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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应该谁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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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22: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到 底 应 该 谁 出 线

门球比赛的第一阶段多是小组循环赛,一个小组中的球队数有5、6、7、8个不等。一般的循环赛后多是取前两名出线,进入下一阶段的复赛和决赛。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前两名出线,这是我们广大门球爱好者都很关注的。我觉得不论是“09规则”,还是修订后的“11规则”,关于这一问题的个别条款都尚有商榷之处。这话还要从一场门球小组循环赛后名次排列的结果说起。
安徽省省直门球协会在2011年4月19日——23日举行“迎五一”门球赛,每组有8支球队,按照赛事规定,小组循环赛后的前二名进入下一轮比赛。其中B组的比赛结果如下(设8支球队分别为A、B、C、D、E、F、G、H):
A:B=9:23,A:C=16:10,A=13:12,A:E=15:9,A:F=13:13,A:G=10:13,A:H=8:11              A队胜4场
  B:C=7:21,B:D=11:12,B:E=10:9,B:F=6:15,B:G=17:10
  B:H=16:14                      B队胜4场
  C:D=19:7,C:E=15:17,C:F=11:7,C:G=10:13,C:H=15:9
                                    C队胜4场
  D:E=11:10,D:F=9:11,D:G=19:9,D:H=10:10
                                    D队胜4场
  E:F=12:11,E:G=15:13,E:H=14:10    E队胜4场
    F:G=16:10,F:H=15:12           F队胜4场
G:H=8:14                      G队胜2场
                               H队胜2场
注:A:F=13:13,D:E=10:10, 表示A队和D队胜。
下面的事情就是确定哪两支球队出线了。
在相当多的体育比赛中都有小组循环、前两名出线、再进入复赛和决赛的问题。一个普遍遵循的原则就是“先算大分,后算小分”。这里的“大分”就是“胜场数”;这里的“小分”就是“净胜分”。因此,“先算大分”应该是一个普遍的重要的原则,必须在确定出线球队的计算成绩全过程中,始终得以贯彻和执行。
再回到我们所讲的那场比赛。经过小组循环赛后,有A、B、C、D、E、F 6支球队的胜场数均是4场,有G、H 2支球队的胜场数是2场。因此,G、H队当然就在淘汰之列了。应该进入下一轮比赛的2支球队只能在胜场为4场的6支球队里进行比较产生。在此之前,我们仅仅完成了确定小组出线球队的第一步,即先行排除两支胜场数较少的球队。我们称之为第一阶段。既然“先算大分”是个普遍重要的原则,因此,在下一阶段中也必须得以贯彻执行。
因为我们是要在A、B、C、D、E、F 这6支球队中比较产生2支出线的球队。我们就必须要知道这6支球队之间的胜负关系,要在这6支球队里比较出它们各自的胜场多少。  这6支球队之间共有15场比赛,它们之间的比赛结果如下:
A:B=9:23,A:C=16:10,A:D=13:12,A:E=15:9,A:F=13:13
                                       A队胜4场
B:C=7:21,B:D=11:12,B:E=10:9,B:F=6:15  B队胜2场
C:D=19:7,C:E=15:17,C:F=11:7           C队胜3场
D:E=11:10,D:F=9:11                    D队胜2场
E:F=12:11                              E队胜2场
                                       F队胜2场
   根据6支球队之间的交锋记录统计,应该进入下一轮比赛的两支球队,显然应该是胜场较多的A、C 两支球队。因为这体现了“先算大分”的普遍重要原则。可能一些球友会问,这6支球队在第一阶段比较时明明都是4个胜场,怎么此时又变了呢?这是因为第一阶段我们是对小组的所有8支球队进行比较,有些球队的胜场数包括了对于已经淘汰的G、H 球队的胜场。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计算成绩的第二阶段,是对余下的6支球队之间的胜负关系进行再一次比较。在第二阶段里继续进行“先算大分”的比较才是最为公正合理的。
为什么不可以在第二阶段直接进行这6支球队之间的净胜分比较呢? 这是因为在实际的比赛中,胜1分算胜一场,胜10分也是算胜一场,因此胜场数的多少与净胜分的多少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胜场数才是第一重要的指标。如果不在每一阶段都贯彻“先算大分”的原则,很可能会出现胜场多的球队下,胜场少的球队反而上的不合理。例如,有A、B、C 3支球队在小组排名的第一阶段胜场数均相同,并列成为有可能出线的球队,这三支球队之间的胜负关系如下:A以10:9胜B,A以10:9胜C,B以10:5胜C,A胜2场,B胜1场,C胜0场,若首先“先算大分”以胜场数为考虑名次的依据,显然应当以A,B,C为序。若按净胜分算,A队净胜2分,B队净胜4分,C 队负6分。A队虽然胜场数比B队多,但是净胜分却少,则成了按B、A、C 为序了。这不成了“败者为王”了吗?我们能够将胜场较多且又胜了B队的A队排在B队之后吗?这显然是个不合理。
但是,这种不合理在实际的比赛中却时有发生。在上面所举的安徽省省直门协主办的那场比赛,最后裁判组依据当时所执行的“09规则”(注:现在所执行的“11规则”还是同样的规定),直接计算A、B、C、D、E、F 6支球队的净胜分,判定C、F 两队为前两名,而在比赛中分别将C、F 两队打败的A 队却名落孙山。这不成了“胜者为寇”了吗?这不是让胜者蒙羞了吗?我这里绝无批评裁判组之意,他们认真执行规则完全是对的。我意在讨论现行规则的合理性。
又有球友可能要说,“后算小分”如何体现呢?我们说“先算大分,后算小分”,不是说只算大分,不算小分。但是算小分是要有特定条件的。当经过先算大分(一次或数次)之后,仍出现三个以上球队胜场数相同,并且出现了循环胜负的情况(如,A胜B, B胜C, C胜A,也有人戏说是“推磨”),这时则需要计算各队的净胜分以确定名次。如果仅有两支球队胜场数相同,直接凭双方的胜负关系即可确定名次。
因此,我斗胆对于现行的门球裁判法记录工作中的“计算成绩,决定名次”提出如下建议:“胜场数的多少应该是名次排列的首要考虑。不论计算到哪一步骤,都要进行胜场数的计算和比较,以确定球队的名次排列。当三支(含三支)以上球队胜场数相同,且出现循环胜负,应以“净胜分”的计算和比较确定球队的名次排列。”当然,若如此,可能会给裁判组的最后计算排序增加一些工作量。为了能使比赛的结果更加公平合理,增加些许工作量又何足挂齿。况且出现循环胜负的机率也是极少的。
一家之见,难免偏颇。欢迎批评指正。以期共同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门球运动环境。

