不是规定失去了闪击权,不能对其闪击,而是规定“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也就是说,出界了的有效移动“视为”了闪击完成,而没有出界的有效移动则不能“视为”闪击完成。这里很明显的可以看出,这个说明没有把他球有效移动作为是否为闪击完成的判定标准,而把他球是否出界作为了闪击完成的判定标准

   规则中的这句话并不复杂,也不难理解,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请烨鹤、泰虎老师直接回答:为什么碰撞出界视为完成闪击任务,而没有碰撞出界不能视为完成闪击任务?出界是闪击完成的判定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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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烨鹤、泰虎老师直接回答:为什么碰撞出界视为完成闪击任务,而没有碰撞出界不能视为完成闪击任务?出界是闪击完成的判定标准吗? 我的回答: 这是制定规则的人认为要对这两种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办法而已。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31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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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20:05: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击他球出界就不能对其闪击,他球不出界就能对其闪击,类比一下,碰出界就不能够再闪击,没有碰出界就能闪击,不能闪击就规定当做(视为)已经闪击完成了。这样规定符合门球规则的系统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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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0 20:14: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林老的修改后,执行起来确实没有问题,这样修改也是一种规定;现在规则如果按照我更改的内容执行起来也没有问题,也是规定,这种规定更符合规则愿意,更贴近原规则贯彻的系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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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06:44: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林老判定,击球员在边线处闪击他球时,他球已经出界,但是与自球不足10厘米。是属于闪击犯规还是闪击完成?判定的标准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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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31 06:46: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林老认为我把撞击或是闪击与碰撞混淆了,但是,我认为不是混淆,而是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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