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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玉灵芝的重新改放他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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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8: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2-8-24 18:25 编辑

门球规则6-16-4-3 (31页):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犯规的规定。此条在本网引起多次讨论。
首先有去年9月25日 我的《读新规,一事一议 之四:16-4-1-3 费解。》❶并有林静风闲、汉玉灵芝,小泥巴1418等网友参加。
后来,汉玉灵芝在月初发表《 分析“重新改放他球”》&#10103;,又有泰虎的《把同类问题归纳后进行讨论》&#10104;  和倔老头类似问题的帖子。还有华夏一人的《试答 汉王灵芝的<分析“重新改放他球”>》&#10105;

由于有关帖子很多,一一把有关帖子读透,在写出自己的意见变得很难。
我这里想个办法简化参与讨论问题的难度。

我以为要清晰讨论这个问题先从回答下面的问题着手:
问:按照11规则,闪击过程中,在已经踩住两球后,想要改放、改踩时:1、拿起被撞他球,2、抬起脚,3、改踩自球,4,放回他球。这个过程犯规了吗?

我主张这里不犯规。理由如下:
1,我们历来就这样打,新规则出现以来没有见到此事有修改的报道、或说明。林静风闲的帖子(在&#10102;)也支持在这个观点。
2,如果认定此事犯规,那么“改踩”一词就可从规则里取消,或规则要规定,放球后不得改踩。

如过对问题的回答是不犯规,则6-16-4-3 条文要修改,因为两者有矛盾。
如果回答是犯规,则要大张旗鼓地 宣传此改动。 条文也要进一步推敲。

对问题的两种不同回答,是无法混在一起讨论的。







点评

相关帖子有:http://www.menqiu.com/thread-29290-1-1.html  发表于 2012-8-28 22:29
相关贴子有:http://www.menqiu.com/thread-30676-1-1.html  发表于 2012-8-28 22:23
(1)这个过程犯规。(2)求同存疑,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我中门网的主张。  发表于 2012-8-25 07:44
1,学习新规则,改变老做法.我尊重林静风闲老师也相信林静风闲老师会作出正确结论的.2该踩不必取消在踩球顺序还是允许改踩的. 烨鹤老师两点以后的文字有我按规则字面表述理解队的意思.谢谢.  发表于 2012-8-24 23:15
发表于 2012-8-24 18: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中心问题在改踩,如果没有改踩,您就不可能在未踩自球的情况下,去触及自、他球。但是,改放时,如果没有踩住自球,而触及自、他球,就视为触球犯规。

点评

谢谢您!  发表于 2012-8-25 21:28
这才是讲到点上.  发表于 2012-8-25 19:56
发表于 2012-8-24 18: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又是土人 于 2012-8-24 19:09 编辑

问:按照11规则,闪击过程中,在已经踩住两球后,想要改放、改踩时:1、拿起被撞他球,2、抬起脚,3、改踩自球,4,放回他球。这个过程犯规了吗?
       这四个步骤及其顺序正确无误,没啥讨论的。哪位还有异意吗?
        “31页的四之3”指的是:第一次放球后,要改放他球时,先抬脚(离开球)后那起他球;还有第一次放球后,先抬脚(离开球)后触摸自他两球使其贴靠,再踩球的两种情况。跟上述四个步骤无关。
        果真是犯规,两球停止后,怎能先捡拾他球而后踩自球再放他球呢?(不踩自球触摸他球犯规了吗?走进死胡同)

点评

老师:您好!又是土人老师和本跟帖老师是?  发表于 2012-8-29 10:39
请看汉玉灵芝帖,他认为犯规,所以我把问题凸显出来对了。  发表于 2012-8-25 08:0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19: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2-8-24 19:17 编辑
又是土人 发表于 2012-8-24 18:49
问:按照11规则,闪击过程中,在已经踩住两球后,想要改放、改踩时:1、拿起被撞他球,2、抬起脚,3、改踩自 ...

在第二步后,他球在手里,且未踩住自球,所以符合规则6-16-4-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之规定,犯规!


发表于 2012-8-24 23: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1,学习新规则,改变老做法.我尊重林静风闲老师也相信林静风闲老师会作出正确结论的
   .2"改踩"不必取消在踩球顺序里还是允许'改踩"的.
   烨鹤老师文中两点以后的文字,有我按规则字面表述理解对的意思.  谢谢!.

点评

1)这个过程犯规。(2)求同存疑,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我中门网的主张  发表于 2012-8-25 07:46
请明确说出你对我的问题的回答,犯规吗?为什么?  发表于 2012-8-25 07:25
发表于 2012-8-25 08: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2-8-24 23:48
1,学习新规则,改变老做法.我尊重林静风闲老师也相信林静风闲老师会作出正确结论的
   .2"改踩"不必取消 ...

