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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门球有法律纠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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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8: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风说,
回家乡知这么一件事。县门球协会派了个队去参加比赛,在比赛时,一个老头开始是中暑,后来是脑血管出问题,住院了。儿女去找门球协会说事,要门球协会负责任。门球协会说,去之前就签了协议的,出了事自己负责。儿女说,不对,那协议没公证,是民间行为,这只对民间自费出去打球的有效。父亲是公费出去打球的,是公差,出了事就是公伤,是组织派出去的,组织应该负责。请问,这人命关天,这责任怎么负得起?懂法律的来说说,到底谁有理?
   我认为,一律自费参加各种门球比赛,赛后根据成绩来奖励,什么事都没有。
发表于 2015-1-31 18: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观点,其家属是无理取闹,既然签订了责任书,就等于认可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出了问题就不能怪组织,至少不能全怪。老同志的身体状况,其本人和亲人家属应该比组织更清楚,没有出事的,组织公费让你参加了活动。一旦出事了就一股脑怪罪组织,这是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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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一闹反正不会吃亏!  发表于 2015-1-3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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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9: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官司大的多就使得门球比赛的参赛年龄要严格限制。
如同扶起老太太反而吃官司,结果是老人倒了没有人扶!
我要组织比赛,也要严格限制年龄,还要写安全责任自负书。
我单位早就不组织老人本地比赛,你要参赛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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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9: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合同和协议一经双方签定,只要其中没有违法的条欵,公证与否,都具有法律效力。就应按合同办事。我不明白的是,怎么公费组织参赛,也去签什么责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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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比赛虽然有年龄限制,但必定还是老年人居多,签订责任书是必要的。  发表于 2015-2-1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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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9: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你们是自费参加比赛,你们就是一个民间团体,那个责任书就有效。是民间:约定“。你们公派参加比赛,那就是组织行为,你们可以说你们本不想去的,是组织派的,自然就是组织行为。组织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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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9: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门球人在探讨问题,望大家不要带情绪说话,一些问题要扯明白为好,为今后参加比赛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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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9:3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三江水〉提出的这一案例不得不加一重视,对于组织门球赛的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确实需要认真探讨,一般来说,"谁组织谁负责〃,死亡方提出寻责也能说得过去。所以,门球活动看起无对抗、无巨烈运动量,但对有心脏病、心血管病人还是不参赛的好。我们虽作了提醒,但确实无法律依据和效力。今后组织比赛应以此案例为戒,严格参赛人员身体状况摸底,防止类似事件发生。谢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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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9: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教训还少吗,责任自负的内容要全面,还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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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19: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自费出去打门球的,责任书有效。民间行为,民间责任书,符合民事约定。这就如一伙人约出去玩,出了事,怪不了谁。而由门球协会派出去公费打球的,这是组织行为,要由组织负责。子女找门球协会说事,有理由。你门球协会不派他去,他就没有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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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20: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自负。{:soso_e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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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31 22: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说得对,“一律自费参加各种门球比赛,赛后根据成绩来奖励,什么事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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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05: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灿烂 于 2015-2-1 09:39 编辑

我的看法:参赛人员不管是公派还是自由组合都应签订责任书。门球比赛必定是老年人居多,现实就是这样,老年人的身体谁能保证不出问题?天有不测风云,意外也是经常发生的。还有很多“公派”的指标是自己努力争取下来的,而且有些单位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有哪个领导敢担当起这个责任?签订责任书是对自己的意外担责,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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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08: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严肃而又很现实的问题,还是应当从法律角度弄清楚为好。不仅是外出比赛,就在当地比赛,一旦出现意外事故,也有一个分清责任和谁来担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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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09: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另一个门球法律问题就是儿童进场,注意力不在球上,很容易被闪击的球误伤。为此, 我在单位门球场建立之初就在场大门口高“儿童不得入内”的警示牌。真要出事,有告示,可以减少麻烦。
同样,在本网常见三四岁儿童玩门球的照片,还说是门球后继有人,我就为他们的安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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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的发展要从娃娃抓起”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2-1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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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 10: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5-2-1 09:14
另一个门球法律问题就是儿童进场,注意力不在球上,很容易被闪击的球误伤。为此, 我在单位门球场建立之初 ...

         “门球的发展要从娃娃抓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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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来不主张“门球的发展要从娃娃抓起”!“门球进学校(中、小学)”是误人子弟!  发表于 2015-2-1 11:08
我不知道“门球的发展要从娃娃抓起”的根据。是不是再推进一步从“胎教”抓起更好?  发表于 2015-2-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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