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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两队胜场次相同如何计算排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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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07: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湖北飘逸 于 2014-7-6 07:51 编辑

      最近论坛有篇帖子,大意是小组赛在只有甲乙两队胜场次相同情况下如何计算他们之间排名的问题(有几个前提:1、小组赛乙队靠点球赢过甲队;2、甲队全阶段净胜分要多于乙队。)     有不少回帖 赞同乙队排第一,理由是乙队小组赛赢过甲队,不需要计算全阶段净胜分。
      应手留余香老师建议发个主题贴,让更多人理解问题孰对孰错,试将我的观点论述如下,减少争论。
      我首先确定应该是甲队排在乙队之前。认为乙队排第一的同志可能有一个误区:认为两队比较谁胜谁排名靠前。的确,一般情况下分出了比分的可以这样算(如15:14、10:8等等),其实我们细想一下,它还是贯彻了“计算相等队净胜分”的精神,胜队净胜分肯定要大于负队,哪怕胜队多一分,他也有+1的净胜分,负队净胜分当然是—1了,这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谁胜谁排前的理由(只有两队比较时,这样最简单)。
      现在关键问题是小组赛中甲乙两队的比分相同,只是经过罚点球分出了胜负,而这个点球结果是不带入计算排名的(即成绩表里没有“胜负关系”,只有“相等队净胜分”和“全阶段净胜分”)。所以我们还是要按照竞赛手册的排名方法去执行,而不能错误的陷入“谁胜谁排前”的误区。    因此,具体到本例来说,因为甲乙两队胜场次相同,进入第二步计算相等队净胜分(亦都为0),再进入第三步计算全阶段净胜分,因为甲队多于乙队,所以甲队排在乙队之前。


点评

赞同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4-9-10 06:12
说的太对了。  发表于 2014-9-9 21:09
严格按规则执行。  发表于 2014-7-9 22:44
支持!规则已经0分获胜的球队给了一次“胜场次”的优惠,但是规则并没有给“谁胜谁前”的优惠。  发表于 2014-7-9 13:08
完全正确!  发表于 2014-7-7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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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夕阳无限好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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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12: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飘逸 发表于 2014-9-13 06:12
规则里已经清清楚楚说明白了,竞赛手册中的例表你认真看了吗?仔细思考了吗?

       2个队。都胜4场,【直胜队】第一,没什么小分可比。

点评

青蛙王子 和湖北飘逸 的争论中, 湖北飘逸 是符合手册规定的,(不是规则的规定!) 在赛前有说明的情况下,按青蛙王子的办法办也是可以的。但是只要赛前说明,第一步就按全阶段净胜分也是可以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9-14 06:44
如果你们当地也是这样执行的话,说明你们裁判员队伍需要整体参加省级以上的培训班,考试合格再执裁。  发表于 2014-9-14 02:40
你天天向上了, 你也可以举例说明,以理服人吗,我们这里是这样执行的。  发表于 2014-9-13 18:23
注意:我说的是小组循环赛中两个队的排名问题,不是淘汰赛阶段排名。  发表于 2014-9-13 18:13
把这个例子问问你们当地的裁判长吧  发表于 2014-9-13 18:10
不是吗, 大小比赛,都是这样计算的。  发表于 2014-9-13 17:25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发表于 2014-9-1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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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20: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4-9-13 20:54 编辑

看了楼主和大家的讨论,我有几点想法。
1,规则只有单场胜负的规定,没有关于循环赛的排名方法的规定,裁判法也没有,有关的内容是在“门球竞赛手册” 里。而手册没有规则的地位,也不是裁判工作指导,手册的前言说的非常明白:是“供使用和借鉴的”。说明他的法律地位,低于规则,低于“法”,是一个推荐方案。很多网友讨论时说:“规则规定......”这是不对的。是不清楚手册的功能和意图。
2,楼主的主贴是 阐明手册的推荐方案是怎样规定的,你认为应当先比相等队的胜场次,再比相等队净胜分才合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同问题必须分开来讨论。混为一谈难吧未提讨论清楚。你认为楼主的说法不符合手册推荐,你就明确的说:“手册不是怎样规定,是.....。”  你认为应当先比相等队的胜场次,再比相等队净胜分才合理。还要在这里发言,你就要明确说,楼主的文章符合手册的精神,但是我认为手册的规定有什么什么不好。混合起来是讨论不清楚的。
3,所以我表明我的观点:楼主对手册的解释是正确的。

