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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赵玉书老师对“整体闪击过程”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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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7 15: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赵玉书老师在本网发表了一篇题为【让《规则》跳出“修---释”的怪圈】的文章,其中,再次对“整体闪击过程”认提出质疑。现摘转如下,希望2015规则颁布后,再不要出现如此随意的专家解释。

              赵玉书老师文章摘要:《门球竞赛规则 • 裁判法》不是专为裁判人员制订的,他是整个门球运动的依据和法则。只有长期从事门球活动实践、真正深悟门球技战术的人,才最关切、最懂得、最有发言权。
         比如:闪击过程是“全程论”还是“单球论”的争议,由于《规则》条文的含糊其词和相互矛盾,一直以来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根据《2011规则》对“闪击过程”的定义 ——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按照这一定义,请问:“从踩球脚抬起,到被闪击的球停稳不动”这一虽然短暂(一般2、3秒最多也不过7、8秒钟)但却十分关键的“时间段”,是属于哪个被闪击的球的“闪击过程”?如果有谁能够有理有据地加以说明,那么闪击过程的“全程论”就成立、就正确。否则,闪击过程“单球论”就是符合场上球体运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击球员实际操作的过程和顺序;符合《规则》的有关条文阐述;符合理论剖析、推导的最终结论的完全正确的观点!
         据了解,将要颁布执行的《2015规则》对这个问题是这样说的:“简化闪击犯规规定  在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行为,不分阶段,统一用一种方式处理。即:自球拿出界外(他球处理按“放球前”、“放球后”和“闪击成功”三种方式处理)。我个人认为:无论怎么修改,首先应当对原来有关“闪击”的各项条文规定进行字斟句酌的推敲,去除其中含混不清和相互矛盾的部分;更为主要的是必须通过对“闪击过程”的重新定义(如:“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被闪击他球出界、撞柱或在场内停止不动为止”或“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最后一个被闪击的他球出界、撞柱或在场内停止不动为止”),才能使闪击过程的“全程论”有理有据、名正言顺、无可挑剔。否则,《2015规则》有关闪击的所谓“新修改、新规定”就毫无意义,甚至是对“全程论”“单球论”激烈争议的火上浇油!

点评

很赞成赵老师的“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最后一个被闪击的他球出界、撞柱或在场内停止不动为止”的说法。  发表于 2015-11-28 15:09
发表于 2015-11-27 16: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赴玉生老师解释的全过程很好有一点撞击多个球是在闪击过程中有一球犯规包括不包括全程里面.

点评

昨天看过您的回帖,我立即以“点评”方式给您做了回复和解释,不知为什么刚才打开一看,“点评”的内容都不见了,故重发如下: 无论几个球,也无论其顺序先后;无论何时、也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28 16:00
按现规则的规定和规则对“闪击过程”的定义,正确地理解,应该是撞击多个(比如A、B、C)球后,即获得对这三个球的闪击权,进入闪击阶段(不是过程),因规则规定闪击时必须一个球一个球的闪击,所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28 09:02
无论几个球、何时、如何犯规,关键是要看(卡准)他发生犯规的“时机”是发生在哪个时间段里边。在闪击过程中,就按自球拿出界外处理;否则就按规则相关犯规的条文处理,而自球就不一定拿出界外。不知对否?  发表于 2015-11-27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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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8 09: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中峰 发表于 2015-11-27 16:23
赴玉生老师解释的全过程很好有一点撞击多个球是在闪击过程中有一球犯规包括不包括全程里面.

             按现规则的规定和规则对“闪击过程”的定义,正确地理解,应该是撞击多个(比如A、B、C)球后,即获得对这三个球的闪击权,进入闪击阶段(不是过程),因规则规定闪击时必须一个球一个球的闪击,所以 ,闪击每一个球就是一个闪击过程,如果闪击A球犯规,则失去了对B、C球的闪击权。既然失去了对B、C球的闪击权,这整体闪击过程就不能自圆其说,“整体闪击过程”就不“整体”了,所以说专家“整体闪击过程”的解释是错误的。

点评

我同意您的观点。  发表于 2015-11-2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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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09: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玉书老师的分析,反映了我们很多网友的意见。
如果新的规则是如此修改的,那真是无视我们在网上的激烈争论的情况!
关键老师在接受花甲子老师采访时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新规则怎么会仍然如同赵老师说的那样修改呢?!

