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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廖兴铭 于 2015-5-13 12:48 编辑
门球竞赛规则及裁判法和仲裁条例三个规定,都要执行。现在分别列出其对同样问题的相关规定,请网友看看,我想问问究竟应如何?按哪个规定办?
(一)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规则 栽判法 仲裁条俐
“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 无相关条文 "裁判员所作的判决,为最后的判决"
【 想问问的是:1、最后的判决能纠正吗?2、谁来纠正?在‘三个规定中没有找到相关条文。只有错判者自己纠正最好。】
(二)赛场询问
’ 规则 裁判法 仲裁条例
‘”队長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 ” 询问经解笞后再次追问 对裁判员的裁决不得提出异议,“
可向裁判员”提 出询问“ 或指责裁判员“(妨碍比赛 ) 如因纠缠致使比赛中断5分钟的的 即为罢赛
【想问问的是:上述三个规定中的条文是矛盾的统一吗?询问不是提出异议吗?】
由此想起再次建议:1、规则中最好删去赛场询问。严肃法规,减少时间浪费。
2、规则中增加对不合格的裁判和执裁不公,甚至循私舞弊者的处罚条款,直至永乆取消其执裁资格。
3、规则中增加对罢赛行为的处罚条款。如停止其1至3年参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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