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4-8-18 12: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风扇 于 2014-8-21 14:35 编辑
(14)答:3球界外,4球是潜在王牌球。2号队员的行为明显是故意犯规行为,他的目的是想将4球挡在界内,达到“丢卒保车”的目的。裁判员如果按常规判罚将2球拿出界外,4球放在触球位置,就使2号队员故意犯规保4球的目的得逞,从中得利。所以,此例应按有利无利,不让犯规方获利的原则进行判罚,2号队员触移动球犯规,自球拿出界外,按妨碍比赛的“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条文,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停止4号击球员的击球权。(2013年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