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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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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必须得以裁判确认,否则裁判判你没有撞击,你也无话可说.因为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就也明确说明.就算裁判己经看清了自他球确实密贴,判你撞击有效,但这对于对方来说,也难以服人,因为对方不能进入场内细看,裁判的公权力应当在得以确认的前提下,阳光操作才能服人.
另外,本例又有许多网友提到"据实判定"规定,本人认为这条规定就是一欠考虑,欠严密,易挑起双方纷争的规定,主要理由有以下五点:
1.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说明与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明显相互不吻合,矛盾.前者说必须经确认,后者说不一定要确认.
2.就是在实际中完全存在三楼FJ632网友提出的意见.本人不再述.
3.裁判员在执裁中,有尽职尽责的,有及时到位的,有高水平的,但多数是相反的,规则没有考虑到这一因素.就搞了个模棱两可的据实判定.
4.仔细分析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击球员可请求确认的事项:球与球是否接触.我认为:这条规则的原意主要是指撞击后的球与球的接触情况,而不是针对击球时自他球是否接触的情况.比如撞击后:自球与他球,他球与他球是否接触,在捡拾他球时可能造成犯规或无效移动作出据实判定.
5.无论怎样,当,前后规则条文不吻合,部分矛盾时,应当加以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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