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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怎么样情况才能裁犯规”的讨论我想到闪击过程的结束时间点在哪里?
规则16-2-1(29页)明文规定,闪击后,抬脚时为止。这里没有规定闪击后何时抬脚,完全由击球员自己掌握,于是就有这样一个问题:
如果球已停止,击球员脚还没有抬起犯规吗?
下一个10秒的起点何时开始?我的脚还没有抬起你就不能认为闪击已经结束,应当不能能开始下一个10秒计时。
这个说法是有讲歪理的味道,但是我以为规则还要杜绝这个歪理。犹如击球后自球和三个他球接触,我不相信有门球以来,哪位门球人有此经历,但是规则要考虑到一样。
所以我以为闪击过程不应当把抬脚当作结束,而应当以“成功”(达10厘米)为结束。
同时不把抬脚时自球的移动定为犯规。(获利要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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