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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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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1 19: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正确 。据实判定。好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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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 06: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裁判到位,现场情况一目了然。他的裁决是对的,没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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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 13: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2-12-26 18:46
裁判员“据实判定”的规定,唯独在这里不适用。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没产生动态,绝对不能以“据实判定” ...

此题讨论已很深入,最大的问题在于十五条的说明,军旗的解读也符合条文的字面解释。
这就是规则特别慎重地 告诉裁判员: 遇有自他球接触时,要看击球员是否申请确认,申请了,自球离开时不论他球是否有动态,为有效撞击,未申请确认,则自球离开时他球无动态不为撞击。对原俩球的接触要视为没接触
这是规则的本意吗?

我以为必须承认规则此处有误,否则,规则自相矛盾,永远讨论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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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規行裁.裁判员自身有不当.烨鹤说得在理  发表于 2013-1-6 15:31
平时练球无所谓,比赛时候要较真,申请确认一句话,避免争执出奇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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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 13: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一笑 发表于 2012-12-26 16:34
我的看法:
      首先,就裁判员来说,裁判跟球到位,观察准确,心中认定是球球接触并不做任何表示,击球 ...

这个问题哈哈一笑的理由最充分,我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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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 13: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1-1 13:16
此题讨论已很深入,最大的问题在于十五条的说明,军旗的解读也符合条文的字面解释。
这就是规则特别慎重 ...

平时练球无所谓,比赛时候要较真,申请确认一句话,避免争执出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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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要修订,要等到2014年,现在讨论一下有利于规则的修改。  发表于 2013-1-1 14:06
这里不涉及如何做为好的问题,而是规则有没有自相矛盾的地方。  发表于 2013-1-1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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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 14: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这一个问题,请网友不要老说裁判如和做为好,击球员如何做为好,这是众所周知的。
要回答,规则如何说,规则有没有矛盾,各种情况下如何判。才是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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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去掉“确认”,去掉“据实判定”的条款,还有临时移开,这些都是规则中 的垃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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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 16: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1-1 14:18
讨论这一个问题,请网友不要老说裁判如和做为好,击球员如何做为好,这是众所周知的。
要回答,规则如何说 ...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去掉“确认”,去掉“据实判定”的条款,还有临时移开,这些都是规则中 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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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33帖你还没有回答呢。  发表于 2013-1-1 20:19
确认问题要分开来看。 可确认的事项有5条。 4和5 条问过门和撞击的球号,是裁判员刚宣判的,没有必要再提问,所以是废话。听不清再问一下,也无需列入规则的一条。 第3 条,把裁判员当教练员用了。如同开球时问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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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 20: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3-1-1 16:55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去掉“确认”,去掉“据实判定”的条款,还有临时移开,这些都是规则中 的垃圾 ...

确认问题要分开来看。
可确认的事项有5条。
4和5 条问过门和撞击的球号,是裁判员刚宣判的,没有必要再提问,所以是废话。听不清再问一下,也无需列入规则的一条。
第3 条,把裁判员当教练员用了。如同开球时问裁判员我的球在开球区内吗?裁判有必要告知吗!
第二条,压门线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如果计分板上有,不必问,如果只在记录员手上上有,问一下答一下,使比赛顺利进行有什么不好?
第1条,在击球员刚上场时自他球接触与否问一下,以免事后有分歧,使比赛顺畅起来也是很好的,我主张确认问题裁判不必象法官,显得十分威严,非问不答,裁判完全可以为免事后分歧,主动宣布,两球接触或不接触。

规则第15条的说明里,“经裁判员确认”这几个字引出太多分歧,是规则自己打自己嘴巴,必须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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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裁判员何时都应该及时到位事先观察好场内场外球的状态,都应该按照规则规定,据实判定。无需此彼有别。 我很早就建议,裁判员对场上球与球之间接触状态即时选报。比如,二门前向四角闪送,是否与那里的球接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3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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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 12: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3-1-7 17:09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3-1-1 20:17
确认问题要分开来看。
可确认的事项有5条。
4和5 条问过门和撞击的球号,是裁判员刚宣判的,没有必要再 ...


我认为裁判员何时都应该及时到位事先观察好场内场外球的状态,都应该按照规则规定,据实判定。无需此彼有别。
我很早就建议,裁判员对场上球与球之间接触状态即时选报。比如,二门前向四角闪送,是否与那里的球接触,对双方教练员的指挥都有影响。在等到时候击球员现申情确认就晚了。
如果规则把裁判员据实判定,改为事先及时宣报该有多好。就不会有争议了
(当然是“接触”就宣报,不接触就不报,如同过门一样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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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早就提过。  发表于 2013-1-5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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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18: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判罚无可争议,击球队员不太稳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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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14: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些天有病住医院了,28日出院,刚看到此帖。
我认为shayu老师的《再讨论
》不是讨论这种情况如何判罚的问题,而是讨论规则的前后说明文字容易让人产生理解上的分歧。
      关于球与球是否接触的问题:
      1、规则19页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2、规则28页说明: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在这里,规则28页的说明本意就是“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而前面的“经裁判员确认”就有画蛇添足之嫌。就容易使人理解为“不经过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击打自球,裁判员也可以判不为有效撞击”。
      如果将“经裁判员确认”几个字删除就不会使人产生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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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5 14: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shayu老师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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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6 15: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很公正、判罚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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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6: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有看到楼主总结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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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7 22: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据实判定!好裁判{: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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