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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路凡

哪种判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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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2: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G信马由缰 发表于 2014-6-18 21:37
只有严格制裁才能体现公平原则,至于裁判员素质低下这是普遍的问题,那无话可说,好好培训去吧,好好学习钻 ...

   老师准备去达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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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06: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4-6-19 06:32 编辑

    路凡老师(楼主)提出的问题,在比赛中,尤其是比赛接近结束时不是少见,值得讨论一番,现已经讨论7天。主题就是围绕“非击球员上场击球怎么判”,众说纷纭。
    规则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非击球员上场击球”的判罚问题,但规则第六章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妨碍比赛行为时,......”(详见规则35页)。裁判法也规定了“对妨碍比赛言行的处理”(详见裁判法11—12页)。《裁判法》是裁判员临场执裁的行为准则,裁判员在执裁中遇到妨碍比赛行为时,按照此规定条文执行就可以了。
    非击球员上场击球,显然是一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就属于“妨碍比赛”,具体来说是破坏了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了场内外球,裁判员就应当按照裁判法12页(二)的规定,可以不予警告而直接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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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14-6-1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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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1: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 发表于 2014-6-18 20:54
来这儿讨论是为了寻找正确的判罚意见。如果是无解,那就是中国门协裁委会也无法解答了!我认为不是 ...

       路凡老师,很高兴给你讨论这个问题。我说无解,代表一种看法,但只是个人见解。
       讨论那种判罚正确,不能不首先找到问题的根源,问题的根源在哪里。正是裁判业务的不熟练,在场上出现初次犯规现象(5号队员进场)时熟视无睹,造成了后续的复杂局面。
       对初次犯规的忽略,导致对后续犯规的任何处罚,都难以让场上双方认同,而你描述的事实的发展也正是如此,问题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我们在比赛中见到很多这种情况,问题怎么解决的?很多时候靠的是裁判长(也可能是组织者)的威望,一方无奈的让步。因此我说此题无解,是说在规则中找不到合理的、让双方都服气、认同的解决办法。
      我说此题无关规则,完全是裁判员业务不熟练造成的问题,套用规则的任何一条来处理,都显得理不直气不壮。后续的任何一种处理,都只是一种补救,而非规则的套用。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意见?为什么大家意见难以统一?就是因为人的问题(严格来说是裁判的素质)规则是无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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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9 12: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凡 于 2014-6-20 06:03 编辑