点评

但愿新规则对“闪击过程”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28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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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8 09: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5-11-28 09:05
赵玉书老师的分析,反映了我们很多网友的意见。
如果新的规则是如此修改的,那真是无视我们在网上的激烈争 ...

                   但愿新规则对“闪击过程”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

点评

关键老师接受花甲子采访时,我择录下面一段: 有一些就来自于中国门球网,比如说有个叫“硒都门球”的,他提出闪击多个他球应该分多个阶段,虽然我们感到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但从规则中确实找不出相应的条款。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28 09:43
都是人为的麻烦,闪击还要什么过程,还解释、定义,越搞越复杂。如把停稳才能击球的概念取消,再规定间接移动球、脚下自球移动被闪击的球以外他球都不犯规,他球离开脚下,自球不脱离脚,就是闪击成功、完成,就这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2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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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09: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5-11-28 09:19
但愿新规则对“闪击过程”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

都是人为的麻烦,闪击还要什么过程,还解释、定义,越搞越复杂。如把停稳才能击球的概念取消,再规定间接移动球、脚下自球移动被闪击的球以外他球都不犯规,他球离开脚下,自球不脱离脚,就是闪击成功、完成,就这么简单。还可以免去撞击后多球接触临时移开、一次完成两个球闪击的特殊规定等“闲绪”。
现在的规则如不从根本上改,总这样修修补补永远也不会完善。“过程”的争论的症结,就是来源于不停稳犯规不犯规和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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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09: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5-11-28 09:19
但愿新规则对“闪击过程”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

关键老师接受花甲子采访时说的一段话,我择录下面一段:

有一些就来自于中国门球网,比如说有个叫“硒都门球”的,他提出闪击多个他球应该分多个阶段,虽然我们感到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但从规则中确实找不出相应的条款。这件事提醒了我们,规则必须要非常严密,类似的问题还有一些。

点评

谢泰虎老师摘转此消息! 几年前,关键老师就在《门球之苑》上就此事指责我的错,并说我是“钻牛角尖”! 现在看来,关键老师也承认他的“解释”在规则中没有依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1-28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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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8 12: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5-11-28 09:43
关键老师接受花甲子采访时说的一段话,我择录下面一段:

有一些就来自于中国门球网,比如说有个叫“硒 ...

               谢泰虎老师摘转此消息!
           几年前,关键老师就在《门球之苑》上就此事指责我的错,并说我是“钻牛角尖”!
           现在看来,关键老师也承认他的“解释”在规则中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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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8 12: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15-11-28 17:43 编辑

             下面(原文是黑字)是赵玉书老师2012年10月发表于本网的文章《规则》不能模糊    《解释》不得随意中的第二个问题,同是对“闪击过程”定义的论述,我理解赵老师是对“整体闪击过程”论的批驳。
  
