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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生畅谈

是否“一次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以什么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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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0: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7-5-24 10:03
在前述案例中,假如可以闪击⑦球,捡球后⑦球脱手又触动了场内其他球,则属于犯规行为,那么⑦球应该放在 ...
(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修改成,(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放回有效移动后静止时的位置。
  与其修改这一条还不如修改其他条款。
  这一条款也印证了“捡拾球的位置在撞击后他球静止时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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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1: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7-5-25 13:15 编辑
[/quote]
[quote]我对林静风闲老师上面的疑问我是这样理解的:闪击的球碰撞了待闪击的球的移动规则规定有效,被碰撞出界了当然有效,出界了,击球员就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一次闪击完成2个球),没有碰撞出界,就没有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这种情况和自球撞击他球时,他球被撞顶出界了,就没有对该球的闪击球,也就没有续击权了,如果没有撞顶出界,自然就有闪击权和续击权;如果自球同时撞击了2个他球,一个出界,一个没有出界,自然就失去一个出界的闪击权,还有一个留在场内球的闪击权和续击权。前后的道理是一样的,应该可以理解。

  另一个待闪击的球被碰撞(非闪击),有效移动出界了,失去了对它的闪击权,不能再对其进行闪击了,这一点并不难理解。

  问题的要害是,“说明”不是规定失去了闪击权,不能对其闪击,而是规定“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也就是说,出界了的有效移动“视为”了闪击完成,而没有出界的有效移动则不能“视为”闪击完成。这里很明显的可以看出,这个说明没有把他球有效移动作为是否为闪击完成的判定标准,而是把他球是否出界作为了闪击完成的判定标准,还“不影响续击权”,本来就没闪击,何谈续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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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2: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7-5-25 12:28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7-5-24 08:41
本帖是答复地板贴的,不是对6号贴的回帖,点错了一个回复。)
个人认为,待闪击球 ...

  回复8#烨鹤老师帖。
我对上述表达有不同看法:
  说待闪击球的状态只能是等待被闪击。这个“只能”的根据是不存在的,规则说规则说.“ 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 为有效移动”。这个“均”就是否定了“只能”的说法。
  “均”不否定“只能”,有效移动了,它就不再是“待闪击球”了,而变成了一般的他球。
说待闪击球被捡拾时的位置在被撞击后静止时的位置。 也没有条文支持。
  在规则里也许找不到明文规定(因为好像没有必要),但却可以找到“条文支持”。
  规则对犯规后他球的处理,“(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这个位置很好理解,就是“原位”也就是捡拾球时的位置。
上述过程中,⑦球的属性已经发生了变化:
  1.它的移动不是由于被撞击引起的,而是由于其他有效移动球的碰撞引起的;
  2.它的位置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被③球撞击后静止时的位置。 
  基于上述原因,我认为⑦球的基本属性既然已经变化,就不再具有待闪击球的性质,不再是待闪击球,也就不能对其闪击。
如果不能对其闪击,则根据规则已经获得的闪击权没有履行,根据“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就只能退场, 自球还应当放界外。
事实上,因为所说的三个特征不成立,所以属性未改,不能闪击的状况也不存在。
  认定待闪击球“属性未改”只有一个理由,那就是还没有对它进行过闪击。可是由于发生了有效移动,“待闪击球”的属性发生了质的变化,已经不在具有待闪击球的特征了,何能进行闪击?
  烨鹤老师担心:如果不能对其闪击,则根据规则已经获得的闪击权没有履行,根据“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就只能退场, 自球还应当放界外。”
  这就多虑了,击球员没有犯规,何至于“只能退场,自球还应当放界外”?

点评

1, 林老师 认为“ 待闪击球,一旦 有效的移动了,就不是“待闪击球” ”, 我以为这个观点没有规则的支撑。 例如:进一门的球,被移动了,即使出界,还是有已经进一门的属性。“待闪击球”出界了就失去 ,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26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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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5 15: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7-5-25 17:48 编辑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7-5-25 11:35
  另一个待闪击的球被碰撞(非闪击),有效移动出界了,失去了对它的闪击权,不能再对其进行闪击了, ...

