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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越来越深入了
讨论问题,提倡针对问题、摆事实讲道理,互相努力的去倾听对方的意见。我并不喜欢变成互相针锋相对的辩论。
有人曾经提出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规则没有规定【两次过门】是不合法的。
【两次过门】合法与不合法,需要靠大家对门球竞赛规则相关规则的共同认识与理解。
正如大家目前认为:压球门线上的球,随后的过门能够得分一样,多数门球人都这样认为。
一旦【规则】的实质被大家认识到,我相信:这样的认识总有一天会改变过来的。
今天试问一个问题:
规则:是为谁规定的?执行的主体又是谁?
我的认识是:
规则是为执行人而规定的。与规则无关的人,不必要去遵守这些规则。
规则的执行主体,则是与遵守规则相关的每一个人。这个人必须遵守、那个人也必须遵守。
本人观点是:规则是判断每一个人独立行为能力是非的唯一标准!
一、击球员击球准备过门(含闪击),击球以后、怎么判断?
依据【球过门】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球门后方——这条规则的完整内容、一一去进行对照,然后得出最终正确的答案。
得出的答案是:击球员击球过门,结果:压在球门线上的球,是不能够得分的必然结论!
二、随后的击球员击球,使压在球门线上的球、过门了?又应该怎么判断?
仍然依旧【球过门】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球门后方——这唯一的规则条款内容,去进行一一对照,方能得出正确答案。
得出的正确答案依然是:击球员击打:压在球门线上的球,随后的过门、也是不能得分、这样的结论!
我的观点与结论是:任何一项规章制度、任何一项门球竞赛规则,都是考核:每一位特定行为人、每一次特定行为动作是非的判定标准。
统一:压在球门线上的球、随后的过门不能得分的认识,还有困难、还有难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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