          二、关于“闪击过程”问题。
            《门球之苑》2012年第10期26页《疑难问题解答》中说:“因为闪击是一个过程,所以闪击多个球时同样适用一个过程,不能分割开来,更不能分段处罚”。对此,我的观点是:首先,《规则》条文中没有这样的明确表述或硬性规定;其次,正因为“闪击”是一个“过程”,所以才有始有终——正如《规则》定义的“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其中的“开始”和“为止”,就严格界定了一个“闪击过程”的起止时间。撞击数个他球后,只能也必须一个一个地闪击,而且在结束第一个球的“闪击过程”后,只要他在场内尚未停稳、静止,就不能进入对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因此说,撞击几个他球,就应当有几个独立、单一的“闪击过程”。为什么要把上一个“闪击过程”与下一个“闪击过程”这两个独立的“闪击过程”中间空白、等待的时间硬要说成也是“闪击过程”呢?如果说是,请问:是针对哪个球的?是属于哪个被撞他球的“闪击过程”???
          《规则》定义,场上现实和实际操作,明明都是分割的、分段的,怎么能硬说是一个整体、系统、完整的过程呢?!要想这样,除非在《规则》条文中写清楚——“闪击过程的定义是针对每一个被撞击的单球而言,但必须把上一个闪击过程与下一个闪击过程之间衔接、转换的等待时间作为闪击过程看待,即:从场上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多个球完成,统称为闪击过程”。这样做,无论从哪个角度去学习、理解、操作,都不会产生分歧和误解。《2011规则》的初衷是好意:想把闪击过程中的所有犯规统称为“闪击犯规”,以便简化手续,易于操作。但就是在修规中没能让《规则》的条文规定同步跟上、到位。
          《解释》中说“造成观点分歧的原因,主要是部分人对规则产生的误解”——我认为:这种说法过于武断。所谓的“误解”,正是由于《规则》中的多处“严格定义”与规则本身的自相矛盾、难圆其说、模棱两可……造成了《规则》的晦涩难懂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防止和消除所谓“误解”的唯一办法应当是——要么“适时、坦然地修正补充”;要么“发布权威性的(当然是蛮不讲理、霸王条款式的)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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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5: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赞成赵老师的对“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最后一个被闪击的他球出界、撞柱或在场内停止不动为止”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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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6: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15-11-28 16:04 编辑
门球中峰 发表于 2015-11-27 16:23
赴玉生老师解释的全过程很好有一点撞击多个球是在闪击过程中有一球犯规包括不包括全程里面.

          昨天看过您的回帖,我立即以“点评”方式给您做了回复和解释,不知为什么刚才打开一看,“点评”的内容都不见了,故重发如下:
          无论几个球,也无论其顺序先后;无论何时、也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犯规,只要是按《规则》的“闪击过程”定义进入了“闪击过程”以后,出现了犯规,关键的关键是要看他犯规行为所发生的“时间段”!卡住、卡准这一点,就能区别其犯规行为是不是属于“闪击过程”中犯规。是,自球就拿出界外;否则,就不一定拿出界外!
           这里所说的“闪击过程”定义,当然是《2011规则》的。
           我之所以坚持“闪击过程”的“单球论”,关键就在于:第一个球闪击完成、抬起踩球脚,就是第一个球的“闪击过程”结束——完全符合“闪击过程”的定义。但这时被闪击的球还在运动,要等待2、3秒甚至5、6,7、8秒才能静止不动。请问:击球员能立即捡拾第二个需要闪击的球吗?因为第一个球没停稳,就还没有(不能)进入第二球的闪击过程。这个“等待的空档时间”(尽管短暂)非常重要、十分关键!
          如上所述,如果击球员恰恰在这个短短的“等待时间里”发生了犯规行为,你判他“闪击过程中犯规”、自球拿出界外,讲得通吗?若击球员反问:“是哪个球的闪击过程?”,你又如何回答?!(上一个“闪击过程”已经结束,下一个“闪击过程”还没有开始)
           要想使“闪击过程”的“全程论”站得住脚,就必须从修改“闪击过程”定义开刀!当然,表述方法是多样的。
            不知对否,仅供参考。
           说明:可能是我的电脑有问题,写完如上内容、发布后,却又能看到原来的“点评”了,弄不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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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常遇到,打开网页时有些点评消失,但是按“F5” (从新下载)会恢复。可能不是自己的电脑问题。  发表于 2015-11-3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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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7: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参加修规的专家老师能够看到并接受大家的意见,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定义要明白,避免争议,增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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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就要办全国新规则培训班,估计新规则已印刷出来了!  发表于 2015-11-28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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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8 19: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闪击过程的定义问题,
楼上各位行家请分心阅读我今天的帖子:
论  闪击过程的起止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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烨先生:难道你不觉得“和健忘症的人讨论问题实在无聊”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2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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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4: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界外球进场后的错误用时观点!

烨鹤 发表于 2015-11-28 19:47
关于闪击过程的定义问题,
楼上各位行家请分心阅读我今天的帖子:
《论  闪击过程的起止点》

                 烨先生:难道你不觉得和健忘症的人讨论问题实在无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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