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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4-3-19 2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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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旗 发表于 2014-3-19 11:38 
这就是规则拖泥带水的毛病。
规则,就是规范击球员的行为。虽然没有规定“只有一次”,那你就击两次、三 ...
感谢军旗老师的评判!
不过我认为规则第九条:
(一)如果规定“呼号后,获得一次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岂不是既简单又明确,不会产生岐意。
(二)如果规定“击球员击球后,击球权结束,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员退场。”不是也很简单、明确,不会产生岐意。
另,规则第十二条 三、续击权 (一)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获得1次续击权。(二)、闪击完成后获得1次续击权。(三)、过二、三门时又撞击他球闪击后获得2次续击权。
按军旗老师的推理,规则第十二条 三,这里只规定过门、闪击完成后获得续击权不就行了,又何必规定获得1次、2次续击权呢?
我说“拖泥带水”,指的是规则的文字定义不准确,含糊其词,容易产生岐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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