林静风闲老师回答有理有据!
期待!期待更多的门球人参与!期待能真正成为热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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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22: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雨夜沐风 于 2017-5-25 22:11 编辑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7-5-25 12:25
  回复8#烨鹤老师帖。
  “均”不否定“只能”,有效移动了,它就不再是“待闪击球”了,而变成了 ...

    林静风闲老师的论述没能说服我。特别是"可是由于发生了有效移动,“待闪击球”的属性发生了质的变化,已经不在具有待闪击球的特征了"这一论断,我感觉理由不够充分。“待闪击球”被有效移动的球碰撞、均为有效移动,这一点有规则的依据,换言之就是允许有碰撞的;而有效移动后在场内位置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属性发生了的变化”,至少规则上没有依据!只有出现如出界、撞柱(是指已过三门的“待闪击球”在被碰撞后有效移动时的撞柱,撞柱后球仍场内。这是否“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15规则没有专此说明,本人认为也是一点疏漏)这些规则所确定的情况,方可认定属性发生了质的变化”而不再具有待闪击球的特征,即“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否则,必须再次进行闪击。

    规则存有疏漏瑕疵是难免的,由此出现理解上的歧义也很正常。记得有一位专家在讲课时说:15规则实施后争议不小,今天我讲的,有些我自己都不认同;现在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统一口径,以便实施。下次的修订肯定会有改进。
    让我们共同期待!

点评

  欢迎雨夜沐风老师参加讨论。不知道你是否阅读过我前面的帖子,是否认同我对“待闪击球”的属性的看法,如果不认同,请你归纳一下待闪击球具有哪些(不同于其他球)的属性,再列举一下当发生有效移动后球的属性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25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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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23: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雨夜沐风 发表于 2017-5-25 22:08
林静风闲老师的论述没能说服我。特别是"可是由于发生了有效移动,“待闪击球”的属性发生了质的变化 ...

  欢迎雨夜沐风老师参加讨论。不知道你是否阅读过我前面的帖子,是否认同我对“待闪击球”的属性的看法,如果不认同,请你归纳一下待闪击球具有哪些(不同于其他球)的属性,再列举一下当发生有效移动后球的属性特征,并判定这个过程中球的属性特征是否发生了变化。
  下面是我前面帖子的节录:
  “1.什么是“待闪击球”?
  被撞击球静止时停在界内成为待闪击球(当然,这是我自己的理解,如有不当,可商榷)。
  个人认为,待闪击球有三个特征:
  A.待闪击球最突出特征是它的有效移动是由于“被撞击”引起的。例如①球撞击②球,②球在运动中又碰撞③球,静止时三个球都停在界内,②球是待闪击球,③球不是待闪击球,因为③球的有效移动不是由于被撞击引起的。
  B.待闪击球被捡拾时的位置在被撞击后静止时的位置(暂时移开的球除外)。
  C.待闪击球的状态只能是等待被闪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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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08: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7-5-25 12:25
  回复8#烨鹤老师帖。
  “均”不否定“只能”,有效移动了,它就不再是“待闪击球”了,而变成了 ...

1,   林老师 认为“ 待闪击球,一旦 有效的移动了,就不是“待闪击球”  ”, 我以为这个观点没有规则的支撑。
      例如:进一门的球,被移动了,即使出界,还是有已经进一门的属性。“待闪击球”出界了就失去 ,“待闪击球”的属性。所以,    是否失去某个属性,要有规则的根据。


2,一旦一个待闪击球变为普通球,那么,闪击任务就没有完成,有闪击任务不闪击,又无特别规定,当然是犯规的,自球就要放到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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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09: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老师的⑦球案例让我们看到现行规则一点瑕疵,我们稍加更改(他球放在有效移动后静止的位置),就能够完善现行规则(规则规定的情况不会再产生异议)。至于场上球的细微属性的差异,为了简化规则也可以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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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6 11: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雨夜沐风 发表于 2017-5-25 22:08
林静风闲老师的论述没能说服我。特别是"可是由于发生了有效移动,“待闪击球”的属性发生了质的变化 ...

