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球之苑》2008年1期“有问有答”栏目中: 2008-1关键解答 问:撞击后,已踩了自球,再抬脚去捡拾他球是否犯规?或者踩着自球捡拾起他球后他球又脱手向场外滚去动,击球员急于用球槌将滚动的他球挡住,该如何处理? 答:先踩住自球再捡拾他球是合法的行为。如果捡球有困难,再抬脚去捡拾他球也是允许的。如果捡拾他球不小心脱手向场外滚去动,击球员随即用球槌将滚动的他球挡住,虽然其用意是档球,但难免会有“击球员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的球”之嫌疑。此时,如果裁判员“对号入座”判触球犯规,该队员也是无话可说。 我对关键老师的解答不满意,因为专家解答问题应该一是一二是二,犯规就是犯规,不犯规就是不犯规,怎么能够又是嫌疑,又是“对号入座”啊! 我认为裁判员不应该随便这样“对号入座”,被捡拾过的他球,如同身上的携带物,该他球脱手是无效移动,无论是脚还是球槌触及该他球都不应该判犯规(但是,我们不应该提倡这种动作)!如果裁判员可以随便对号入座,那么捡拾的他球脱手掉在脚上,也可以按照击球员触及移动球犯规来“对号入座”啊!岂不是十分荒唐。 我们的专家应该旗帜鲜明地的说,捡拾的球脱手的移动是无效移动,捡拾过的球脱手掉在场上与原本就在场上的球的属性不同,所以,这种情况不应该判犯规。但是,击球员最好不要这样做,以免产生争议。裁判员此也不要随便“对号入座”。 如果专家这样回答,才是符合规则及其精神的!才是令人信服的! 一己之见,敬请斧正。希望能够和谐地进一步讨论,以求真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