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球网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版主专区我要改网名

社区广播台

查看: 3224|回复: 15

关于撞击的规定的讨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6-25 08: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3-6-25 09:08 编辑

关于撞击的规定的讨论。
本来想按规则回答《
合法与合理》楼主的问题,但是在研读规则后觉得规则的行文是有问题。
11规则关于撞击的规定是这样的: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说明: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以此行文,来考虑自球运动中三个接触状态,算不算撞击:一、开始时,二、球滚动中,三、结束时。当然都算有效撞击。也就是规则以触及或接触为撞击,不以他球动态为撞击的依据。

于是产生了一个问题,裁判员如何在自球滚动过程中判别触及他球?他球无需有动态,而且一瞬即过。这样的触及裁判员能发现吗? 这不是成了争论的根源吗?我以为裁判不可能判别这种触及。所以规则要改!
我的修改意见是: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中触及他球并使他球发生动态移动后和他球接触。
(此处愿为“和”,按泰虎意见改为“或”。谢谢他,也谢谢从零开始。)
这样裁判才好判。也减少争议。
作为副产品,对于原来已经接触的自他球,也要他球发生动态才算撞击。免去确认,免去合法和合理的争议。


发表于 2013-6-25 08: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您的意见。但是,我建议您改一字。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中触及他球并使他球发生动态和移动后和他球接触。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中触及他球并使他球发生动态移动后和他球接触。


点评

或字改得好。 04规则,进步的地方挺多,创新的东西也不少,可惜都没有写进正文里。而选择了“全面接轨”,则是迷失方向,走了弯路。接来一些乌七八糟、谁也看不懂、咋也学不会、根本就没用的东西。 我当时一听说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25 11:28
谢谢理解和修改。  发表于 2013-6-25 09:02
发表于 2013-6-25 08: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认为“一.撞击: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在移动中触及他球并使他球发生动态和动态后和他球接触。”
我认为上句中最后九个字可以省去。因为他球已产生动态,自球与他球接不接触都为撞击。

点评

请看我的建议。产生动态与自球移动后与他球接触,但是没有动态,此种情况亦为“撞击”。这是我理解楼主的意思。可是,措辞用“和”就使人理解为同时之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25 08:54
发表于 2013-6-25 08: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3-6-25 08:44
楼主认为“一.撞击: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在移动中触及他球并使他球发生动态和动态后和他球接触。”
我认 ...

请看我的建议。产生动态与自球移动后与他球接触,但是没有动态,此种情况亦为“撞击”。这是我理解楼主的意思。可是,措辞用“和”就使人理解为同时之意。

点评

谢谢理解和修改。  发表于 2013-6-25 09:03
发表于 2013-6-25 09: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 的自球移动中触及他球并使他发生动态移动后和他球接触。同意泰虎老师的改动,简明易懂。
发表于 2013-6-25 09: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击:后面的解释都明白,不在于每个字的理解上,讲解明白即可。队员都知道怎么回事。比赛时容易出现争论,焦点不在于规则不明白。关键是裁判掌握尺度的判罚,引起争论事端。跟规则文字组成无关紧要。个人看法!!!
发表于 2013-6-25 09: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烨鸽和秦虎的修改意见 .建议下次修改规则时按修改意见改过来.
 楼主| 发表于 2013-6-25 11: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一次修改: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中触及他球并使他球发生动态,静止时和他球接触。

点评

您第一次的定义将和改成或就很好,您第二次定义加上静止时,我觉得是画蛇添足。接触,既是静止时的状态,那有不静止接触啊?规则能够精练,绝不赘述。您说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26 14:36
支持。  发表于 2013-6-25 15:24
发表于 2013-6-25 11: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6-25 08:40
支持您的意见。但是,我建议您改一字。
一、撞击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中触及他球并使他球发生动态和 ...

或字改得好。
04规则,进步的地方挺多,创新的东西也不少,可惜都没有写进正文里。而选择了“全面接轨”,则是迷失方向,走了弯路。接来一些乌七八糟、谁也看不懂、咋也学不会、根本就没用的东西。
我当时一听说和国际全面接轨了,高兴地不得了,欢呼雀跃,大力宣传,不亚于宣传最高指示。正高兴时,有网友给了我一“闷棍”——“给每个裁判员发一个石灰兜子,上场时挎着,做记号用。”(对我《学习新规话密贴》的回帖)。它让我无地自容,也让我觉醒。让我开始用审视的眼光看规则了。于是有了07年08年的《脱轨创新,走自己的路》、《改革才能发展,创新才能提高》和《掀去面纱看洋规》等文章。

点评

您的思路清晰,思想解放,与时俱进!顶。  发表于 2013-6-26 12:44
发表于 2013-6-26 14: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6-25 11:00
再一次修改:

一、撞击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中触及他球并使他球发生动态,或静止时和他球接触。

您第一次的定义将和改成或就很好,您第二次定义加上静止时,我觉得是画蛇添足。接触,既是静止时的状态,那有不静止接触啊?规则能够精练,绝不赘述。您说呢。

点评

容我再想一想!  发表于 2013-6-26 16:28
发表于 2013-6-26 23: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想知道为什么自球结束运动时与他球接触算撞击,而自球开始运动时与他球接触不算撞击?难道不同时段的接触在物理特征上有差异?
  04规则(及其以后的各版本)关于撞击的规定和说明比99规则更科学、合理,是一种进步。
  如果要以“动感”来规定是否撞击,当然也无不可,但那应该一视同仁,自球静止时与他球接触是否算撞击,也应该看他球是否产生了“动感”,否则就会犯双重标准的错误。而且还要规定这个“动感”要足以让裁判看到(即分辨出来),裁判离撞击点的距离及视力的好坏都影响到动感标准的制定,规则能完成这个任务吗?多大的移动或晃动称为“动感”,恐怕也难有定论!  