欢迎老师参加讨论!
您的“ 规则存有疏漏瑕疵是难免的”,与我们的认识一致。
但您前边说的“这一点有规则的依据”,至少规则上没有依据”。这句话怎么理解呢?本来这个题目就是我们几个闲来无事,讨论规则条文是否有瑕疵的,用规则证明规则有瑕疵?
在此基础上,期待您回答林静风闲老师的:“是否认同我对“待闪击球”的属性的看法,如果不认同,请你归纳一下待闪击球具有哪些(不同于其他球)的属性,再列举一下当发生有效移动后球的属性特征,并判定这个过程中球的属性特征是否发生了变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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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6 11: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7-5-26 11:57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7-5-26 08:13
1,   林老师 认为“ 待闪击球,一旦 有效的移动了,就不是“待闪击球”  ”, 我以为这个观点没有规则的 ...



烨鹤老师,您的回答跳跃性太强,感觉抓不住您的重点。
还是那句话,这个帖子本来就是我们几个人闲来无事讨论规则有无瑕疵的,您总是“没有规则支撑”,讨论不好进行啊!
请您回答一下,“闪击时碰到待闪击球”是一种什么行为?是不是“视为一次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如果是,被碰到的球没有出界,再对它进行一次闪击,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对同一个球进行两次闪击?
如果“闪击时碰到待闪击球,视为一次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被碰到的球出界了,就不用在对它进行闪击了,被碰到的球没有出界,需要再对它进行一次闪击。这难道不是把出界当成闪击完成的标准了?

点评

这个帖子本来就是我们几个人闲来无事讨论规则有无瑕疵的,您总是“没有规则职称”,讨论不好进行啊! 是的,我们是讨论规则有没有毛病,也就是规则是不是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我们不能先肯定自己的 认识然后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26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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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3: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17-5-26 11:52
烨鹤老师,您的回答跳跃性太强,感觉抓不住您的重点。
还是那句话,这个帖子本来就是我们几个人闲来 ...


这个帖子本来就是我们几个人闲来无事讨论规则有无瑕疵的,您总是“没有规则职称”,讨论不好进行啊!

     是的,我们是讨论规则有没有毛病,也就是规则是不是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我们不能先肯定自己的 认识然后再来证明规则哪一点不符合已经肯定的观点。
     认为 “移动了的球,就失去待闪击球的属性”  这个观点不是来自规则。所以我批评它,没有规则的支持。由此观点引发的其他结论当然就难正确。
      如果可以证明,这个观点符合常理,无需从规则引证,也是可以的。那么你就要拿出论据来。

请您回答一下,“闪击时碰到待闪击球”是一种什么行为?是不是“视为一次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如果是,被碰到的球没有出界,再对它进行一次闪击,又是一种什么行为?对同一个球进行两次闪击?


我的回答是: 如果出界了,根据规则,的特别规定,是。  如果没有出界则不是,要继续闪击它。


如果“闪击时碰到待闪击球,视为一次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被碰到的球出界了,就不用在对它进行闪击了,被碰到的球没有出界,需要再对它进行一次闪击。这难道不是把出界当成闪击完成的标准了?
这个观点就是规则说的,有根有据。但是,它没有说不出界也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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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6: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7-5-25 23:43
  欢迎雨夜沐风老师参加讨论。不知道你是否阅读过我前面的帖子,是否认同我对“待闪击球”的属性的看法 ...

