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一缕阳光 于 2016-6-26 22:05 编辑
我选B:理由如下:裁判判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 1、首先,从提供的图看,③⑧两球是接触的;其次,击球员既小心翼翼,又是向背离③球方向捡拾⑧球,还是引发了③球轻微晃动,这证实③⑧两球确实是接触的;再看题意,说“③球先后撞击④⑧两球后和⑧球接触”,与前面两点一致。以上三点都说明,③⑧两球接触是不争的事实。 2、2015规则20-21页,二、之无效移动“7.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举例说明“●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或重新放置他球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既然是无效移动,就应让其保留在原位继续完成闪击和续击,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故应该不为犯规,。 3、反证法: a、不选A理由,A说“因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判犯规”,“未申请”犯什么规,规则中找不到依据,故不选; b、不选C理由,B说“判触动静止球犯规,③球放回原位”,闪击阶段犯规,自球放回原位,规则不支持,故不选; c、不选D理由,D说“裁判员认定③⑧未接触”,图中明明白白③⑧是密贴接触,故裁判员对事实的认定就错了,故不选。 以上正反两方面的理由,我选B,而不选A、C、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