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4-5-24 00: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你说对了,按规则文字的表述,击球员击球后,击球权未结束之前,应该是可以“无数次击球”!】
如果你认为是“应该是可以“无数次击球”!”,根据在哪里?
【你说“所以在这一次击球后不可以继续再击球”,你不就是等于宣布击球权结束了吗!】
我并没有宣布击球权结束,反而是你一直在说的。击球权的结束是规则“(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表述的,不需要再做什么解释。 【你说“只有等到这一次击球后的结果出现之后才能确定还能不能再击球了”,这里的关键是击球权到底是已结束还是未结束,如果说击球权未结束或已结束,为什么还要等结果呢?规则的问题就是你到底如何执行才对?说未结束,就可以击球;说已结束,就不用等结果了。执行的矛盾就在这里!】
就是因为结果还未出现,所以要等,只有结果出现后才是击球权结束,你是一个老裁判,你会允许击球员在等的时候连续地“无数次击球”吗,你是怎么执行的?
如果你认为规则有问题没说清楚,去和中国门球协会去谈,就请不要跟我再讨论了。我也不回答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