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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凡

哪种判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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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16: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路凡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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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8 22: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非击球员提前进场击球,破坏了场上局面,移动了场上的球。裁判员发现后,以妨碍比赛给予处理。       但有的是警告,有的是取消击球权,他们各有各的理由。就是国家级,国际级的裁判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规则不能完全涵盖所有比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些问题必须由裁判员根据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作出裁决。就以上问题,那么多的网友通过讨论,都无法找到令大家都信服的裁决意见,这不是值得我们好好思考吗?
       所以我认为这是规则的不严密和不严谨,才导致大家会有不同的判罚意见!我们只好请中国门协裁委会来给大家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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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05: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 发表于 2014-6-28 22:14
一个非击球员提前进场击球,破坏了场上局面,移动了场上的球。裁判员发现后,以妨碍比赛给予处理。  ...

一个非击球员提前进场击球,破坏了场上局面,移动了场上的球。裁判员发现后,以妨碍比赛给予处理。 《裁判法》第12页(二)3 、已经对其有明文规定,就是不予警告而直接判罚,难道还不明确吗。至于有的朋友有不同意见和看法是很正常的,可以继续讨论,但作为裁判员执裁必须认真按照裁判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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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9 06: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4-6-29 05:45
一个非击球员提前进场击球,破坏了场上局面,移动了场上的球。裁判员发现后,以妨碍比赛给予处理。 《裁 ...

现在的问题是大家都认为自己是按照规则和裁判法的规定和精神提出的裁决意见,可就是两种不同的意见。
”有意“和”擅自“,这两个状语修辞,理解各一,似乎谁都有理,一是靠裁委会的解读,二是在2015修规时作出更具体直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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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07: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哪种判罚正确?
http://www.menqiu.com/forum.php? ... 0&fromuid=52824
(出处: 中国门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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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9 17: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4-6-29 17:56 编辑
路凡 发表于 2014-6-29 06:52
现在的问题是大家都认为自己是按照规则和裁判法的规定和精神提出的裁决意见,可就是两种不同的意见。
” ...

    一个队员,裁判员没有呼号就上场击了球,不是擅自移动球又是什么?这是一般人都应该明白的吧。说到有意和无意,没有呼号就击球,有人说是无意行为,有道理吗?什么叫“擅自”,就是不该你去做而去做了。所以说,这个问题,规则和裁判法的规定是没有毛病的,毛病就出在个人理解的偏差,的作为个人可以持不同意见。
    观点是否正确,不在于数量,而是要看其观点是否符合规则和裁判法。有的人说“我同意某某的观点”,但又不说明根据,解决不了问题。裁判员的判罚是否正确,就是要有依据,公平公正,没有人性化。裁判员执裁的依据就是《规则》和《裁判法》,规则和裁判法并没有赋予裁判员人性化处理的任务 。
    有人坚持认为,凡是出现妨碍比赛行为,一律先警告,裁判法的规定并非如此,有些行为是可以不予警告而直接处罚的,裁判法第12页写的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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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30 06: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凡 于 2014-6-30 15:14 编辑
天山雪 发表于 2014-6-29 17:32
一个队员,裁判员没有呼号就上场击了球,不是擅自移动球又是什么?这是一般人都应该明白的吧。说到有 ...

      如果没有呼号提前进场击球,不管什么情况都判停打。那裁判法的提法就不应该加“有意”和“擅自”这两个词语。      即”破坏场上局面“,”移动场内外的球”  。就可不予警告而直接取消击球权。(去掉前面的“有意”和“擅自”两个词)
      改成这样,就不会有裁决的异议了。绝不会出现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都会出现不同判罚的意见了。
      但“有意”和“擅自”这两个词在裁判法里是多余的吗?只好请中国门协裁委会在修规时去考虑了!
      因为在比赛中,包括全国大赛,有些非击球员会无意中碰到场内外的球,特别是观众多,也有些观众进入限制线内,而裁判无暇顾及,非击球员往往会不小心碰到界外球。如都按此条文执行,都不经警告而直接取消非击球员的击球权。是不是太严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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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30 16: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 发表于 2014-6-30 06:04
如果没有呼号提前进场击球,不管什么情况都判停打。那裁判法的提法就不应该加“有意”和“擅自”这 ...

