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体行为的基本特征 四川广元朝天门球队:肖永成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以下简称违体行为)是指任何影响门球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它是一种违反门球竞赛规则,且情节严重应予处理的行为,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违体行为是一种严重违反门球竞赛规则的行为,规则规定某种行为是违体行为,就是因为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比赛秩序的正常进行。在比赛中,虽然影响比赛秩序的行为有许许多多,可能某种行为对比赛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行为相对较轻,并不妨害比赛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未纳入违体行为的范畴。慨而言之,违体行为不但影响比赛,而且还要致使比赛不能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违体。比如,界外球进场压线,由于击球员过失,在轻触自球后迅速补击一杆,有的裁判员按违体行为给予处罚。就此行为而言,本人认为击球员的行为,并没有妨碍比赛的正常进行,也未破坏场上已经形成的局面,认定为违体行为不妥。 第二,违体行为是违反门球竞赛规则的行为,根据门球竞赛规则第十九条、门球裁判法第三章第四条之规定,违体行为共有两类十种情形。这十种具体违体行为,是临场裁判判断参与比赛活动人员是否构成违体行为的主要依据,当然也包括中门协或中门协授权的工作人员所作出的括展性解释或解读。除此之外,发生影响比赛秩序的其他行为,即使是情节严重,只要不符合这十种情形之一的,就不能按违体行为处理或采取类推、比照最相类似的违体行为情形判罚。按照一般法理精神,如果规则没有明文规定是违体行为,临场裁判不得将某种行为视为违体行为给予判罚。例如,击球员闪送他球撞柱后,将他球捡拾扔出场外,有的裁判认定该行为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予以停一杆处罚。显然,临场裁判将该行为视为违体行为是于法无据。 第三,违体行为是一种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严重违反门球竞赛规则的行为,妨碍了比赛的正常秩序,必须受到处罚。在通常情况下,处罚重的,说明该违体行为妨碍比赛较大;处罚轻的,说明该违体行为妨碍比赛相对要小一些。某种违体行为,只要严重违反了门球竞赛规定,就应当及时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比赛秩序,才能使比赛正常进行。 违体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连,并不是互相孤立,彼此割裂的。首先因为妨碍了秩序,致使比赛不能正常进行,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规则才将其规定为违体行为并设立相应处罚措施。但违反竞赛行为的严重情节,其内容和范围要由规则予以具体规定,如果没有规则的规定,就无法界定违体行为的严重性,也没有相应的当罚性可言。总之,违体行为的妨碍性、违规性、当罚性,是违体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是区分违体行为与门球程序犯规、技术犯规的标准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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