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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军旗

谈闪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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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05: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取消闪击的想法有点荒唐。有闪击是门球的特性所在;再说取消闪击后,自球在撞击对方的球以后怎么处理?捡出去?摔出去?

点评

中山明老师提出的将“闪击”改为“棒击”,个人认为很好,这一改革能成,复杂的闪击过程将成为历史,场上球可手拿脚踩也成为历史,使球只可棒击。原闪击技术在战术中的运用改为棒击也不受到影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2 08:04
我觉得取消闪击的想法有点荒唐。有闪击是门球的特性所在;再说取消闪击后,自球在撞击对方的球以后怎么处理?捡出去?摔出去? 不明白帖子内容而发表的想法是荒唐的,因为它盲目而发。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2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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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07: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4-8-2 07:30 编辑
门球新兵li 发表于 2014-8-2 05:52
我觉得取消闪击的想法有点荒唐。有闪击是门球的特性所在;再说取消闪击后,自球在撞击对方的球以后怎么处理 ...

     我觉得取消闪击的想法有点荒唐。有闪击是门球的特性所在;再说取消闪击后,自球在撞击对方的球以后怎么处理?捡出去?摔出去?

    还没有明白帖子内容而发表的想法是荒唐的,因为它简直是盲目而发。{:soso_e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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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吴汉民先生好像是个教师?  发表于 2014-8-2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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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08: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新兵li 发表于 2014-8-2 05:52
我觉得取消闪击的想法有点荒唐。有闪击是门球的特性所在;再说取消闪击后,自球在撞击对方的球以后怎么处理 ...

        中山明老师提出的将“闪击”改为“棒击”,个人认为很好,这一改革能成,复杂的闪击过程将成为历史,场上球可手拿脚踩也成为历史,使球只可棒击。原闪击技术在战术中的运用改为棒击也不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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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保证?我等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4-8-2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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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 11: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8-1 19:23
参加军旗老师题目的讨论。
只谈原则,没法深入。我按军旗的观点该改规则如下。 请军旗具体地提出简化意见 ...

你您的方案,只是原来的基础上删减换,没有脱离原来的架构。
取消“允许”,不犯规的,就是允许的。
也不要规定“过程”(程序),就球员任意操作,无不当获利,就不干预。
不得临时移开被撞击的球(当然必须规定间接移动球不犯规),也就不存在“碰撞”犯规。
击球后,他球没有离开脚,应为犯规(替代1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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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愿意具体讨论规则,只愿意讨论原则,算我白说,那就请便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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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11: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4-8-2 11:04
你您的方案,只是原来的基础上删减换,没有脱离原来的架构。
取消“允许”,不犯规的,就是允许的。
也 ...

你不愿意具体讨论规则,只愿意讨论原则,算我白说,那就请便了。

点评

闪击条款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脚下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具体规定:1、不准放弃闪击;2、从取得闪击权到闪击他球后,脚离开自球,为闪击过程,闪击过程的犯规,(含触球犯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3 18:28
请不要这样认为,我不是只愿意讨论原则,不讨论具体条款,我的跟帖中,说的也是“具体”多,原则少。我不明白规则中设那么多犯规条款有啥 作用。您是善于挑剔的,我愿意听听您对主题帖中,所列犯规条款的“具体”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2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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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2 14: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8-2 11:14
你不愿意具体讨论规则,只愿意讨论原则,算我白说,那就请便了。

请不要这样认为,我不是只愿意讨论原则,不讨论具体条款,我的跟帖中,说的也是“具体”多,原则少。我不明白规则中设那么多犯规条款有啥 作用。您是善于挑剔的,我愿意听听您对主题帖中,所列犯规条款的“具体”意见,多了,少了,严了,宽了,放到比赛实践中,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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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19: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8-2 08:04
中山明老师提出的将“闪击”改为“棒击”,个人认为很好,这一改革能成,复杂的闪击过程将成为历 ...

       请教《中山明》老师一个问题:撞击后自他球静止时成密贴状 怎样棒击?(记得你当时好像说,用手移开自球再棒击他球,那么手拿怎么会成为历史呢?)不知现在用什么新办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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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同意烨鹤老师25帖子意见,本人没有说过用手移开。请注意:“会成为历史”这句话不是出于本人贴,是我引用他人的说法。  发表于 2014-8-3 14:44
基本同意烨鹤老师25贴子。本人没有说过用手移的。  发表于 2014-8-3 14:34
支持这种对规则或新建议挑毛病的努力。这样才能使则有提高。 现规则规定“球移动引起的间接移动无效”,不经讨论,不经大家挑毛病就发布,结果是有效移动球占据或部分占据无效移动球的原位时,形成根本无法处理的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3 08:08
请教《中山明》老师一个问题:撞击后自他球静止时成密贴状 怎样棒击?(记得你当时好像说,用手移开自球再棒击他球,那么手拿怎么会成为历史呢?)不知现在用什么新办法解决的。 喜欢闪半利刀老师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2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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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21: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4-8-2 22:32 编辑
闪半利刀 发表于 2014-8-2 19:17
请教《中山明》老师一个问题:撞击后自他球静止时成密贴状 怎样棒击?(记得你当时好像说,用手移 ...