感谢林静风闲老师的垂青。之前拜读过您对“待闪击球”属性的看法,因为探讨已经深入,故未再提及。现复习下并斗胆说出个人的浅见:
  1.什么是“待闪击球”?
  被撞击球静止时停在界内成为待闪击球(当然,这是我自己的理解,如有不当,可商榷)。————完全同意。
  个人认为,待闪击球有三个特征:
  A.待闪击球最突出特征是它的有效移动是由于“被撞击”引起的。例如①球撞击②球,②球在运动中又碰撞③球,静止时三个球都停在界内,②球是待闪击球,③球不是待闪击球,因为③球的有效移动不是由于被撞击引起的。
————完全同意。
  B.待闪击球被捡拾时的位置在被撞击后静止时的位置(暂时移开的球除外)。
————有保留的同意。规则十六.四.2.(1)和十六.四.2.(5)等处,都明确有“被撞击后停止的位置”,故您归纳的这个特征完全符合现行规则。那为什么还要有保留?个人认为规则在这一点上是有瑕疵的,因为“被撞击后停止的位置”这个定义,无法涵盖赛场的实际情况:规则自己所认可的待闪击球被有效移动球碰撞后的移动有效,其位置肯定已经不是被撞击后的位置了,再用“被撞击后停止的位置”去约束之后的一系列情况,争议便要发生!怎么办?本人赞同烨鹤老师和泰虎老师的修改建议:把“被撞击后停止的位置”修改为“被有效移动后停止的位置”
  C.待闪击球的状态只能是等待被闪击。
————这一点不能同意。因为“只能是”排除了其他的一切可能性,而规则已经有了其特定条件下的移动有效性及处理(如视为完成闪击)。因此,待闪击球是否要被闪击,需要视其在等待闪击时的状态而定


     您要求我“归纳一下待闪击球具有哪些(不同于其他球)的属性,再列举一下当发生有效移动后球的属性特征,并判定这个过程中球的属性特征是否发生了变化。”按我现在的知识和能力恐怕难于完成,请允许我在以后的学习和讨论中能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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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6 16: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7-5-26 17:07 编辑

文章越做越大,但时间实在有限,我试着看能不能简单的说清楚“待闪击球”。
正常情况下,球场上的球可以分为两类:自球,和他球。
比赛过程中,他球我们又可以分为:待撞击球、已撞击球。已撞击球又可以分为:被闪击球、待闪击球。
场地内最多的时候可以有自球、待撞击球、被(或已)闪击球、待闪击球四种不同形态的球存在。(加上场外的未进场球、界外球、已撞柱球,就是七种)
如果按照其他说法,还有很多不同的区分法,比如,进一门球、进二门球等,不提。
场地上的四种或七种不同形态的球,严格说来每一种的属性都不相同,换一种说法也可以说每一种球都是一种独特的存在,它们的权利和义务都不相同。被对待的方式肯定也不能相同。
林静风闲老师对待闪击球不仅给出了定义,而且从形成、位置、状态三个方面做出了说明,这三个方面就是待闪击球的独特属性。
“1.什么是“待闪击球”?
  被撞击球静止时停在界内成为待闪击球(当然,这是我自己的理解,如有不当,可商榷)。
  个人认为,待闪击球有三个特征:
  A.待闪击球最突出特征是它的有效移动是由于“被撞击”引起的。例如①球撞击②球,②球在运动中又碰撞③球,静止时三个球都停在界内,②球是待闪击球,③球不是待闪击球,因为③球的有效移动不是由于被撞击引起的。
  B.待闪击球被捡拾时的位置在被撞击后静止时的位置(暂时移开的球除外)。
  C.待闪击球的状态只能是等待被闪击。”


归纳一下本帖观点:
被闪击球碰撞待闪击球,是一个非常规战例,规则中的规定应该属于特殊的规定。
对这个特殊的规定,我认为有不符合常理的地方。
具体来说,被闪击球碰撞待闪击球,这是一种场上击球员可以控制的情况。从规则来讲出现这种情况,无非两种对待方式,一种是允许,一种是不允许。
现在的规则是,把这种碰撞作为一种允许的动作。但是对于碰撞的结果又做出了不同的要求,即:碰出界了,算作闪击过了,没有碰出界,不算闪击,还要正式再闪击一次。
我质疑的就是这一点。就好比,两个人结婚,应该以什么为标准呢?显然是应该以结婚证为标准,但是,突然出来一个规定,两个人结婚不以结婚证为标准,以生没生孩子为标准,生孩子了,算你结婚,不生孩子不算。
本人的观点,按照林静风闲老师对待闪击球的定义,“碰”应该是不许可的行为。但考虑到本动作仅为一特例,做出允许的规定对比赛没有实质性影响,把“碰”视为已经闪击过了可以起到简化比赛节奏的作用。本人认可。
本人不认同的是,明明已经“碰”过了,也视为闪击过了,只是因为结果不同(出界不出界),就可以否认已经闪击过的事实。这就是违背常理的地方。

