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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改探讨(四)改变闪击成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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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8: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鉴于闪击第三阶段和第二阶段在实践中难以区分,把他球离开10厘米为闪击成功改为“离脚不离脚”。即他球离开脚的控制,自球不能离开教的控制,为闪击成功。两者缺一,则为闪击失败。这样就没有第三阶段了。好区分,只要出现脱脚,则他球放回放球处。
裁判员还无需再制作并携带工具执裁。
您以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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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5-10-24 18:43
发表于 2015-10-24 18: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老师的意见!这样裁判好判断,也减少了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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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4 19: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书,可能已经印成,没必要再去费功夫讨论了吧!怎样出就怎样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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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书出来了就得按书本执行,但是我们是在讨论规则修改的可行性,如果大家都认为改好,下次修改规则不就改了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27 14:25
最好别把那本书看那么重。圣旨都可以以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0-25 17:51
如果这样,规则就不会有进步!  发表于 2015-10-24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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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5 17: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乡快乐人 发表于 2015-10-24 19:17
书,可能已经印成,没必要再去费功夫讨论了吧!怎样出就怎样执行吧。

最好别把那本书看那么重。圣旨都可以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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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对,比赛的领导小组可以自己决定。可惜越改书越厚,推动的技术越多,如小球双杆与多杆球的一些技术没了,得分封顶的一些战术与技术没了。  发表于 2015-10-2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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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4: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乡快乐人 发表于 2015-10-24 19:17
书,可能已经印成,没必要再去费功夫讨论了吧!怎样出就怎样执行吧。

是的,书出来了就得按书本执行,但是我们是在讨论规则修改的可行性,如果大家都认为改好,下次修改规则不就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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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感,赞同!请参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12-2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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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23:16: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法很好,理论上、操作上都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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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20: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美猴王 发表于 2015-10-27 14:25
是的,书出来了就得按书本执行,但是我们是在讨论规则修改的可行性,如果大家都认为改好,下次修改规则不 ...

      有同感,赞同!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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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21: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他球离脚为闪击成功,但是闪击过程犯规,他球处理要分三阶段,还是不能少一阶段。闪击已成功,但是未抬脚,还在闪击阶段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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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击成功、闪击阶段、闪击完成、闪击过程这些概念,都可以取消,闪击“复杂”,完全是人为的,用概念解释概念,越解释越糊涂,异议越多。 改成“不犯规就是成功”。只有自球脱脚或他球不脱脚犯规自球放界外,其他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3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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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3 11: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12-2 21:08
我支持他球离脚为闪击成功,但是闪击过程犯规,他球处理要分三阶段,还是不能少一阶段。闪击已成功,但是未 ...

闪击成功、闪击阶段、闪击完成、闪击过程这些概念,都可以取消,闪击“复杂”,完全是人为的,用概念解释概念,越解释越糊涂,异议越多。
改成“不犯规就是成功”。只有自球脱脚或他球不脱脚犯规自球放界外,其他犯规停杆,如捡错球、踩错球,触静止球犯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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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要那些概念但是没有那些概念在我们面前就有说不清楚的问题, 例如闪击阶段犯规自球要拿出界外,闪击成功之后他球移动有效。 就需要明确那些概念。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3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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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13: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6-9-3 11:15
闪击成功、闪击阶段、闪击完成、闪击过程这些概念,都可以取消,闪击“复杂”,完全是人为的,用概念解释 ...

可以不要那些概念但是没有那些概念在我们面前就有说不清楚的问题,
例如闪击阶段犯规自球要拿出界外,闪击成功之后他球移动有效。
就需要明确那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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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是拿现有条款衡量须改的条款,只有闪击失败,自球放界外,这是明确规定的。其他,按触球犯规处理。(我设想的规则中,没有超时、放界外闪击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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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3 14: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6-9-3 13:17
可以不要那些概念但是没有那些概念在我们面前就有说不清楚的问题,
例如闪击阶段犯规自球要拿出界外,闪 ...

你又是拿现有条款衡量须改的条款,只有闪击失败,自球放界外,这是明确规定的。其他,按触球犯规处理。(我设想的规则中,没有超时、放界外闪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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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 15: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萤火虫 于 2016-9-3 15:36 编辑

我个人认为:                                                                                     闪击有关内容如何改?一定要在闪击过程有一个确切、准确定义下,才有讨论的必要与前提。
      闪击过程定义不准,(应该包括的闪击行为内容不清)何谈正确进行改进?
      即使有改进的意愿,也是缘木求鱼。      首先人们应该充分认识与理解原先为什么会有闪击三个不同阶段的犯规?
      解说:原先对闪击三个不同阶段犯规的认定,就是涵盖了闪击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只是当时并没有给:“闪击过程”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后面虽然对“闪击过程”下了定义,但是已经改变了原来的初衷。
      重点是将:原来规则中(指2004规则中)击球员的闪击行为,错误的变成为闪击过程定义。这里面边产生了巨大的闪击过程时间与行为上的差距。
      现在闪击过程犯规已经不分阶段了。只要是闪击过程中的犯规,自球一律要拿出界外。
      这样只要将闪击过程的定义下准确了,还会出现什么复杂、意外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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