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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9 12: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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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把有关的几个基本概念(定义)弄清楚:
1、什么叫“闪击;
2、什么叫”闪击过程“;
3、闪击过程的”时限要求“(规定)是多少;
4、什么叫”续击权“、什么时候才能获得”续击权“
5、什么叫”重复撞击“。
这几个基本概念(定义)弄清楚了,就可以看出:
第一、5号球没停稳之前,就还没有(也不能)进入6号球的”闪击过程“,因此,3号队员的犯规就不能说是在”闪击过程“中的犯规。
第二、在完成对5、6号球的闪击之前,3号队员就还没有获得应有的、合法的”续击权“。在此情况下,3号队员击打自球并撞击6号球,既不能判”击球犯规“,更不能判”重复撞击犯规“——因为他还没有获得”续击权“(即击打自球的权利),而且应该闪击的6号球还没有闪击,就是再次撞上了,也不能叫”重复撞击“。
第三、排除了以上两种犯规之后,3号队员的犯规行为就只能”据实“判为”触球犯规“。
第四、不能笼统地说:2011新规则规定:凡是”闪击过程“中的犯规(无论什么犯规),自球一律拿出界外。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犯规到底发生在哪一个时段?否则,就还是我在前面说过的:把撞击(无论几个球)、球停稳——就进入了”闪击过程“理解为是对所有被撞击的他球的闪击的全过程——不要忘了:10秒!你能完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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