点评

击打自球(此时自球与他球是接触状态)使得他球产生动态会比较明显,因为只要不背向击打自球,裁判员(甲裁)已经近距离站位了,就能够看见。然而自球在运动结束与他球接触(按道理肯定产生动态,只是看不见罢了)加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27 12:14
放在我们面前是三种他球没运动的接触,一律都不算有效撞击 也是可以的。但是历届规则都不愿这样规定。如果一律都算撞击,则运动中的接触(他球未动)是不可能判别的,规定为有效撞击则必然经常引起争议。所以必须区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27 08:24
说得好。  发表于 2013-6-27 06:36
发表于 2013-6-27 06: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6-26 23:34
  很想知道为什么自球结束运动时与他球接触算撞击,而自球开始运动时与他球接触不算撞击?难道不同时段的 ...

支持林静风闲老师的看法,撞击应只有一个尺度,即自球在有效移动中触及他球,这是一个过程,包括起止点,开始击球和自球静止时是否与他球接触容易判断,也没必要修改,在运动中与他球似接触不接触的情况比较难判,同样似动不动也难判,修改成他球有动态不解决问题,只能由裁判员判定,这要求乙裁开始站位于被撞球近处,甲裁跟自球。
 楼主| 发表于 2013-6-27 08: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6-26 23:34
  很想知道为什么自球结束运动时与他球接触算撞击,而自球开始运动时与他球接触不算撞击?难道不同时段的 ...

放在我们面前是三种他球没运动的接触,一律都不算有效撞击 也是可以的。但是历届规则都不愿这样规定。如果一律都算撞击,则运动中的接触(他球未动)是不可能判别的,规定为有效撞击则必然经常引起争议。所以必须区别对待,不可能承认为有效撞击。至于开始和结束的两个接触是容易判别的,但是,开始的接触,1,不是本次击球的结果,算为本次有效撞击是勉强的。2,实际上只有四分之一的击球方向可以使他球不动,而产生积极效果的是必须在这个四分之一方向里正好可以过门产生双杆才有意义,其他状况就不如让他球动一下自球占据更有利位置再击球为好。所以不认为撞击是合理的,也很少影响击球员的利益。
规则里的双重标准是常见的,最明显的是一门的标准和二、三门大不相同。只要说清楚就行,这是你过去多次阐述过的观
点。

发表于 2013-6-27 11: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3-6-27 11:59 编辑

  商讨:
  “开始的接触,1,不是本次击球的结果,算为本次有效撞击是勉强的。”  
  
未击打自球时自他球的接触状态属于前期比赛行为造成的结果,但是击打自球时的接触状态则属于击打自球造成的结果,两者不能含混。
  “
2,实际上只有四分之一的击球方向可以使他球不动,而产生积极效果的是必须在这个四分之一方向里正好可以过门产生双杆才有意义,其他状况就不如让他球动一下自球占据更有利位置再击球为好。所以不认为撞击是合理的,也很少影响击球员的利益。”
  
规则应该尽量涵盖比赛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否则处理低频度事件将失去根据。
  “
规则里的双重标准是常见的,最明显的是一门的标准和二、三门大不相同。只要说清楚就行,这是你过去多次阐述过的观点。”
  规则可以对某些比赛行为做出特殊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执行),其主要作用是限制某些比赛的功效以区别于其他类似比赛行为。例如,放在开球区的球其行为功效仅限于成功过一门(即过一门后停在界内),以区别于其他场内球过二、三门的情况;击打界外球的功效仅限于进入比赛场内,以区别于击打界内球的情况,等等。关于区分是否属于有效撞击的双重标准和上面的特殊规定有着明显的不同。

点评

因为一旦击打自球,自球必然与他球接触,而这次接触是击打造成的,不同于未击打时的接触。  发表于 2013-6-27 12:26
请再说明第一项,我不理解“击打自球时的接触状态则属于击打自球造成的结果”。  发表于 2013-6-27 12:17
发表于 2013-6-27 12: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3-6-26 23:34
  很想知道为什么自球结束运动时与他球接触算撞击,而自球开始运动时与他球接触不算撞击?难道不同时段的 ...

击打自球(此时自球与他球是接触状态)使得他球产生动态会比较明显,因为只要不背向击打自球,裁判员(甲裁)已经近距离站位了,就能够看见。然而自球在运动结束与他球接触(按道理肯定产生动态,只是看不见罢了)加之裁判员不一定到位,所以规定接触就为撞击(是否接触,裁判员可以细心观察)。

点评

林静风闲老师,您那是纯理论,没有人不承认。客观情况的概率几乎为零!  发表于 2013-6-27 15:13
“冲风之衰,不能起毛羽;强弩之末,力不能入鲁缟。”当自球速度降为零时,刚好与他球接触,没有能量的传递,也可以不造成他球的移动或晃动。  发表于 2013-6-27 12:37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