4 ,但是,我对手册的推荐方案,不先比相等队胜场次,而直接比相等队净胜分,这是和大家的习惯,和多数体育运动的惯例相悖的。因此不能说是好的。我认为原因在于规则的两个不合理规定:
     第一个是,规则不允许平局,无理的规定凭单球高分多者胜,而既然平分,高分多者,也必然低分多,有什么必要奖励低分多者。此题以前讨论很多,不细说了。
     第二个是,规则不把点球得分计入最后成绩。这是很奇怪的。
如果允许平局,双方各得半个胜场次,或则,平分一律点球决胜,并记入最后成绩。那么,就没有理由不不先比相等队胜场次,而直接比相等队净胜分。也就没有这个问题的无休止的讨论。
(说明,平分,凭单球高分多者胜,的规定,使所谓胜方在排名的第一阶段占了大便宜,(多半个胜场次)  在以后的阶段不比相等队胜场次他仍旧是获利的。我猜想设计这种排名次方案的人就是为了不让他获利太多。)


点评

首先要感谢烨鹤的回复。在目前没有修规的前提下,我们各地各级还是应该按照2011规则来,至于合理与否(合理也是相对的,没有绝对合理),那是以后修改规则的问题。  发表于 2014-9-14 02:35
规则和手册的运用是相辅相成的,我们任何赛事在事先没有改变规程的前提下就应该按照它来执行,不然费劲的制定一部规则出来干什么?每一个项目都有一部总的规则,如果各行其是  发表于 2014-9-14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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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22: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球场轻风的观点对。两队间比较谁胜谁?直胜者排名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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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本来就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14-9-1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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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7 13: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分数多少,就是点球获胜也是胜利。两队比赛,打平,点球时一方获胜,这也是胜利。两个胜场次相同的队,一方胜了另一方,就是判胜,这就是中国规则,这也是最合理的判罚。

点评

对头,这就是中国规则,这也是最合理的判罚。  发表于 2014-9-11 21:42
不看规则说出了事物的本质,更了不起,他们说出的道理基本上是体育运动通用的被世界体育界证明是相对最正确计算方法。  发表于 2014-7-7 16:14
看了24、25楼的网友的帖子,说明你们二位对《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2011》关于小组赛排名次的规定不熟悉或是理解有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7-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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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0: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门柱 于 2014-7-9 10:22 编辑
山高月小 发表于 2014-7-8 22:54
我看球场轻风的观点对。两队间比较谁胜谁?直胜者排名在前。