烨鹤老师:1)您所表述的问题,这个过程犯规。   (2)求同存疑,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我中门网的主张。                                                                  (3)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是树立我中门网“权威”的大好时机。望网友们积极参与讨论,发表意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16: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对我的问题实际存在两种回答:
又是土人和我:不犯规。
汉玉灵芝,犯规。
这是一个简简单单的问题,回答完全不同,我希望能引起网友注意,参与讨论。
回答了这个问题,才能讨论规则的表达,用词有没有毛病。
发表于 2012-8-26 07: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一)............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3.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他球)。
  4.放他球时手触及到自球。
  5.重新改放他球。
  6.击打自球的同时击到踩球脚。
  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4.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
  6.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
  8.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通俗的说:
1.放他球时手触及到自球。
2.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这两种动作只有在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在放球后击球前才能做到的动作.
有些运动员担心自他球没有靠紧,用手把自他球往一起再紧紧.
这时有的人感觉脚不舒服,再动动脚,此时如果脚离开自球就属于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点评

不犯规  发表于 2012-8-26 09:08
请先明示我说的情况你认犯规没有?  发表于 2012-8-26 08:19
 楼主| 发表于 2012-8-26 14: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华夏一人 发表于 2012-8-26 07:05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 ...

我说的情况:
按照11规则,闪击过程中,在已经踩住两球后,想要改放、改踩时:1、拿起被撞他球,2、抬起脚,3、改踩自球,4,放回他球。这个过程犯规了吗?
对照规则: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在  2、抬起脚 的时候,他球在手里,正符合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他球。
情况。按规则条文是犯规的。
所以:认定 我说的情况不犯规,则规则要做文字修正。
          认定我说的情况犯规,则等与取消“改踩”的合法性。

两者必居其一!
发表于 2012-8-26 15: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8-26 14:31
我说的情况:
按照11规则,闪击过程中,在已经踩住两球后,想要改放、改踩时:1、拿起被撞他球,2、抬起 ...

老师说的好!现象客观存在,规则白纸黑字。诺大中国门坛,不能获得正解?
发表于 2012-8-26 19:45:1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8-26 14:31
我说的情况:
按照11规则,闪击过程中,在已经踩住两球后,想要改放、改踩时:1、拿起被撞他球,2、抬起 ...

又一个晕的....
      首先肯定你所讲的是不犯规的!!!
      以下这两种动作只有在闪击过程中,击球员在放球后击球前才能做到的动作.
     1.放他球时手触及到自球。
有些运动员担心自他球没有靠紧,用手把自他球往一起再紧紧.(是不犯规的)

     2.另外这时有的人感觉脚不舒服,再动动脚,此时如果脚离开自球就属于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是犯规的)


点评

华夏一人老师,我想了36小时的晕答:您描述行为现象是犯规的,但是6-16-4-1-3并非针对您所说的一种,这又怎能说明烨鹤老师所描述的现象不犯规呢?  发表于 2012-8-28 07:33
拜读华夏一人老师的文章我是晕!  发表于 2012-8-27 03:22
发表于 2012-8-27 21: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老师您好!这《改放》的探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是越看越晕。老师啊!您可以给我一个正确的答案吗!多谢了!期盼答案!。。。。。。
发表于 2012-8-28 07: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爱家人 发表于 2012-8-27 21:24
汉玉灵芝老师您好!这《改放》的探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是越看越晕。老师啊!您可以给我一个正确 ...

幸福爱家人老师说的太好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正确的解释只有一个。根据现在文化的普及程度和只要是门球爱好者,对这个既简单而又常见的现象,根据11规则,都应该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那为什么还会出现目前的状况呢?其中道理已非问题本身造成,其实这也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了!是修正错误,还是坚持错误,这对应该负责的人来说目前的不表态,可能是最好的不是办法的办法了。因为过不多久,肯定还要修改规则,到时这一页不就又揭过去了吗?不要说现在网友还存在分歧,就是达成一致共识,在门球界不也是跳不出“谁的地盘谁当家”的魔咒制约吗?所以目下何必又非得弄清呢?(先说题外话)
发表于 2012-8-28 09: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说的好!现象客观存在,规则白纸黑字。诺大中国门坛,不能获得正解?




点评

感谢老师朋友的支持!谢谢了!  发表于 2012-8-28 12:15
 楼主| 发表于 2012-8-28 09: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西瓜圆圆 发表于 2012-8-28 09:23
老师说的好!现象客观存在,规则白纸黑字。诺大中国门坛,不能获得正解?

我不能促使门协表态,我只希望本网网友们有一个共同的认识。
盼本网资深网友都能够关心和参与此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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