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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之苑》刊登关键老师关于闪击成功的解读中,有以下两段话,我比较了一下,好像有矛盾。 原话两段:
一、 至于为什么要删除原规则中“被闪击的他球撞柱、出界”,是因为新规则已将闪击完成改为“获得续击权为止”,而被闪他球撞柱、出界就是获得续击权。把这归属到闪击完成的定义中。
二、 前段时间网上有一案例:2球在二门前距二线一米处,用1球闪带一号位压线的7球,1球、7球都出界后,自球脱脚,问:是否算闪击成功?。用新规则去衡量,尽管1球、7球已出界,但由于未踩住自球,应判闪击失败,1球、7球复位,2球拿出界外。
这两段话,我觉得后一段话否定了前一段话。
按第一段话的意思,被闪他球出界就是获得续击权(闪击完成);那么第二段话的案例中,用1球闪带一号位压线的7球,1球、7球都出界后,也应该是获得续击权(闪击完成),闪击完成后的自球脱脚犯规,属击球犯规,击球犯规自球不放界外。
裁判员的判罚,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他球先出界,自球后脱脚,只能判击球犯规。个人之见,请大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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