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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硒都门球

关于简化“闪击犯规”的意见(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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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9 16: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5-19 16:17
经捡拾的被撞球脱手,触及场内球不犯规。
击球员可以用他球击打场内球,虽然不得利(裁判员复位)但是增 ...

     击球员用他球击打场内球可按故意破坏场上局面论。

点评

由裁判认定。再说击球员不得利他不会拿球击打球。  发表于 2013-5-19 19:33
“故意”如何判定?  发表于 2013-5-19 17:44
发表于 2013-5-19 19: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soso_e142:}

点评

谢谢!  发表于 2013-5-19 22:03
发表于 2013-5-19 20: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曾建议把"闪击"列专题讨论,硒都门球老师已做了,这很好。
     本人认为门球大可不用''闪击"这一"复杂""多余"动作,复杂是公认的免谈了,为什么说它也是多余的?因为撞击球后可有多种办法可处理,哪种好就用哪种吧,以下试举撞击后的多种处理办法:
     一:不用处理-----球撞到哪算哪,但撞己方球到对方上手球附近不处理反吃亏。
     二:用手扔-----扔球也要有很多规定动作和扔后球会出现多种不同情况要处理,且撞己球也扔出界?不扔出但被对方吃怎好?
     三:用脚踢-----更不好,更不文雅,且会出现用手扔的多种情况。
     四:用闪击-----用手把被撞球拿起,再踩住自球,把它球放在脚下,击打自球,把它球撞出,要撞出10公分才算成功。踩球脚抬起才算完成闪击全过程。
     五:用棒击-----把被撞球用棒打,撞到那里算那里。
     问:
     1:以上五种方法你会同意哪种?
     2:如果是原规则用棒打,现改成用手捡,用脚踩,再用棒打,你会赞成吗?
     我们在修改规则时应注意的是:一是要避开自己的爱好说话,二是不要看对象,避免"指鹿为马"现象出现,这于事有利。
     本人是主张用棒打的,球移动有效,撞到那里算那里,简单明确,既保持象闪击同样效果,更突出门球击球效果,规则可大大瘦身,运动员易掌握,裁判易判决,观众易明白。
     

点评

我同意四,闪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1 19:43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21: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5-19 07:27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同意
        建议改为:手中被撞击的 ...


        2,闪击击打自球时自球脱离开脚下。不同意
         击打前后踩球中他球滑出脚下也应是犯规,回复原样。——为了减少犯规条款,这条可以探讨:在闪击过程中规定“踩
球中他球滑出脚下,由裁判员将他球还原,不算裁判用时,在10秒内”。
       3,  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
不同意
         
由于我们的理解“改放”是拿起他球,到放好他球队全过程,这样无论修改前后他球在手里时抬脚改踩是犯规。只有在明确此条专指他球在脚下时才是可行的(台湾把国际规则的setting,译为“接合”而不是我们的“放球”比较合理,这样“重新接合”仍然指脚下的事,不包含球再手的时段.)——这里讲的是改放他球,即改放时不能抬脚,先拿他球,脚踩着球旋转,再放球,与改踩是两回事。
   

        

点评

第三条的问题以前在网上有过严重分歧,见讨论 关于汉玉灵芝的重新改放他球问题 正解闪击犯规第3条 你也参加讨论的。 核心是改放过程中出现拿起,改踩,放回动作是否合法。 因此修改第三条,一定要对讨论过的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0 07:03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21: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5-19 08:14
4.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删除,手不离开也行)
     不赞成,这样违反门球的一般原则,并且 ...


         4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删除,手不离开也行)     
     不赞成,这样违反门球的一般原则,并且给手直接影响闪击带来机会。
———同意你的意见。

          5
.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删除,只要自球在界内)
     不赞成,这样违反门球的一般原则。———A、撞自方球后,一般不会向界外闪击(特殊情况除外),撞对方球后,一般都闪出界外(除利用球)。B、只要自球在比赛线内,将他球放界外闪出,自方又不得利,为什么不行?C、裁判员放在界外10厘米处的球虽然是界外球,但它仍是场上球,难道将他球放界外并贴着自球,违背了什么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3-5-19 21: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5-19 11:24
9、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 同意保留
(二)
“闪击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 ...


