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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泰虎

2015-6期门苑“问题征答”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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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05: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则“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的规定,应该选择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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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但是,合法不合理啊!所以按照裁判员失误应该合乎情理的。  发表于 2015-6-23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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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07: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缕阳光 发表于 2015-6-22 11:29
裁判员是门球场上的法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判罚。我选C。

裁判员是门球场上的法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判罚。我选C。
十分赞同一缕阳光老师的意见与选择。以前本人也提过这种情况及举例说明的,因移动着的球是不定型的球,被无效移动的球所碰后也是不定型的,就是说:本该到目标的球可变离开目标,甚至出界;但本该不到目标的球,或本该出界的球,可变
到达目标等等,因是种意外,不是故意,故意就要按故意破坏处理,不是故意则按规则处理为对,而用目测、本来、预计、再打等都是不对的,矛盾会出现更多的,请细心一想便可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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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07: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选择D,⑦号球撞柱满分后,就不能算是场内移动的球,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裁判是场上法官,法官执法还有错必纠呢,不能人云亦云,得及时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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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07: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D,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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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08: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各位的答案里
主张C者,根据是:
“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
主张D者,根据是:
“裁判员的失误,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两种观点都有规则作根据,因此可以断言规则此处是自相矛盾的。
其实规则自相矛盾的地方还有,同类问题是: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先说:
(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记录也要相应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又说:
(三)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

第三的情况当然及时发现,但是不允许及时纠正。不是自相矛盾吗?!

所以,既然规则自相矛盾,就不能说对方不按规则办,解决办法就应当根据一般的、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判断和做出判定。
我主张重打。理由如下:
1,C方案,要一方“自认倒霉” ,这当然不是规则“公平” 原则。
2,按C 方案,对裁判没有约束,使规则允许有偏向的裁判胡来,当然也不是规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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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球本身有可能出界,也有可能不出界,所以才有被撞移动球撞哪算哪的处理结果。  发表于 2015-6-25 06:28
裁判员触及静止球和触及移动球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是因为移动球的最终“落点”是不定性的,不能相提并论。  发表于 2015-6-25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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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08: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6-23 07:24
裁判员是门球场上的法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判罚。我选C。
十分赞同一缕阳光老师的意见与选 ...

感谢中山明老师复帖、及精辟阐述!
    赞成“故意就要按故意破坏处理,不是故意则按规则处理为好,而用目测、本来、预计、再打等,,,矛盾会出现更多的,请细心一想便可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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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13: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c是正确的5号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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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15: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5-6-23 16:17 编辑

     提醒一下参考是:
   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是指“错判”时,不是指意外的东西,因意外是有多种情况的,如裁判员无意的碰着,外来球、外来种种东西、已撞柱球等等,都要一律处理的。
   二:触静止球与移动球完全不同,静止球已固定下来,移动球是个未知数,如果用预计、推测、再打处理,会带来更多争议与矛盾。一想就可知道的。
   三:对裁判员是否无约束力?试问一下,有哪个裁判员为了偏那一方,而故意截停一个球、或踢出一个球,甚至是追着一个球去踢出的?没有吧,人格重要?还是为一个球重要?前途重要?还是临时一分重?没有这样蠢吧。
   规则是要适用多种惰况的,不可用个别现象个别处理,或人性化来个别处理的,当然如有矛盾或行不通的地方,可以修改,但每次修订下来,就要按最新修订的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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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18: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答案是笫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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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3 22: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漫天雪 于 2015-6-24 06:22 编辑

    “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规则》规定:“(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二)略……(三)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
    如果1号击球员合法击球后,裁判员碰到了正在直行中的球,使其改变了运行方向。请问是按“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一)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自球放回原位让击球员重打一次,还是按(三)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来处理?我认为应按(三)处理。那么,2015-6“问题征答”题应该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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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24 06: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引出如下案例,是否可以对主题帖子的问题解答有参考价值!
2007-6周正解答
问:3号球员正在退场,裁判呼4号,④球界外球进场,拟接⑥球撞柱,只要⑥球将④球闪撞柱,白方必胜。但④球在滚动中被退场的3号队员碰出界。此时,白方提出要重打,白方的要求合理吗?裁判该怎么判?
答:3号球员难逃嫌疑,不是击球员,又不能判犯规,判妨碍比赛,将自球拿出界外,白方还是输球。最后,权衡利弊,还是让4号球员重新击打一次为好。(在单打比赛出现一次,我就是这样处理的。个人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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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是裁判员,一是运动员,故此例与本题不具可比性[attachimg]1263146[/attachimg]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7-15 13:28
因一是裁判员,一是运动员,故此例与本题不据可比性,  发表于 2015-7-15 13:26
我支持专家的这个判罚。很多网友认为意外事件要吃亏方“自认倒霉”,我认为这不是规则的精神。 还有网友说:规则不能“人性化”处理,也没有 “ 重打”的规定。我认为“公平合理” 不让任何一方吃亏,也不让想偏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6-24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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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09: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5-6-24 06:42
我引出如下案例,是否可以对主题帖子的问题解答有参考价值!2007-6周正解答问:3号球员正在退场,裁判呼4号 ...

我支持专家的这个判罚。很多网友认为意外事件要吃亏方“自认倒霉”,我认为这不是规则的精神。
还有网友说:规则不能“人性化”处理,也没有 “ 重打”的规定。我认为“公平合理” 不让任何一方吃亏,也不让想偏向一方的裁判有机会,才是规则要遵守的最高原则。
“重打 ” 哪一方都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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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3: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5-6-23 07:24
裁判员是门球场上的法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判罚。我选C。
十分赞同一缕阳光老师的意见与选 ...

赞同您的处理意见,该有效移动的球最终能停在哪里是个未知数,如果重打有可能出现更多的争议,而且以后出现类此无效移动的球碰撞有效移动的球的处理问题上也出现更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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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6: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15-6-24 16:37 编辑

     《规则》中规定:撞柱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
       而此例中的裁判员确是把球扔(或抛、撇、甩等)出去,这是一种明显违背《规则》规定的错误做法,若说是“故意”,我看毫不为过!
        竟管多年来各地裁判员大都是这么做的,但用“场上裁判员的言行必须依规”来要求,只能说这就是中国门球的一大特色 —— 随意性(嘴上依规办事,实则无视规则)!
        所以我的观点是:既然是裁判员“故意”扔球造成的,那就应当“及时发现、及时纠正”,按D方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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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8: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該让4号队员从新击球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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