至于烨鹤老师说的“这个观点就是规则说的,有根有据”。我以为,规则说的是事实,有根有据却未必,因为我质疑的就是这一点。只能说这是一种硬性规定。


再,烨鹤老师说“我们不能先肯定自己的 认识,然后再来证明规则哪一点不符合已经肯定的观点。”。
虽然,自己的观点不一定正确,但是在这里讨论问题,如果不能先肯定自己的正确,该怎么叙述自己的观点呢?
所以,我不仅先肯定自己正确了,还叙述了自己正确的理由。我觉得烨鹤老师您也应该这么做,认为规则正确,就说明理由,不要仅仅一句“规则说的,有根有据”。我们讨论需要的是您认为的规则正确的理由。



我觉得我的主要观点都叙述清楚了,静待老师们的指教!

点评

认为规则正确,就说明理由,不要仅仅一句“规则说的,有根有据”。我们讨论需要的是您认为的规则正确的理由。 讨论问题都应当谁主张谁举证,你认为有问题,我认为没有问题,应当谁举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2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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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22: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7-5-27 08:17 编辑

关于修改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闪击成功”的说明文字的建议


  现行规则:

   “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修改后为:

  “闪击时,由于他球碰撞造成另一个待闪击球有效移动,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

  这样修改后,有以下好处:

  1.解决了待闪击球有效移动后视为闪击完成的标准统一问题。
      一方面,只要造成了待闪击球有效移动,就视为对它的闪击已经完成。另一方面,如果待闪击球产生的是无效移动,则不能视为对它的闪击已经完成,还必须对它进行闪击。
      
      2.将“被闪击球”修改为“他球”,将“碰撞出界”修改为“有效移动”,消除了原说明文字可能产生的歧义。例如:

  A.不是被闪击的球而是其他球将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能否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了两次闪击任务?
  原说明文字:“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好像其他球碰撞待闪击球使其出界,不能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还应该对其闪击。待闪击球已经有效移动出界了,还如何对其进行闪击?
     B.另一个待闪击球被碰撞后撞中柱得分,能否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了两次闪击任务?
  根据原说明文字: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没有碰撞出界,好像不能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还应该对其闪击。待闪击球已经撞柱得分,成为了场外球,还如何对其进行闪击?

       3.从根本上解决了闪击过程中捡拾他球脱手触及场内球犯规后,裁判员处理他球时放到哪个位置的难题,因为这种两难情况将不再会出现。

       4.删除了毫无意义的“不影响续击权”几个字,行文更简洁。
  从11规则开始,无论闪击几个他球,都只能获得1次续击权。闪击一个他球成功后,获得1次续击权,再对另外的他球进行闪击,将不会再产生续击权,所以说明文字中“不影响续击权”完全是多余的毫无意义的。

       欢迎对修改方案进行讨论,提出更好的建议。

点评

我的40# 帖论证了,第十六条第三款,没有问题,回过来看林老师的29 #帖。 现行规则:    “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修改后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28 16:06
规则可以讨论,各种不同意见都可以提。 例如, 设四个球门也可以提,大家认为好,就可以推广。 但是,如果说设四个们是因为设三个门有不合逻辑,自相矛盾,因此设四个门才合理,那么,就要拿出论据来。 林 老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2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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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09: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7-5-27 10:40 编辑

首先,对“碰”进行认定,允许不允许“碰”。
然后,不允许碰,直接规定“碰”到待闪击球犯规;允许”碰“,碰到哪里算哪里,碰到就“视为一次完成对两个球的闪击”。
————以上是我认为规则对此应该持有的态度。
林静风闲老师则直接概括出了可以直接纳入规则文本的条文:“闪击时,由于他球碰撞造成另一个待闪击球有效移动,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
虽非英雄,所见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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