       5号和1号球员均是“破坏场上局面”,但是否“有意”,裁判法是“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与“破坏场上局面或移动场内外的球”是有区别的。裁判法在这里为何要加上“有意”“擅自”这两个词,恐怕不是执笔者未经思考而随意加上的。从现场来看,两人均不是有意而为之。如果是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就可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取消击球权。但非有意,应先给予警告,不能不教而诛。                  执裁要严,但要严而有格,宽而有度!裁判员要看到球员是“破坏了场上局面”,应该分析是否“有意破坏”?有人说,你怎么能知道他是“有意”或是“无意",这也是检验裁判水平高低的试金石  !                 
       如红方为了拖延比赛时间,故意提前进场,破坏了场上局面,让裁判员去给无效移动的球回位,达到拖延比赛时间的目的。这就是“有意破坏场上局面”。可以不予警告而直接判罚!否则,就不是有意,而只给予警告,如该队已有警告记录,则要取消击球权!
     有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偷偷移动了场内或场外的球(好过门或好送球),这就是“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而5号和1号球员提前进场撞击了自他球,造成“移动场内的球”,但是这种情况就不能说是“有意”和“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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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球员不畏我严而畏我偏。  发表于 2014-7-3 14:48
2011规则第十九条妨碍比赛: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妨碍比赛。未呼号(非击球员)进场击球,不管“有意”还是“无意”,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是妨碍比赛的犯规行为。应予以警告或直接判罚。  发表于 2014-7-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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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2: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的哥”试答 蓝色字):
                                                                     哪种判罚正确?
     在一次市级门球赛女子组的比赛中,裁判员呼叫3号,一贯打惯3号的5号队员以为轮到她进场,便提棒撞击3号球,击中了离350公分的5号球,这时裁判发现了5号队员提前进场击球,便警告5号队员,并同时把3号球和5号球回位,裁判员判罚正确)此时离裁判呼号已超过13秒),裁判员重新呼叫3号,3号击球员进场撞击5号球,把5号球送到三门前的68号球旁(4号为界外球)。此时白方教练提出,应判3号击球员超时犯规(以第一次呼叫3号为计时开始),取消击球权,并判5号队员妨碍比赛,取消该轮5号的击球权。(白方教练员可以提问题,但这是乱提。)裁判员认为自己判得没错,比赛继续下去,没有取消5号队员的击球权。(裁判员做的对)这时场外议论纷纷,有人认为3号应判超时犯规,5号妨碍比赛应判停打,也有认为3号计时应以第二次呼号为准,5号妨碍比赛,警告就行。(场外观众想绑架裁判员的作法)这时在负责该场地裁判工作的副裁判长被搞懵了,不知如何是好,(就这样的裁判长?)但想到红队是自己单位的门球队,怕别人说自己偏袒,所以便叫当值裁判员判5号队员下一轮停打。(胡乱整)
     由于这场裁判事件,裁判长把副裁判长调换到另一个场地。(以此表明裁判长比副裁判长水平高?)
    无独有偶,就在这个场地的下一场比赛中,又出现了类似事件。当比赛进行到25分钟时,裁判员呼叫10号,10号球是三门后的界外球,正当10号击球员击球进场时,在三门前的1号队员,提棒击球,在旁边的裁判发现后,马上警告阻止,并把移动后的两球回位。(裁判员判罚正确)10号界外球进场后,裁判员呼叫1号,1号撞击已过三门的3号球到中柱旁,又撞击也已过三门的7号球到中柱边,自球过三门,靠近中柱旁的7号球。(2号为界外球)。眼看红方将有6分的进账,此场比赛必胜无疑。此时,白方教练向裁判员提出异议,认为刚才1号队员提前进场,应该判停打。在柱边的1,3,7号球,均应回位到四线边的原来位置。(白方教练员可以提问题,但这是乱提,提的时间也晚了吧。)这时双方均坚持己见,争执不下,裁判只好停表,请裁判长来处理。(裁判员作法对)裁判长来了,市门协的秘书长也来了。在听完当值裁判和双方教练的陈述后,裁判长和市门协秘书长认为上一场没有及时判5号停打,(一码归一码事,两者不能合并。)这次不能一错再错,必须判1号球停打。于是裁判只好把13,7号球回位,判1号球停打。(无语)
“的哥”认为:在一场正式比赛中尽量不用或少用“停杆”的作法,以免引起更大的争议。在比赛前强调一个参赛队有两次“警告”后必须“停杆”,如在杆队员不好停的话裁判员一定表明停本队下一号队员的杆。
如有不妥请指正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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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4: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4-6-14 06:01
未经呼号就上场击球是“妨碍比赛行为”,具体就是“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者擅自移动场内外球”。裁判员应当按 ...

走了十三楼,都不是停步的楼层,在十四楼巧遇知音!
    非常赞同“”妨碍比赛行为”的判罚!使用“妨碍比赛行为”正确,得体又恰到好处!不然。呼⑥号⑦号进场;呼①号②号进场击球,其不是乱套了!严惩才能平安!
     当然,要所有的门球裁判员都熟练掌握“妨碍比赛行为”,那是很难的,不过《裁判员》后重要性在什么地方:保证比赛顺利进行!正确运用规则是唯一,没有第二!
      按规则依次呼号。 没有呼你号进场,你自由自在,随意进场,此行为不正是“妨碍比赛行为”,又是什么?还大讲“人性”“以人为本”,你在昆明火车站大叫“用刀杀人是犯法的”!那些恐人能放下手中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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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老师您好!我认为门球比赛应该适当掌握人性化的处理问题,队员有时紧张,或是听力不佳,可能误进场,此时,裁判员谦和的制止,队员立即服从。这种情况裁判员还要按照“妨碍比赛”判罚吗?!不能一概而论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0 08:31
支持!  发表于 2014-6-20 05:39
支持!  发表于 2014-6-19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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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0 05: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凡 于 2014-6-20 05:58 编辑

       感谢大家的热烈参与,讨论是为了提高。我只是个三级裁判员。碰到我市门球赛出现这么一个看似简单,却也有点棘手的问题。想通过门神网和中国门球网寻找正确的答案,也把问题发到《门球裁判员》QQ群。但网友们却出现各种不同的判罚意见。       一本教科书,在老师授课之后,各地的学生均是两种不同的答案,这就不能全怪学生智力低下,而应该怀疑是授课的老师教不得法,或者是教科书本身的问题!

