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4-3-18 18: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4-3-18 09:08 
硒都门球老师,连击是一次击球动作,和两次击球是两回事。赞同。但是,您去击打正在移动的自球,规则有条文 ...
《规则》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一)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
(三)击球权结束后,该队员应立即退场。
泰虎老师:我发帖要讨论的是规则第九条的文字界定有不完善的问题。
1,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的确没有界定击球员的击球权次数,既可以理解为一次,也可以理解为多次。
如果界定为:“(一)被呼号后的运动员成为击球员,获得一次击球权”,就不会产生岐意。
2,(二)击球员击球后,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按规则的本意(只有一次击球权),击球员击球后,击球权就已结束,而不是“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权才结束。击球员击球后是不能再击自球的,只有获得续击权后,才能再击自球(再获击球权)。
如果界定为:“(二)击球员击球后,击球权结束,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柱、犯规时,击球员应立即退场。”也不会产生岐意。
3,删除(三)。
4,关于续击权,规则第十二条(23页)已有界定,形成了前后照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