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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0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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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haoyushu 于 2011-11-17 09:58 编辑
引用:
③号球在二门前一杆撞击了⑤球和⑥号球,所有球停稳后,将⑤号闪向四角,⑤号还没完全停稳时,,即顺手挥杆又再次撞击了⑥号球(②号与⑥号两球只三十厘米,且击球员忘记了已撞击过⑥号)。发生这种情况如何判呢?是判闪击过程中犯规?触球犯规?还是重复撞击犯规? | 谈谈我个人的看法:这个问题,楼主有些交代的不十分清楚——在5号球尚未停稳之前,是3号队员的槌头直接碰撞了6号球?还是击打自球(应是3号球,楼主贴中的2号可能是笔误)后撞击了6号球?
第一、闪击过程(或称阶段)是针对每一个单球而言,并非指所有被撞击的他球。比如一次击球撞击了两个、三个以至多个他球,从所有球停稳开始,进入闪击过程。球要一个一个地闪,饭要一口一口地吃。因为闪击过程(从球停稳开始,到踩球脚抬离自球结束)的时限要求是10秒钟——对每一个单球而言。如果理解成从球停稳开始,到闪击完所有被撞击的他球的这个过程统称为“闪击过程”(阶段),那您就应在10秒钟内完成对所有被撞击的他球的闪击——这是不可能的、也是做不到的!
第二、每一个被撞击的他球,都有一个独立的“闪击过程”。5号球被闪击出去了,3号队员一抬脚,就意味着对5号球的闪击过程已告结束,不管5号球停没停稳。但在5号球没停稳之前,击球员不能触击场上其他球,就是用手去拣拾6号球也是犯规——本应闪击6号球了。原因是5号球没停稳,就没有“进入”对6号球的“闪击过程”,这个等待的时间既不是裁判用时,也不属击球用时,而是一种特殊的“比赛用时”。所以说:5号球没停稳时击球员的犯规行为,不能叫做“闪击过程”中的“犯规”。
第三、3号队员在5号球未停稳时的犯规既然不是“闪击过程”中的犯规,那就应“据实判罚”——首先应当明确一点:在3号队员完成对5、6号球的闪击之前,他没有获得合法的“续击权”,因此也就谈不上“击球犯规”和“重复撞击犯规”。所以我个人认为:无论以任何方式碰撞、碰触了任何球,都应判“触球犯规”。
不知上述能否讲清我的看法。但有一点是必须弄清楚的:“闪击过程”是对每一个单球而言,决不是指所有被撞击的他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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