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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球在脚下移动的性质说起,看规则对移动的性质的定义。
董振山的《请教闪击问题》引起了网上关于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的性质的热烈讨论,林静风闲的25号贴,帮助我们回顾了在官网的讨论。
本来主贴的讨论的问题并不是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的性质,但是双方的论据里都引用了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是有效或无效移动的为论据。因此有必要对此深入的你研究。
我在讨论中曾经认为:
闪击时球在脚下移动是什么移动,我认为是无效移动。
闪击在门球规则里是很特殊的问题,闪击原则上是踩自球,放他球,击自球,震出他球。理论上整个过程自球可以不动,但是又不能规定自球动一动就犯规,因为那样裁判就得趴在地上观察闪击过程,并且也很容易引起三方(两队和裁判)之间的争议,比赛根本无法进行。为此放宽尺度,规定只要自球在脚的控制之下就可以。这就很容易判别了。并非在脚下任何移动都合法,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移动不追究,移动后得利还是不行。
现在我对上述观点做一点修正。
我认为,规则定义了有效移动和无效移动两种移动,虽然从名字来看“有效”和“无效”是乎是排中的,就是说不存在既“有效”又“无效”的移动,也不存在既不是“有效”又不是“无效”的移动。大家几乎都这样认为。因此证明其有效,就排除无效,反之亦然。
我现在认为,规则的行文并没有支持这个排中的观点。因为规则是把两个移动分别定义的,如果排中,则只要定义其一,例如说明什么是有效移动,同时说不符合有效移动定义的移动就是无效移动,就可以了。没有这样来定义,就说明两者是独立的,并不互相排斥,也就是规则认可存在既“有效”又“无效”的移动,也认可存在既不是“有效”又不是“无效”的移动。
总之,承认有效和无效两种运动相加并不包含所有的门球移动。
请注意,这里是分析规则的观点,丝毫没有我对规则的含义做自己的解释之处。
因此,我认为:
闪击时球在脚下移动,既不是规则定义的有效移动,也不是规则定义的无效移动。无须研究它是什么,规则规定有关移动什么情况合法,什么情况犯规,按规则办就可以了。
所以我的观点表述为:
闪击是踩自球,放他球,击自球,震出他球。理论上整个过程自球可以不动,但是不能规定自球动一动就犯规,因为那样裁判就得趴在地上观察闪击过程,并且也很容易引起三方(两队和裁判)之间的争议,比赛根本无法进行。为此放宽尺度,规定只要自球在脚的控制之下就可以。这就很容易判别了。并非在脚下任何移动都合法,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移动不追究,移动后得利还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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