     我想,有意和无意并非难以区别。在做动作时不小心触及了不该触及的球,显然是无意的;至于擅自,就是不经许可就去做了。一个队员未经呼号就上场击打球,显然就是擅自移动球,这本不该有争议,如果硬要说是“无意”,能说得通吗?当然他也可能强调“年纪大耳朵聋,或者眼神不好未看清”,规则和裁判法的条文可不能讲这些。规则和裁判法是不论年龄、身体状况的,应该是一视同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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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 06: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凡 于 2014-7-2 06:35 编辑

                             问题征答     

     比赛还有15分钟,裁判呼叫10号,10号进场比赛,在4线边压线的1号却起棒击打离他50公分的3号球,裁判发现,马上阻止,将1号球和3号球回位。根据规则和裁判法,对1号该如何裁决?有以下几个处理意见,您选哪一种?
     1,不予判罚。因为1号是非击球员,且其无效比赛行为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又是初犯,所以不以“妨碍比赛”判罚。
     2,给予警告,待10号比赛完毕,呼叫1号进场比赛。因为1号的无效比赛行为虽然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也不是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根据裁判法“非击球员进场”的规定给予警告。
     3,取消1号的击球权。因为1号的无效比赛行为虽然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但破坏了场上局面,没有经裁判许可击球,就是“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根据裁判法,可不经警告,直接判罚,取消1号的击球权。

                                                         
                                               (我选 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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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选 第 3 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7-3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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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 18: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都是裁判员的严重失误!这些裁判的水平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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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15: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 发表于 2014-6-28 22:14
一个非击球员提前进场击球,破坏了场上局面,移动了场上的球。裁判员发现后,以妨碍比赛给予处理。  ...

2011规则第十九条妨碍比赛: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未呼号(非击球员)进场击球,不管“有意”还是“无意”,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是妨碍比赛的犯规行为。应予以警告或直接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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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7-3 21: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凡 于 2014-7-3 21:58 编辑
快乐门球1 发表于 2014-7-3 15:01
2011规则第十九条妨碍比赛: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未呼号(非击球员)进场击球,不 ...

         现在的问题就是裁判法写的是“有意破坏场上局面“可不经警告,直接判罚取消击球权。而不是规定”不论有意无意,只要破坏场上局面,就直接判罚,取消击球权!“  之所以网友们会有几种不同判罚意见,就是对”有意“,”擅自“两词的不同理解,以及是否“影响赛事的正常进行”的不同看法。是警告还是直接判罚,您的帖子说的是“妨碍比赛可警告或直接判罚”,那您认为是“警告”还是“直接判罚”?

点评

未呼号(非击球员)上场击球,就是“擅自”行为。不管“有意”还是“无意”(以事实为依据)都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属妨碍比赛。主裁判员可以酌情(一)警告. 或(二)取消击球权. 或(三)自求界外......。  发表于 2014-7-3 22:41
2011规则第十九条对“妨碍比赛”叙述得非常清楚,非常明白: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妨碍比赛行为时,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 (二)取消击球权(含闪击  发表于 2014-7-3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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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 22: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 发表于 2014-7-2 06:20
问题征答     

     比赛还有15分钟,裁判呼叫10号,10号进场比赛,在4线 ...

我选 第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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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20: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先看到“问题征答”题,复了贴,后才看到“那种判罚正确”。现对两贴所问,根据规则有关规定,本人综合作答如下:
一:赛场上所岀现同一事情,但却有两种不同处理,都是由于裁判员、裁判长,秘书长不熟悉规则所造成的。
     1:裁判长是无权处理赛场有关规则方面处理的。(祥见裁判长的职责1至14条,此14条本人已在网上录岀过,裁判长不是处理赛中有关规则处决的,更不能更改现场裁判员所已裁定的事。)
     2:秘书长是门协行政职务,不是现场执裁者,与赛事执裁更无关。
     3:裁判员是受赛会受权委任的、是唯一的执裁者。祥见规则二十四条   裁判员二 规定: “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也可作出处理决定”。这就很明确地说明:裁判员是现场的执裁者,他不但可以处理规则中明文规定的事,也可处理决定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事。
     4:赛事中出现的(错号球员上场)事,现场裁判员是完全可以根据规则条文及当时情况作出处理的,但他对规则不熟悉,把赛会受予他的赛决权,无知地给了裁判长与秘书长,而裁判长、秘书长更不知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听汇报参与了规则的裁决。
:根据门球竞赛仲裁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裁决”。
三:对于裁判员呼10号,而1号球员上场击了球的情况,(本人在“问题征答”帖中已答,在此略)

点评

支持你的意见。 现在一些门球人没有认真的、仔细的阅读和研究门球规则和裁判法,特别是对裁判法阅读和研究的更少,不能把《规则》和《裁判法》相互对照去正确理解规则规定。因此,对规则的理解就会出现片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7-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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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09: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14-7-5 20:13
本人先看到“问题征答”题,复了贴,后才看到“那种判罚正确”。现对两贴所问,根据规则有关规定,本 ...

支持你的意见。
       现在一些门球人没有认真的、仔细的阅读和研究门球规则和裁判法,特别是对裁判法阅读和研究的更少,不能把《规则》和《裁判法》相互对照去正确理解规则规定。因此,对规则的理解就会出现片面性,有的还认为规则规定的不具体。还有一些人手里没有规则,只凭想象看问题。因此,应该加强对规则与裁判法的学习。

点评

你的分析很有道理,有些人真是手上没有规则书本学习,只是凭个人想法,二是虽然有书,但不够认真学习对照,所以只是片面地理解,三是每个人的水平有差别所造成,这也属正常亊。只要心平气和讨论是互有提高的。  发表于 2014-7-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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