           请教《中山明》老师一个问题:撞击后自他球静止时成密贴状 怎样棒击?(记得你当时好像说,用手移开自球再棒击他球,那么手拿怎么会成为历史呢?)不知现在用什么新办法解决的。


喜欢闪半利刀老师提问与研究。一:“手拿会成为历史”这贴子是我转发别人所说的,不是我所说(可查)。二:“撞击后自他球静止时成密贴状时,本人也没有说要用手移开自球这样做。
     本人觉得门球是一种很好的体育运动,尤其适合老人。所以十分关心门球能得到健康发展。纵观所有体育项目的规则,都是向着简单、扼要、易看、易操作、易判决方向发展的,因为他不同玩游戏,玩游戏时规则可复杂点,或可设些障碍,但体育比赛不同游戏,比如乒乓球,原来21分制,现改为11分制,排球原来规定发球时才可得分,现在取消了,改为球球可得分,篮球原来凡是脚碰球就犯规,后来改为脚踢球才犯规一样,都是向着筒明、扼要、易操控方面发展的,多举一个规则例子,比如篮球投篮时,规定要转一个圈才可投篮,可以吗?完全是可以的,你说这一个转圈是篮球的精髓,少了就太简单了,不好看了,也是可以的。不过这是多余的动作罢了,是完全可以取消不用的。
      门球也如此,撞击后是有很多方法可处理的,(可见我已举的例子),而目前所用的“闪击”方法是最繁锁、最复杂、最难懂、最多犯规、最难判决、最多争执的一种,为何不能用更好的方法进行呢?



点评

闪击的存废,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如果要保留,就必须对相关规定简化、简化、在简化,给击球员更多的自由操作空间,别再想方设法“找击球员的错 ”,必须让人一看便懂,一学就会。若不能达到此程度,不如干脆“忍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3 07:11
本人也没有说会成为历史这句话。  发表于 2014-8-2 22:34
撞击后密贴犯规。不可用手拿开再“棒击。  发表于 2014-8-2 22:27
有点答非所问,  发表于 2014-8-2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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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3 07: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8-2 21:49
请教《中山明》老师一个问题:撞击后自他球静止时成密贴状 怎样棒击?(记得你当时好像说,用 ...

闪击的存废,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如果要保留,就必须对相关规定简化、简化、再简化,给击球员更多的自由操作空间,别再想方设法“找击球员的错 ”,必须让人一看便懂,一学就会。若不能达到此程度,不如干脆“忍痛割爱”,取消算了。

点评

简化不应是给球员更多自由操作的空间,而是干净动作,取消多余的尾巴。这样才能简炼动作,规范明白,简便易学了。  发表于 2014-9-6 09:39
为什么不下功夫提出具体修规意见?光讨论原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3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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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08: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闪半利刀 发表于 2014-8-2 19:17
请教《中山明》老师一个问题:撞击后自他球静止时成密贴状 怎样棒击?(记得你当时好像说,用手移 ...

支持这种对规则或新建议挑毛病的努力。这样才能使则有提高。
现规则规定“球移动引起的间接移动无效”,不经讨论,不经大家挑毛病就发布,结果是有效移动球占据或部分占据无效移动球的原位时,形成根本无法处理的局面。
闪半利刀的 问题值得研究,但是解决办法是有的:
1, 棒击他球时引起自球移动为合法。 (可产生新战术)
2,棒击他球时引起自球移动为犯规,如果击了犯规,但可以放弃棒击,退场。
3, 棒击他球时引起自球移动为犯规,但原来接触时,不犯规
4, 撞击以动态为根据,接触不算撞击。(实际上目前规则,自球运动中擦过他球,他球未动,也不可能判撞击。)无棒击权。

第一条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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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他球与自球密贴,同意棒击他球时引起自球移动为合法。  发表于 2014-8-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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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08: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4-8-3 07:11
闪击的存废,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如果要保留,就必须对相关规定简化、简化、再简化,给击球员更多的自由 ...

为什么不下功夫提出具体修规意见?光讨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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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帖就是具体方案,“自球离脚,他球不离脚”为犯规,其他(无不当获利的)行为都是允许的,击球员自由操作。 如果说这仅仅是原则,那么,把这一原则变成条款,应该不是难事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8-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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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09: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坚决支持不取消闪击的意见,门球就是进门、橦击、闪击。如果都改了,就更没人去观看了。就象蓝球取消三步篮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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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用“棒击”没有人看?现在“闪击”很多人看吗?篮球取消三步篮不行,所以没有人提出取消三步篮。但门球撞击后是有更好办解决的,为何不用?  发表于 2014-8-3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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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10: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8-3 08:08
支持这种对规则或新建议挑毛病的努力。这样才能使则有提高。
现规则规定“球移动引起的间接移动无效”, ...



           谢谢《烨鹤》老师的关注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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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 11: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击一闪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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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闪击”用“棒击”有什么不好的地方?希谈谈“闪击”与“棒击”的利弊。  发表于 2014-8-3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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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3 14: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4-8-3 08:10
为什么不下功夫提出具体修规意见?光讨论原则?

主题帖就是具体方案,“自球离脚,他球不离脚”为犯规,其他(无不当获利的)行为都是允许的,击球员自由操作。
如果说这仅仅是原则,那么,把这一原则变成条款,应该不是难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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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变,以便讨论。  发表于 2014-8-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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