      我不否认我市的裁判水平不高,但碰到这个问题,网友们不也是判罚各异吗?
      “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是裁判员应具备的条件。严格执裁,要依据规则和裁判法,严而有格,宽而有度;公正准确要不偏不倚,把握执裁的准确度,不是越严越好,也不是当好好先生!
     讨论要平心静气,不要用过激的语言。要以规则和裁判法为依据,也可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球友网友们都是朋友,严肃执裁,不能拿反恐类比,就是反恐,定罪也得根据所犯罪行准确量刑。取消“限三”(三棒不过一门,取消该场的比赛资格),不也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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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您好!好久没联系,感谢您的关注,您是我的老师,耿直豪爽,我很钦佩。我有看法,恕我直言,请不要见怪!  发表于 2014-6-20 06:52
你好路凡老师!好久没见可能是学生没上网。今见老师出一考题,实为规则中的“人性”,当然举“反恐”为例实为不妥。如果,都如所说;比赛还能进行吗?看来,应指规则不能当急立断,让你们比赛出现两例,难为你们了  发表于 2014-6-20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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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06: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光学 于 2014-6-20 07:03 编辑
路凡 发表于 2014-6-20 05:44
感谢大家的热烈参与,讨论是为了提高。我只是个三级裁判员。碰到我市门球赛出现这么一个看似简单, ...


你好路凡老师!好久没见可能是学生没上网。今见老师出一考题,实为规则中的“人性”,当然举“反恐”为例实为不妥。如果,都如所说;比赛还能进行吗?看来,应指规则不能当急机立断,让你们比赛出现两例,难为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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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想:比赛中经常出现老师所举的`现象,比赛还能“顺利进行”?任裁判长或裁判组长的也够难的了!同情,只是人与人的感觉而不能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我们要的是每个比赛都顺利平安达到预期目的。而不是场场球要裁...  发表于 2014-6-20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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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0 06: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老师(光学):您好!好久没联系,感谢您的关注,您是我的老师,耿直豪爽,我很钦佩。我有看法,恕我直言,请不要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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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这样,让学生好难为情了!老师所列问题实为《2011规则》的欠佳(学生认为)。今能用实例提出,经众网友热烈讨论,如果,能在《新规》中弥补,那将是老师的一大贡献!佩服章老师,祝全家快乐平安!代问铁杆粉丝好!  发表于 2014-6-2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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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07: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 发表于 2014-6-20 06:55
陈老师(光学):您好!好久没联系,感谢您的关注,您是我的老师,耿直豪爽,我很钦佩。我有看法,恕我直 ...

别这样,让学生好难为情了!
   老师所列问题实为《2011规则》的欠佳(学生认为)。今能用实例提出,经众网友热烈讨论,如果,能在《新规》中弥补,那将是老师的一大贡献!佩服章老师,祝全家快乐平安!代问铁杆粉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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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对凡凡小女的关爱,代她向您问好!  发表于 2014-6-20 07:23
<规则〉就是《准则》是不能含糊的,对于足球《规则》有黄牌和红牌,但,当机就判他队失去控制权了!而门球依足球如其同步,只有死路一条!中国的门球路在何方?  发表于 2014-6-20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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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08: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光学 发表于 2014-6-19 14:13
走了十三楼,都不是停步的楼层,在十四楼巧遇知音!
    非常赞同“”妨碍比赛行为”的判罚!使用“妨碍 ...

光学老师您好!我认为门球比赛应该适当掌握人性化的处理问题,队员有时紧张,或是听力不佳,可能误进场,此时,裁判员谦和的制止,队员立即服从。这种情况裁判员还要按照“妨碍比赛”判罚吗?!不能一概而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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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0 13: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老师言之有理!在大千世界讲和谐的当儿,不能不讲“人性”和“以人为本”。
    学生认为: 对于一个参加比赛的球员,当他(她)佩上号码布后,就投入了状态,就是说:全神贯注地将比赛的每一个进程都会挂在心上(因为,你是战斗员而不是顾用工,就是顾用来的也要打好每一杆球——最起码的),对于一个负责任的球队员,会每时每刻与同队的优势劣势息息相关的。
    然而,规则又规定:跟球——自球在哪,人就要站在就近的限制线外。线外是什么?线外就是规则给你在比赛时的合法准确的位置!
    再说:除了有智障的人,听不懂或辩不明裁判员的声音(规则规定裁判员面对队员呼号——除非裁判员在一角呼人和球都在三角的——那不是呼号不是,而是在叫喊)难道你耳聋?你故意!
    算了,我们不为此事在劳神费力了!因为,中国有句老话: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还是等有权威的“作家们”将门球规则造好了,可能我们不会再为类似的事去争辩了!
    敬请各位老师等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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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章老师!有什么办法,我们是学生,老师的话才是真,“错”了也是对的!就等《修规》了。  发表于 2014-6-20 20:44
陈老师:不要气馁,网友之间的交流,只会增长知识,增进友谊,意见相左,非常正常,不必介意!祝您健康快乐!  发表于 2014-6-20 20:39
如果,执裁的是位讲广州(白)话的,呼②号时,①号队员有可能上场!当呼⑨号时,⑨号队员会认为在骂他是狗!哈哈,开个玩笑!  发表于 2014-6-20 13:53
的确,路凡老师的箭射穿了《2011门球规则》!为了门球的发展和为了发展的门球认真的向老师学习!  发表于 2014-6-20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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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21 21: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凡 于 2014-6-22 05:04 编辑

