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2、允许放弃击球。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上面是新规则第十二条关于"击球"和第十六条关于"闪击"的定义。
我们看看两者定义的本质区别:
"击球",击球员的身体任何部位不得接触任何球,只能用击球面击打自球,自球可动可不动。
"闪击",一是击球员用脚踩自球;二是用手捡拾被撞击的他球;三是用手放他球与自球接触;四是放他球时手可以接触自球;五是脚要踩自他两球,六是可以在击打自球的同时手离开他球;七是自球不动他球必须动10CM以上。
规则对"击球"和"闪击"两者的定义,有如此明显的七大本质区别,有的网友为什么视而不见,仅凭一个都有"击打自球"的相同点,而将"击球"与"闪击"等同起来?显然,将有七大本质区别定义的"击球"与"闪击"混为一谈,是对新规则的误解!
规则第十二条中有"允许放弃击球"的规定,第十六条中没有"允许放弃闪击"的规定,为什么有的网友非要说允许放弃击球就可放弃闪击?只能说这是对规则的片面理解!
我的结论:绝不能将"击球"与"闪击"混为一谈;击球≠闪击;放弃击球不是放弃闪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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