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1-12-17 10: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门球竞赛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闪击过程,例: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撞击后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如裁判员判断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由裁判员将B球再次移开。如果闪出的A球碰撞了临时移开的B球,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将闪出的A球放在碰撞时的位置。
本例主要涉及4#球的放置问题。
1、4#球是临时移开得球,不管它放在那里,都是场外球。
2、击球员拿6#球对准4#球闪击,就是错误的。如果击球员是故意的,应判他闪击犯规,以后的击球都是无效的,他已经没有续击权了。4#球放到他撞击后的4#6#位置,自球拿到界外。
3、摘原文:2#在二门一号位附近去撞击相距自球40公分的4#,6#眼镜球,撞击后自球与两个他球都有接触,此时击球员申请确认并临时移开4#,放4#于距自球60公分处的3#(压在边线外沿上)附近,3#,4#相距5公分左右.击球员捡6#对准4#闪击,结果是6#拱4#,4#拱3#, 3#;4#两球出界(裁判作了出界宣判),6#留在界内,紧接着2号队员捡起4#闪送过二门,自球也过了二门.
同意3#队员的意见,3#球不能判出界,4#闪送过门、自球过门无效,自球拿到界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