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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5 20: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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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先看到“问题征答”题,复了贴,后才看到“那种判罚正确”。现对两贴所问,根据规则有关规定,本人综合作答如下:
一:赛场上所岀现同一事情,但却有两种不同处理,都是由于裁判员、裁判长,秘书长不熟悉规则所造成的。
1:裁判长是无权处理赛场有关规则方面处理的。(祥见裁判长的职责1至14条,此14条本人已在网上录岀过,裁判长不是处理赛中有关规则处决的,更不能更改现场裁判员所已裁定的事。)
2:秘书长是门协行政职务,不是现场执裁者,与赛事执裁更无关。
3:裁判员是受赛会受权委任的、是唯一的执裁者。祥见规则二十四条 裁判员二 规定: “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也可作出处理决定”。这就很明确地说明:裁判员是现场的执裁者,他不但可以处理规则中明文规定的事,也可处理决定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事。
4:赛事中出现的(错号球员上场)事,现场裁判员是完全可以根据规则条文及当时情况作出处理的,但他对规则不熟悉,把赛会受予他的赛决权,无知地给了裁判长与秘书长,而裁判长、秘书长更不知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听汇报参与了规则的裁决。
二:根据门球竞赛仲裁条例第四条规定:“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裁决”。
三:对于裁判员呼10号,而1号球员上场击了球的情况,(本人在“问题征答”帖中已答,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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