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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1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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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9-3 15:36 编辑
我个人认为: 闪击有关内容如何改?一定要在闪击过程有一个确切、准确定义下,才有讨论的必要与前提。
闪击过程定义不准,(应该包括的闪击行为内容不清)何谈正确进行改进?
即使有改进的意愿,也是缘木求鱼。 首先人们应该充分认识与理解原先为什么会有闪击三个不同阶段的犯规?
解说:原先对闪击三个不同阶段犯规的认定,就是涵盖了闪击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只是当时并没有给:“闪击过程”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后面虽然对“闪击过程”下了定义,但是已经改变了原来的初衷。
重点是将:原来规则中(指2004规则中)击球员的闪击行为,错误的变成为闪击过程定义。这里面边产生了巨大的闪击过程时间与行为上的差距。
现在闪击过程犯规已经不分阶段了。只要是闪击过程中的犯规,自球一律要拿出界外。
这样只要将闪击过程的定义下准确了,还会出现什么复杂、意外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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