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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道安和 于 2016-3-9 22:59 编辑
为什么赞成新规关于”限双“的表述
15规则出台后,不少网友对限双规定中的“使用”、“打成”以及“判定标准”等用词争论不休。个人认为,新规则“续击权”的第4项的文字表述,已经很准确。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前后的表述:
2011 规则的表述: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2015 规则的表述: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新规则用“使用”来代替“打成”是用词更准确了。因为,“使用”强调“用”,有“用”就算。当你闪击成功了,就给了你两次续击权,而闪击过程的结束,就是撞击过程的开始。当你开始撞击,就算开始“使用”。这与规则制订者要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而“打成”强调的是“成”,含有“成功“才算的意思。亦即不仅要开始打,而且要成功了才算。这一表达就不够准确,与规则制订者要表达的意思是相左的。
有些人还认为表述中括号里的文字有歧义。其实,括弧里的文字应该理解作是对前面“使用1次”的补充说明,即补充说明:这”使用1次“的判定标准是“闪击完成“,也就是所谓的”闪击完成就算“或者“第一次都闪击完成就算”。这才符合规则制定者的本意。
某些人将”使用”与“与”闪击完成“并列,以为这里存在”两个标准“。这完全是一种误读。
在逻辑上,这一题是要回答两问(限有几次?指那一次?)的。说“只限1次“是不够的,还要指明就是指”第一次“(即 ”闪击完成”时)。因为”只限1次”并没有指明是“那一次”,还是比较含糊。有人会因此理解作:获得两次续击权的机会不止一次,可以任选其中1次去打”双杆“。也就是有人提出的要“使用了才算”。现在,补充说明了应是闪击完成的那一次,也就准确明白了。
可不可以有更好的表述方法?或许可以改个说法:
(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以第一次都闪击完成为准)。
大家集思广益,或许还有更好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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