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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军旗

执行新规则后出现的有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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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19: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FJ632 发表于 2011-10-20 20:13
据实是裁判员看到的情况(裁判员没有看是错误的),击球员看到的情况是否与裁判员一致,只有申请裁判员确 ...

    赞同
发表于 2011-10-23 20: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先确认、免得相互争执、不愉快,和谐门球、据实判定没错。
发表于 2011-10-23 21: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新规则允许不确认而‘据实判定’,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执还是请裁判确认的好。
发表于 2011-10-24 05: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若裁判员宣布了是接触或者密贴的的击打自球时他球动不动都认定撞机了该密贴的他球。若未经裁判员认定的是否接触或者密贴球,结果以裁判员判定为准,球员不可争议。而且若询问,只得一次,以裁判员回答为准。
发表于 2011-10-24 06: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队第一天一胜二负,第二天还有两场球可打,但是该队没到场。怎样处理才不使相关队获利。
发表于 2011-10-24 06: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确认一下
发表于 2011-10-24 12: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必须得以裁判确认,否则裁判判你没有撞击,你也无话可说.因为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就也明确说明.就算裁判己经看清了自他球确实密贴,判你撞击有效,但这对于对方来说,也难以服人,因为对方不能进入场内细看,裁判的公权力应当在得以确认的前提下,阳光操作才能服人.
   另外,本例又有许多网友提到"据实判定"规定,本人认为这条规定就是一欠考虑,欠严密,易挑起双方纷争的规定,主要理由有以下五点:
  1.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说明与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明显相互不吻合,矛盾.前者说必须经确认,后者说不一定要确认.
  2.就是在实际中完全存在三楼FJ632网友提出的意见.本人不再述.
  3.裁判员在执裁中,有尽职尽责的,有及时到位的,有高水平的,但多数是相反的,规则没有考虑到这一因素.就搞了个模棱两可的据实判定.
  4.仔细分析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击球员可请求确认的事项:球与球是否接触.我认为:这条规则的原意主要是指撞击后的球与球的接触情况,而不是针对击球时自他球是否接触的情况.比如撞击后:自球与他球,他球与他球是否接触,在捡拾他球时可能造成犯规或无效移动作出据实判定.
  5.无论怎样,当,前后规则条文不吻合,部分矛盾时,应当加以注释.
发表于 2011-10-24 19: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白银元的说法。
发表于 2011-10-24 20: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管规则,还是确认为好!
发表于 2011-10-25 21: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裁判提出确认申请免去麻烦
发表于 2011-10-25 22: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为好减少争议
发表于 2011-10-25 22: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实判定要看裁判道德水准
发表于 2011-10-27 03: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很好判断,裁判员有最终权利,以裁判宣布为准,只能由队长或者教练询问一次。别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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