             同意你的意见!
发表于 2013-5-19 22: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 学习了
发表于 2013-5-20 06: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4.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删除,手不离开也行)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删除,抬脚时自球当然要从脚下脱离)
  
4,手不离开可改变球的走向,已不是正常闪击。如用手拉起他球贴自球,他球可离地飞行,跳过障碍,同样也不是正常闪击了。放球手在闪击中起作用,违背了只能用球槌击球的原则。不删除为好。
7,现规则原意是抬脚后他球未离开脚的投影。如果删除,击球员抬脚时左右拨出或向前蹄出自球,怎样处理?建议保留,并改为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不离开脚的投影。

点评

如果都保留,则不需要简化规则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0 19:17
发表于 2013-5-20 06: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4,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自球不足10厘米。

10厘米的规则在取消球双后已无必要,而此规定已引起很多疑问在网上热议。应改为未离开踩球脚。

点评

又一个最小距离,还是好衡量,好操作!我主张保留10厘米。  发表于 2013-5-20 15:14
发表于 2013-5-20 07: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5-19 21:36
2,闪击击打自球时自球脱离开脚下。不同意
         击打前后踩球中他球滑出脚下也应是犯规, ...

第三条的问题以前在网上有过严重分歧,见讨论
关于汉玉灵芝的重新改放他球问题
正解闪击犯规第3条
你也参加讨论的。
核心是改放过程中出现拿起,改踩,放回动作是否合法。
因此修改第三条,一定要对讨论过的问题给一个明确的回答,而你的修改没有.


发表于 2013-5-20 09: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100.JPG
发表于 2013-5-20 11: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员认为被撞击的他球移动后,对己方有利,可以放弃闪击。续击后即视为放弃了闪击权

点评

其实,一是撞击后可放弃闪击,二是用平时的击球动作,(是门球的基本功)来处理复杂多余的闪击动作是一种最好的办法,避免物以累赘,众多争议,众多担心,众多犯规,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5,000,000人要过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0 17:02
过去有过放弃闪击,但是不放弃续击,我以为没什么不好,不知为什么取消了。 但是要规定连闪击成功的距离都不够,则放弃是犯规的。  发表于 2013-5-20 15:12
发表于 2013-5-20 15: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修改!简化、好记。可是那些所谓的什么专家权威们能通过吗?

点评

称“所谓专家权威”,你有所不服,是吗?好像不应该如此。  发表于 2013-5-20 16:35
发表于 2013-5-20 16: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应有理:
1.闪击击球要把自、他球统通闪出去,毫无闪击意义。无理。
2.闪击是脚踩自、他球后,以震颤力使他球离开自球的技术,用手扶住自、他球,脚踩球何以用处?无理。
3.参赛的球放置界外,是场内球?还是界外球?何必再闪击。无理。
4.不击球只打脚,太随意;击球游戏打脚玩,可笑也。无理。
5.他球移动距离小于10——0Cm,闪击是何意?续击又咋办?太、太、太无理。
改的要合乎规律、情理、有理。

点评

感谢你参与讨论!谈点我的看法(蓝色字): 修改应有理: 1.闪击击球要把自、他球统通闪出去,毫无闪击意义。无理。 谁说“ 要把自、他球统通闪出去”? 2.闪击是脚踩自、他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5-20 18:57
撞击后一定要用闪击行为把球打出去,无理,是把门球人为地制造成一种障碍,物以累赘,对门球的发展很不利,应彻底改之!  发表于 2013-5-20 17:41
发表于 2013-5-20 17: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3-5-20 17:25 编辑
纵横沙场 发表于 2013-5-20 11:09
击球员认为被撞击的他球移动后,对己方有利,可以放弃闪击。续击后即视为放弃了闪击权


      其实,一是撞击后可放弃闪击,二是用平时的击球,(是门球的基本功)来处理复杂多余的闪击动作是一种最好的办法,避免物以累赘,众多争议,众多担心,众多犯规,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5,000,000人要过河,一个一个脱鞋换衣游水过,或一个一个下船上船划渡过,倒不如修座桥就全部解决了,而这座桥是免费的,何乐而不为?
      我们虽不是修规者,是打球者,修规者应是为打球者服务的,所以打球者先要有种较统一的思想认识,修规者方可考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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