八公山人
2012/12/1
   

发表于 2012-12-1 23: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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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23: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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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 23: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soso_e192:}{:soso_e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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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17: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循环赛的计名次方法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为此我在学习之余也对循环赛计名次方法做一番探讨。供大家参考。

1,循环赛的计名次方法不是规则的一部分内容,11规则出台后也不是裁判法的内容,他是“供比赛组织者使用和借鉴”的《竞赛手册》的内容,也就是说他推介的计名次方法没有裁判法更没有规则的严肃性,每一个 赛会,你可以借鉴,也可以不借鉴。也就是可以自定循环赛的计名次方法。

2,全面合理的方法是不存在的,例如楼主为A不出线抱怨,但是在这个赛会的全过程,A 的表现是很差的,用全阶段净胜分反映一个队的水平也是很有道理的(尤其可以鼓励开始输球的队可以不气馁,在后来的比赛里把拉大的差距找回来),但是如果一开始就用全阶段净胜分牌名次A将名列第七,比H还要差。A还又一个软肋,他在和F打平时,靠的是有高分获胜,这是很不讲理的规定,分相等且有高分者,一定是有低分,所以多高分胜,和多低分胜是同义的。这个胜就是运气而已,如果把平分定为各胜半场,则A和D并列第五。所以总体来说,A得第三名是规定有利于他。

3,楼主所推荐的规定,在99规则里有过,99规则就是他所说的方法计名次。99规则还有一个优点,就是不用净胜分,而用得失分率,(总得分÷总失分)这是合理的,例如甲对丙15:5 取胜,乙对丙20:10取胜,对丙的净胜分都是10分,反映不出两者水平的差距。用得失分率,则甲为3,乙为2,甲高于乙。只是计算略显麻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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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5 19: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复 烨 鹤 先 生
    十分感谢烨鹤先生的关注与参与,也十分欣赏先生的认真态度和深入研究。
我所提及的关于决定名次的内容不论是09规则里,还是11规则的“裁判法与竞赛手册” 里都有表述。尽管这些内容不在“规则”、“裁判法”的正文里,它毕竟是“规则”、“裁判法”的补充与说明。完全有理由可以说是“规则”、“裁判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最起码可以说是广大门球爱好者的一项游戏规则,而且这些规则是经过国家体育部门编著、审定的,在门球运动的实际活动中,正在为广大球友使用和执行着。我所接触到的各种比赛,对于数支球队胜场数相同时应当采取的决定名次的方法,并不是仅仅“借鉴”,并没有“自定循环赛的计名次方法”,而是在认真地执行11规则里的有关内容。中国有这么多打门球的,不执行统一的游戏规则,东南西北各行其是怎么能行呢。
    我想我们不应该把注意力过多的放在此项内容的归属上。是规则?还是裁判法?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应该更多地探讨这些内容的合理性。体育运动项目多种多样,具体的比赛规则林林总总。但是,在计算成绩,决定名次上却大同小异。 “大同”就是“先算大分,后算小分”。可能有人认为“用全阶段净胜分比较也是很有道理的”,在众多的篮球联赛和足球联赛里,都是“先算大分,后算小分”,我国现行的的门球规则里、裁判法里实际上也是在实行“先算大分,后算小分”。只不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现在问题的要点是:09规则和11规则一再列举的那个例子只说明了:在小组循环赛中,当出现数支球队胜场数相同时,并且又有循环胜负的关系时,应该采用计算球队之间的净胜分来决定名次。这个意见是正确的。但是,大量的、普遍的情况是:当出现数支球队胜场数相同时,球队之间并不存在循环胜负的关系。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决定其名次,这是我们每个门球球友都不可回避的问题,都希望有个更为合理的解决办法和标准。对此,现行的规则也好,裁判法也好,都没有予以妥善解决。两次的门球规则里一再援引的那个例子中,第一次计算的结果是:甲、丁、戊、丙、己5支球队胜场数相同,并且是循环胜负关系;第二次计算的结果是:甲、丙、丁3支球队胜场数相同,并且是循环胜负关系。这样的情况在门球比赛中的出现实在是太少见了。用罕见的来证明普遍的,这是以偏概全,这是一种不严谨。希望我们广大的门球爱好者都能够关心这个问题,集思广益,求得一个更为合理的办法。为营造更为公正合理的门球运动环境贡献我们的才智。
                                                八 公 山 人
                                                 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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