        你的观点有悖于规则精神。循环赛和淘汰赛的排名的方法是有区别的,绝不能混为一谈。在淘汰赛上可以说两队谁胜谁在前(包括平分获胜),因为他不需要计算分数去排名。而在循环赛中就不能绝对这样讲,只有胜队以超出1分以上胜时才能讲谁胜谁在前,否则,就不能绝对讲谁胜谁在前,因为循环赛的排名不是单纯的两队比赛,他需要经过计算分数来排名的。在循环赛的计算分数排名时,规则讲的很清楚。
       在有规则规定的情况下一定要按规则来执行,不能以自己的想象来做。不论规则有无瑕疵,一旦规则出台,我们就要尽快的去学习规则,去适应规则,而不能叫规则来适应我们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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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循环赛和淘汰赛的排名的方法是有区别的。  发表于 2014-9-1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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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8 15: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学习象棋的排名方法:在所有参赛队员中甲、乙两名最高分选手大分相同,排名不以他们之间的胜负为依据,而是以甲、乙两人的对手得分之和,多者排前。这样比较科学,因为分多者胜的高手(高分)多,分少者虽然赢了对手但赢的高手(高分)相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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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3: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看规则规定:只有胜场次相同的队才能计算互相胜负关系。因为其他队已经因胜场次少被淘汰了。两个胜队的比赛只能看谁胜谁,和败队没有关系。甲乙两队的比赛关系就是如此。所以,不管乙队用什么方式胜甲队,乙队都是第一。这就是规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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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出了问题的本质。不管怎么胜也是规则规定的胜,规则规定的胜在计算过程中被偷换成平,如此矛盾的规则,这么多人视而不见?  发表于 2014-7-7 16:08
说的对,支持。  发表于 2014-7-7 00:16
应该注意的是:这个案例是小组循环赛如何排名的问题,并非只有甲乙两个队在进行淘汰赛。如果把赛制改变了,那就离题了,不管理由再充分,都不能打 √  发表于 2014-7-6 20:26
深刻理解規则内含.才是唯一合理性  发表于 2014-7-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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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0: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队通过同分决胜确定的胜负,胜场次又相同时,必须通过计算全阶段净胜分来确定名次的先后。同意楼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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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0: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意见!
        在计算分数排名时,“谁胜谁排前”的条件是,胜队必须要以多分完胜才成立,哪怕只多1分胜都成立,否则就不成立。
        平分获胜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完,双方是平等的,谁都没有胜谁,只是规则用一种方法来规定某一方该场比赛获胜而已。在计算分数排名时,仍然要按照规则的计算方法和步骤来计算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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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7-11 18:27
支持!  发表于 2014-7-7 05:50
你的表述正确!支持!  发表于 2014-7-6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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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09: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计算成绩  决定名次
步骤:
1.先计算各队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在前。
2.若获胜场次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之间的净胜分,多者名次在前。
3.若仍相等,则计算相等各队全阶段的净胜分,多者名次在前。
4.若仍相等,则抽签决定名次。
例:

场次
相等队净胜分
全阶段净胜分
名次


13:10
12:11
8:23

2
+1

1
10:13


13:22
9+:9
1
0
-12
4
11:12
22:13
19:5
2
-1

2
23:8
9:9+
5:19


1
0
+1
3
   按1算:甲、 丙各胜两场;乙、 丁各胜一场。
    按2:甲、 丙两队比较净胜分,甲为+1,而丙为-1,则甲第一名,而丙第二名。
   乙、 丁两队比较净胜分,两队之间的净胜分为0。不能决定胜负。
    按3算:乙全阶段净胜分为-12,而 丁全阶段净胜分为+1,则 丁第三名,而乙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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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直观,计算正确!支持!  发表于 2014-9-13 11:51
对!赞同你的算法!  发表于 2014-7-6 22:56
对!赞同你的算法!  发表于 2014-7-6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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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09: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您的分析。

说的好.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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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7-7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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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09: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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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09: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分析的很有道理。
个人意见:如果组委会规定了两队大分相等,胜方在前,我认为也是可以的啊。 不知道行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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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组委会一定会这样做的。胜方在前。  发表于 2014-9-14 12:39
是可以。但我认为组委会一般不会无视规则而另搞一套的。  发表于 2014-7-6 19:55
如果赛前组委会临时制定了这样的规程也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14-7-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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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09: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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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0: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按规则和裁判法分析处理此例,非常清楚明白、正确!
但若规则稍加修改:罚点球得分计入比赛得分中,如此更简单、合理、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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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同此观点。2015修规时应采纳之。好处:简单适用,不让胜者蒙羞。  发表于 2014-9-10 06:27
支持,在没修改规则的前提下,支持湖北飘逸老师。  发表于 2014-7-7 13:41
支持!  发表于 2014-7-7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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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0: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罗汉山网友的帖子和例表,更能说明问题。支持楼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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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0: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 谁胜谁排前 '' 是错误的 ,相等队净胜分排不出名次再计算全阶段净胜分 ,若全阶段净胜分仍然相等就只好抽签决定名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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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对!支持!  发表于 2014-7-6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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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0: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门球门柱 于 2014-7-6 10:30 编辑

规则如果修改为两队平分时,大分各获一半(如每队获1分)。不需要单球高分获胜,也不需要罚点球获胜,即节省了时间,又简单、合理、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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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更合理,支持。  发表于 2014-9-10 06:28
看来规则需要修改。  发表于 2014-7-7 06:29
更支持!  发表于 2014-7-7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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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0: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意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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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8: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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