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5-11-28 17:43 编辑
下面(原文是黑字)是赵玉书老师2012年10月发表于本网的文章《规则》不能模糊 《解释》不得随意中的第二个问题,同是对“闪击过程”定义的论述,我理解赵老师是对“整体闪击过程”论的批驳。
二、关于“闪击过程”问题。 《门球之苑》2012年第10期26页《疑难问题解答》中说:“因为闪击是一个过程,所以闪击多个球时同样适用一个过程,不能分割开来,更不能分段处罚”。对此,我的观点是:首先,《规则》条文中没有这样的明确表述或硬性规定;其次,正因为“闪击”是一个“过程”,所以才有始有终——正如《规则》定义的“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其中的“开始”和“为止”,就严格界定了一个“闪击过程”的起止时间。撞击数个他球后,只能也必须一个一个地闪击,而且在结束第一个球的“闪击过程”后,只要他在场内尚未停稳、静止,就不能进入对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因此说,撞击几个他球,就应当有几个独立、单一的“闪击过程”。为什么要把上一个“闪击过程”与下一个“闪击过程”这两个独立的“闪击过程”中间空白、等待的时间硬要说成也是“闪击过程”呢?如果说是,请问:是针对哪个球的?是属于哪个被撞他球的“闪击过程”??? 《规则》定义,场上现实和实际操作,明明都是分割的、分段的,怎么能硬说是一个整体、系统、完整的过程呢?!要想这样,除非在《规则》条文中写清楚——“闪击过程的定义是针对每一个被撞击的单球而言,但必须把上一个闪击过程与下一个闪击过程之间衔接、转换的等待时间作为闪击过程看待,即:从场上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多个球完成,统称为闪击过程”。这样做,无论从哪个角度去学习、理解、操作,都不会产生分歧和误解。《2011规则》的初衷是好意:想把闪击过程中的所有犯规统称为“闪击犯规”,以便简化手续,易于操作。但就是在修规中没能让《规则》的条文规定同步跟上、到位。 《解释》中说“造成观点分歧的原因,主要是部分人对规则产生的误解”——我认为:这种说法过于武断。所谓的“误解”,正是由于《规则》中的多处“严格定义”与规则本身的自相矛盾、难圆其说、模棱两可……造成了《规则》的晦涩难懂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防止和消除所谓“误解”的唯一办法应当是——要么“适时、坦然地修正补充”;要么“发布权威性的(当然是蛮不讲理、霸王条款式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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