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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20: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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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4-9-13 20:54 编辑
看了楼主和大家的讨论,我有几点想法。
1,规则只有单场胜负的规定,没有关于循环赛的排名方法的规定,裁判法也没有,有关的内容是在“门球竞赛手册” 里。而手册没有规则的地位,也不是裁判工作指导,手册的前言说的非常明白:是“供使用和借鉴的”。说明他的法律地位,低于规则,低于“法”,是一个推荐方案。很多网友讨论时说:“规则规定......”这是不对的。是不清楚手册的功能和意图。
2,楼主的主贴是 阐明手册的推荐方案是怎样规定的,你认为应当先比相等队的胜场次,再比相等队净胜分才合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同问题必须分开来讨论。混为一谈难吧未提讨论清楚。你认为楼主的说法不符合手册推荐,你就明确的说:“手册不是怎样规定,是.....。” 你认为应当先比相等队的胜场次,再比相等队净胜分才合理。还要在这里发言,你就要明确说,楼主的文章符合手册的精神,但是我认为手册的规定有什么什么不好。混合起来是讨论不清楚的。
3,所以我表明我的观点:楼主对手册的解释是正确的。
4 ,但是,我对手册的推荐方案,不先比相等队胜场次,而直接比相等队净胜分,这是和大家的习惯,和多数体育运动的惯例相悖的。因此不能说是好的。我认为原因在于规则的两个不合理规定:
第一个是,规则不允许平局,无理的规定凭单球高分多者胜,而既然平分,高分多者,也必然低分多,有什么必要奖励低分多者。此题以前讨论很多,不细说了。
第二个是,规则不把点球得分计入最后成绩。这是很奇怪的。
如果允许平局,双方各得半个胜场次,或则,平分一律点球决胜,并记入最后成绩。那么,就没有理由不不先比相等队胜场次,而直接比相等队净胜分。也就没有这个问题的无休止的讨论。
(说明,平分,凭单球高分多者胜,的规定,使所谓胜方在排名的第一阶段占了大便宜,(多半个胜场次) 在以后的阶段不比相等队胜场次他仍旧是获利的。我猜想设计这种排名次方案的人就是为了不让他获利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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