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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07: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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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关案例}在门前30厘米处1球撞击3、5两球,击球员先闪击3球于门前附近,后闪击5球进门,不慎5球碰门柱反弹回来,5球在移动中又碰到1球(脚已抬起),1球被5球碰撞移动停稳后于3球呈接触状态,问裁判员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
一、5球与1球的碰撞不犯规; 1球与3球接触时(踩球的脚已经抬起)不在闪击的过程中,因此不能按照闪击犯规来处理。
二、规则规定:“被闪击的球反弹回来停止后与自球接触”为闪击犯规;而3球不是本次被闪击的球,3球更没有反弹回来的移动过程,根据规则的规定,只有被闪击的球反弹回来移动停稳后与自球接触时,才符合闪击犯规的特征。而该情景是由于自球的移动导致与3球接触的,这与规则规定的闪击犯规情况是完全相反的情景。因此,用该条规定来认定1、3球的接触为闪击犯规,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条件要素。
三、1球与3球的接触,不是重复撞击。因为“重复撞击是指在续击中,自球再次撞击被闪击过的他球”,才能构成重复撞击犯规,不续击就没有构成重复撞击。
四、5球与1球的移动都是有效移动,形成局面有效,不在临时移开的范畴。
五、在击球员击球之前,裁判员可以不需做任何认定、宣判和处理。但只要击球员击球,裁判员应立即宣判:“犯规”(理由是重复撞击)!处理是将自球拿出界外!3球恢复原位。
六、击球员减少损失的最好方式是:不续击退场或者触球犯规,等待裁判宣判:超时犯规或触球犯规!由于不是在闪击过程**现的犯规,所以,处理是取消击球权,自球不拿出界外。
七、这种情况的裁决,临场裁判员也可根据规则给予的权利:“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依《规则》和《裁判法》的有关条文,如无相关条文,则按照《规则》和《裁判法》的精神判处。
八、裁判员若依据1球与3球接触的结果认定为闪击犯规,直接将自球拿出界外,也算一种果断利索的处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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