        通过这几天各位网友的讨论,对如何根据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来处理比赛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使我受益匪浅。规则和裁判法无法涵盖比赛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有的疑难问题就需裁判根据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灵活处理,作出合理的判决,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我市门球赛中出现的这两个问题,如果认真地学习和领会规则和裁判法,应该是可以求得一个妥善的裁决办法。但必须全面地考虑。通过网友们的各种不同的看法,我觉得深有启发。
      1,非击球员是否犯规的问题. 非击球员的比赛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其行为既不是正常比赛行为,也不是犯规比赛行为,而是无效比赛行为,其行为不能用超时犯规、击球犯规、闪击犯规、触球犯规等犯规条例来判罚,而只能以妨碍比赛来处理(从警告直至取消该队比赛资格)。从这个角度来看,非击球员的行为不是犯规,而是妨碍比赛。他同样要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判罚。
       2,非击球员妨碍比赛,要受到妨碍比赛的处罚。但在处理非击球员妨碍比赛的时候,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A,  是否影响比赛正常进行。根据情节酌情处理。如裁判法规定,对非击球员进入比赛场内,第一次给予警告,再次则停止击球权。但在比赛中,经常有非击球员穿越场内,但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裁判对这样的行为一般都是提醒批评阻止,没有提出警告。但严格执行,应该给予警告才好!
           5号球员提前进场,已经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所以裁判员提出警告。1号击球员,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所以有的裁判给予警告,有的裁判只是提醒批评,没有给予警告。但裁判法中规定“非击球员进入比赛场内”必须给予警告。
           B,破坏场上局面和移动场内外的球。要看是否“有意”,是否为了“获利”。如是无意和没有获利,就只给予警告,如是“有意”或是为了“获利”,就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根据情节从取消击球权直至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
           C, 要看违规的次数,如第一次,给予警告,如该队已有警告记录,则应取消击球权。

       根据上述精神,我认为当值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5号队员提前进场,但破坏了场上局面,已经影响了比赛的正常进行,但考虑其不是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有意为之,且该队没有警告记录,所以只给予警告。
      1号球员提前进场,虽然没有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但破坏了场上局面,且不是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该队也没有警告记录,”根据“非击球员进入场内”,给予警告。
     3号是击球员,呼叫3号,她的球被5号抢打,裁判将被5号打跑的球回位的时间是裁判用时,不能算在3号球员的账上。所以不能以第一次呼号计算时间判决她是否超时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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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路凡老师对几种情况的处理意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2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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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10: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涛声依旧 发表于 2014-6-18 17:02
两种判罚都不对,裁判水平太低。1;对5号可提出警告一次。两球恢复原位,裁判应连续呼8秒·9秒10秒然后呼4 ...

完全同意涛声依旧观点。
      规则的处理应该依法有板有眼、有依有据。
      本人看法是:
      一、裁判员呼叫3号,而5号队员上场击球。因为是非击球员、不能判犯规,但是必须予以警告、处理。
      3号击球员在裁判员呼号后未上场击球,裁判员在处理5号队员的同时,应该掌握3号击球员击球时间,如果有逾时犯规事实,应该同时按照逾时犯规程序进行宣判。
      至于警告处理是一次、还是两次,另有不同。
      这才是正确举动。
      二、裁判员呼叫10号,10号上场击球同时,1号队员在没有轮到击球时、就上场击球,也是一种干扰正常比赛行为,应该予以警告。
      在红方(1号)队员受到第一次警告处分退场后,并不影响10号队员有效击球进场。
      裁判员在处理完毕场上问题后,理应接着呼叫1号击球员进场击球,不能加重处罚1号击球员没有上场击球的权力。
      只有红方是两次受到警告的条件下,才允许裁判员这么做。
      立即正确处理才是正确之举。谁赢谁输?并不是判罚对错的根据。
      事后提出异议,裁判员完全应该不予理会。
      这应该就是处理特殊问题的道理。
      关键是裁判员临场运用规则、正确处理问题的能力。
      往往是当事时反应能力慢、头脑有点晕,事后想想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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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执裁时头脑反应要快否则不适合做裁判工作。  发表于 2014-6-24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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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2 11: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凡 发表于 2014-6-21 21:08
通过这几天各位网友的讨论,对如何根据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来处理比赛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使我 ...

          支持路凡老师对几种情况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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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史老师的关注和指导!  发表于 2014-6-22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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