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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门球之苑》问题征答(13)(杂志6期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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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22: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规则明确规定:接触与否必须“确认”,否则就是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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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条?!  发表于 2016-6-2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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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9: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中柱 发表于 2016-6-15 15:05
从试题的表述和图示上看,应该是③⑧球接触。怎么4个答题选项的表述都变成了④⑧球接触(与否)了? ...

  再看看,应该都是3、8球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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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9: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张_n6pDv 发表于 2016-6-15 19:19
B、裁判员认定③、⑧接触,虽然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且捡拾引发③球轻微晃动,但不为犯规,可以进行闪击和续击 ...

支持老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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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09: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6-15 15:32
如果题目已经改成“❸、⑧是否接触未明”。
我的讨论如下:
如果裁判员认定❸、⑧未接触,则 ...

不管3、8球接触与否 ,D答案是永远不能选择的!因为D答案本身自相矛盾,规则哪有规定 触静止球犯规 自球拿出界外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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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虎老师您好!学生认为在闪击过程中犯规不叫触静止球犯规,应该叫闪击过程中触球犯规,简称闪击犯规,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敬请指导!  发表于 2016-6-24 10:08
触静止球犯规是在闪击过程中,您说自球是否应该拿出界外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2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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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3 10: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心老顽童 发表于 2016-6-23 09:37
不管3、8球接触与否 ,D答案是永远不能选择的!因为D答案本身自相矛盾,规则哪有规定 触静止球犯规 自球 ...

触静止球犯规是在闪击过程中,您说自球是否应该拿出界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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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4 10: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6-6-23 10:35
触静止球犯规是在闪击过程中,您说自球是否应该拿出界外啊!

泰虎老师您好!     学生认为在闪击过程中犯规不叫触静止球犯规,应该叫闪击过程中触球犯规,简称闪击犯规,不知道我说的对不对?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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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老师指导!  发表于 2016-6-27 10:33
无论如何称谓或什么犯规只要在闪击过程中都属于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他球另当别论。  发表于 2016-6-2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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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6 21: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一缕阳光 于 2016-6-26 22:05 编辑

我选B:理由如下:裁判判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
1首先从提供的图看,③⑧两球是接触的;其次,击球员既小心翼翼,又是向背离③球方向捡拾⑧球,还是引发了③球轻微晃动,这证实③⑧两球确实是接触的;再看题意,说“球先后撞击④⑧两球后和⑧球接触”,与前面两点一致。以上三点都说明,③⑧两球接触是不争的事实。
22015规则20-21页,二、之无效移动“7.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举例说明“●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或重新放置他球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既然是无效移动,就应让其保留在原位继续完成闪击和续击,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故应该不为犯规,。
3、反证法:
a、不选A理由,A说“因击球员未申请确认,判犯规”,“未申请”犯什么规,规则中找不到依据,故不选;
b不选C理由,B说“判触动静止球犯规,③球放回原位”,闪击阶段犯规,自球放回原位,规则不支持,故不选;
c不选D理由,D说“裁判员认定③⑧未接触”,图中明明白白③⑧是密贴接触,故裁判员对事实的认定就错了,故不选。
      以上正反两方面的理由,我选B,而不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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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缕阳光老师回答问题非常详尽,给我们其他网友回答问题提供了样板。 谢谢一缕阳光老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6-2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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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7 08: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缕阳光 发表于 2016-6-26 21:58
我选B:理由如下:裁判判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1、首先,从提供的图看,③⑧两球是接触的; ...

一缕阳光老师回答问题非常详尽,给我们其他网友回答问题提供了样板。     

   谢谢一缕阳光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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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虎老师过奖了!还是要感谢您的鼓励!  发表于 2016-6-27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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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7 10: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缕阳光 发表于 2016-6-26 21:58
我选B:理由如下:裁判判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1、首先,从提供的图看,③⑧两球是接触的; ...

           支持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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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7 16: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晓鱼 发表于 2016-6-16 20:31
根据老师帖意:③球先后撞击④⑧两球后和⑧球接触(事实),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未报撞击8号,只报3号撞 ...

裁判员没有宣报撞击⑧球,击球员为什么捡拾⑧球啊?既然裁判员没有认为撞击⑧球,当击球员捡拾⑧球时,就应该判触球犯规呀。按照原题目,裁判员是已经宣判撞击④球、⑧球了。所以我觉得您的分析不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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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29 17: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择D。
我是这样分析的,③⑧球接触是出题语,是否接触应该由裁判员认定,因为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裁判员可以类比球球接触时击球的规定,确认时,他球没有动感也算撞击,但是,没有确认,必须产生动感才算撞击的精神,所以,此题击球员没有确认,裁判员可以认定没有接触来判罚。
那么,裁判员为什么不按照A来判定呢,因为按照这个理由来判定,虽然15规则取消了据实判定的直接条文,但是,仍然与情理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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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21: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题意很明确,3球撞击4、8球,3球并与8球接触,ABC题裁判员都是确认3、8球接触的,击球员的行为符合B题的,D题是不符合题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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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9 21: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洛阳老关 于 2016-6-29 21:49 编辑

我没有看出题目存在什么问题,各项条件要素都具备,不影响裁友们选择答案。
我的选择是B。
自球与被撞击的8球接触是题目的既定条件要素,击球员请不请裁判员确认,都不会影响读者根据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接触这个既定事实进行判定的思路。
规则规定:“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或重新放置他球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即为无效移动;裁判就不宜按犯规认定。
假如题目没有说明自球与8球接触的事实,击球员若不申请裁判确认,其答案就不一定是B了,裁判若根据自己的观察,做出不同的认定,那谁也无话可说。
“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的规定,只使用于“击球前自球与他球接触”的情况,不适用本题案例。
裁判员确认不是必须的,规则没有不申请确认判犯规的强制性的规定,即便造成了与之接触的球产生了移动,也要区分不同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所以,没有请裁判确认,不是判罚犯规的依据。
“据实判定”这话应该没有错,是说裁判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定;但“据实判定”不是处处都能普遍使用的,在特定情况下是不宜使用的;同时,2015规则也删除了这个说法。
综上所述,选择B答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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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30 08: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楼主的原题目各抒己见的完整回答问题特好。
希望能够有更多的网友参与完整解答,这也是《门球之苑》编辑部通过我在门网上发送“有问有答”题目的想法。
真诚欢迎您的光临.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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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30 11: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③⑧球接触是出题用语,即,本题的③、⑧球客观说是接触的,那么,这种接触必须是裁判员来认定。球球接触也是规则明确了的客观实际,为什么确认与不确认就不同呢,说白了,不确认,虽然实际是接触的,但是就按照不接触对待,这是不争的事实。规则的这条规定的精神应该对类似的情况都适应,我们不是都说,规则有条文规定的就按照条文执行,没有条文规定的,就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则条文的精神来判定。捡拾接触的球也应该确认,不确认也应该按照上述的精神来认定是不接触的。
楼主的原题的叙述是接触的,其下面的选项,就是体现裁判员是如何认定的,认定后的判罚是否正确,就可以选定答案了。A,情理不容;B,违背规则的确认精神;C,判定错误;D,按照规则精神,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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