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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0 18: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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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土衣 发表于 2013-5-20 16:39
修改应有理:
1.闪击击球要把自、他球统通闪出去,毫无闪击意义。无理。
2.闪击是脚踩自、他球后,以震颤 ...
感谢你参与讨论!谈点我的看法(蓝色字):
修改应有理:
1.闪击击球要把自、他球统通闪出去,毫无闪击意义。无理。
谁说“ 要把自、他球统通闪出去”?
2.闪击是脚踩自、他球后,以震颤力使他球离开自球的技术,用手扶住自、他球,脚踩球何以用处?无理。
在人工草坪球场,经常出现闪击放球时贴靠不上自球的现象,有的甚至脱掉鞋子踩球闪击,用手扶一下他球有何不可?
3.参赛的球放置界外,是场内球?还是界外球?何必再闪击。无理。
只要自球在界内,击球员应该有向各个方向闪击他球的权限,根据需要将他球放在界外闪击,为什么要判犯规?界外球是场上球不能碰,击球员将他球放界外闪击不同样也是场上球吗!
4.不击球只打脚,太随意;击球游戏打脚玩,可笑也。无理。
《规则》规定“闪击时打到地上不犯规”,可以重打。那么,打到脚为什么判犯规,为什么不能重打?这值得“可笑”吗!
5.他球移动距离小于10——0Cm,闪击是何意?续击又咋办?太、太、太无理。
此处不知你讲的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连用三个“太、太、太无理”?
改的要合乎规律、情理、有理。
同意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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