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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和执行新规则时,经常会听到一些议论。其中不乏对一些概念不是很清楚,下面我谈一点我的理解。
1、参赛队员:按照15规则应该定义为“上场队员、替补队员。”
2、击 球 员 :按照15规则第九条规定“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
这就是说,在比赛场上只有击球员才有击打自球的权利,而参赛队员当身份没成为击球员时,是没有接触任何场上比赛用球权的。
3、击 球:按照15规则“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4、触 球:按照15规则”除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
5、闪 击:按照15规则"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6、闪击过程:按照15规则“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7、闪击不成功:从闪击过程开始到被闪他球距自球不足10厘米而犯规的闪击。
8、闪 击 成 功:按照15规则“踩住自球,被闪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9、闪 击 完 成:按照15规则“闪击过程结束。”也就是说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而没有发生犯规行为。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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