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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6 1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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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球在脚下的移动属无效移动”
无效移动在规则里有定义,这个定义是有瑕疵的。
第一句话说: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复位的移动。有于在这里没有指明哪些要复位,所以可以理解为在规则里其他条文指明的要复位的。好,据此,闪击时脚下自球的移动对续击有利 ,要复位,是无效移动,如过无利,不须复位,就不是无效移动。同一移动,要看后果才可以判有效无效。这是规则吗?
“无效移动包括下列情形,”
这句话如果是说“ 无效移动是指被移动的静止球须复位的移动” 加上 “ 下列情形 ”。就应当说“ 无效移动 还 包括下列情形,” 没有这个“还” 字,是说下列情形本来就包含在第一句话的定义之内,特别再列出而已。那么,撞柱后的移动的原位在哪里?
实际上我们的规则里的无效移动定义来自国际规则,只是把国际规则的翻译错了。
台湾的规则此条也是翻译国际规则,他是这样说的:
下列为无效移动,所移动的球全部放回移动前的位置。.........
没有我们的第一句话那样的定义是的语言。他是一个枚举式的定义。
只要列入下列情形的移动都是无效移动,没有列入就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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