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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9 08: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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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濮水龙乡居人 于 2011-10-19 08:43 编辑
- 要正确执行新规则中“据实判定”的规定(转军旗贴)
《2011规则》第九条“击球员”第三款“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事项”中,共列有五项:(一)球与球是否接触。(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三)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四)成功撞击的球号。(五)成功过门的球号。后边的“说明”有两点,一是“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二是“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这里的“据实判定”是指下列情况:如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另一他球密贴,击球员没申请确认,就去捡拾他球,结果造成与其密贴的他球移动,此时裁判员不能以“没经确认”为由,判击球员犯规,而应根据‘两球是密贴状态之实’,判定不犯规。再如,闪送他球进门时,所放的他球接近球门线,但并没与球门线接触(用‘他球投影是否压球门线’更准确,因为如果到了球和球门线“接触”的状态时,其投影已经压球门线至少3.75厘米了),击球员虽然没有申请确认,就进行了闪击,将他球送过门,裁判员不能以“未经确认”为由判‘过门无效’,而应“据实判定”过门得分。
但是,撞击他球前,自球是否与他球接触,击球员未经确认就击球,结果他球未出现“动态”,裁判员则不能“据‘两球密贴之实’判定”为成功撞击。请看论坛讨论几天,仍无定论的实例:已过二门的5球,在三门前与9球成接触状态,击球员未经裁判员确认,就击自球进了三门,9球没动,5球进门后,撞击了门后的3球。这时,裁判员只宣判“5号三门得分,撞击3号”,而没有根据“据实判定”的规定,判定成功撞击9号,结果双方为此争执不休。 “据实判定”的规定在此处不适用。因为撞击前的自他球接触,撞击后他球未动,是否应该认定成功撞击,是另有专门规定的。请看规则第十五条“撞击”的说明:“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这就可以毫无疑问的确认,上例,没有经裁判员确认,对9球的撞击是无效的,5球不是双杆。
在论坛讨论此题,绝大多数网友执意坚持裁判员应该“据实判定”,撞击9球有效,5球是双杆球。理由是,据实判定,包括“两球是否接触”,而且是在第一条。要说此说法毫无道理是武断的。的确,规则的这两处“说明”,很容易让人出现误解,其实“两球是否接触”这一条,在新规则中,继续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了,就是执行09规则时,撞击后的密贴,有经验的击球员,也不浪费时间请求确认,而是捡球前,先将要捡拾的球“拨离”与之密贴的球,这样,他球不可能移动。如果没此条,或在前面加上“撞击后”三个字,加以限制,或在“据实判定”之后,加“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文字),也就不易误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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