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引出如下案例,是否可以对主题帖子的问题解答有参考价值! 2007-6周正解答 问:3号球员正在退场,裁判呼4号,④球界外球进场,拟接⑥球撞柱,只要⑥球将④球闪撞柱,白方必胜。但④球在滚动中被退场的3号队员碰出界。此时,白方提出要重打,白方的要求合理吗?裁判该怎么判? 答:3号球员难逃嫌疑,不是击球员,又不能判犯规,判妨碍比赛,将自球拿出界外,白方还是输球。最后,权衡利弊,还是让4号球员重新击打一次为好。(在单打比赛出现一次,我就是这样处理的。个人之见。) 泰虎老师好!我完全同意专家对此案例的判处意见。但作为此前后的两个案例,我认为没有可比性,因为两者的“肇事”主体各异,例1是为维护比赛顺利、圆满进行的裁判员,故《规则》作出了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的规定;例2是竞争的对手,对于这类的犯规、违规,《规则》规定可按“妨碍比赛”或根椐有利无利的原则进行处罚。正由于两者的“肇事”主体不同,所以两者的处罚结果也就不一样。此案例是④球在滚动中被退场的3号队员碰出界。此时,白方提出要重打,因为是3号队员将④球碰出界外,白方提出重打,红方当然无言以对,但反过来如果是白方的队员将④球碰出界外,白方提出重打,红方会同意吗?这就是专家根据有利无利的原则进行处罚的结果。再如,是裁判员将④球碰出界外,裁判员要4号队员再重打一次,红方又会同意吗?《规则》又有这样的规定吗?另外,在我的跟帖中讲到了“自认倒霉”一词,但这并非我言,记得专家讲过这方面的案例,只是现在一时无法找到,最后的意见就是只能自认倒霉。泰虎老师,您是我非常敬重的老师,上述看法不妥之处,请您批评指正。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