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40# 帖论证了,第十六条第三款,没有问题,回过来看林老师的29 #帖。
现行规则:
“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修改后为:
“闪击时,由于他球碰撞造成另一个待闪击球有效移动,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
这里老师的修改 保留了原 规则的内容,增加了如果待闪击球不出界,也被视为 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查看他的论证,并没有必须把不出界情况加到到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则里的理由:
解决了待闪击球有效移动后视为闪击完成的标准统一问题。
一方面,只要造成了待闪击球有效移动,就视为对它的闪击已经完成。另一方面,如果待闪击球产生的是无效移动,则不能视为对它的闪击已经完成,还必须对它进行闪击。
他认为此处 待闪击球出界和不出界一个是有效移动,另一个是无效移动。其实规则没有这样的意思,规则很明确待闪击球无论出界或不出界都是有效移动(16-1-2)。不存在不同标准。
原规则对待闪击球出界和不出界不同的是算不算闪击完成,出界,算完成,不出界算什么? 第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说,我们需要在其他条款里找到处理办法,也就是最通常的情况,还要闪击。
2.将“被闪击球”修改为“他球”,将“碰撞出界”修改为“有效移动”,消除了原说明文字可能产生的歧义。例如:
A.不是被闪击的球而是其他球将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能否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了两次闪击任务? 原说明文字:“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好像其他球碰撞待闪击球使其出界,不能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还应该对其闪击。待闪击球已经有效移动出界了,还如何对其进行闪击? B.另一个待闪击球被碰撞后撞中柱得分,能否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了两次闪击任务? 根据原说明文字:“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没有碰撞出界,好像不能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还应该对其闪击。待闪击球已经撞柱得分,成为了场外球,还如何对其进行闪击?
我同意林老师在这里找到又一个规则的瑕疵,第十六条第三款没有说,待闪击球被其他球碰撞出界是不是算“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如果不算,则应闪击没有闪击,犯规! B项也指出了瑕疵 。 所以应当把第十六条第三款改为: 闪击成功后,由于被闪击球的移动, 直接或间接的 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或撞柱,视为已经完成对该球的闪击。 而不是也没有必要把不出界球拉进来一起改。
4.删除了毫无意义的“不影响续击权”几个字,行文更简洁。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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