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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闪击犯规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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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 12: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闪击犯规第三条: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
非常费解,因为通常理解重新改放是一个过程,是拾起他球,改踩,再回放,在这个过程里,全程他球在手,只要一抬脚,就出现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他球的犯规。因此有网友认为,放球后可以拿起重放,但是抬脚重踩就是犯规。
我认为做出这样的理解,从字面来说是有其合理性,但是不是规则的制定者的本意。根据是:
1,这是11规则才有的新条文,踩、放后,从新拿起他球,改踩,放回他球,的做法历来就有,是不犯规的,11规则发布时并没有宣告此处有新规定。
2,11规则发布之后的实际比赛里,也未出现过宣判上述行为犯规的现象。
为此我建议本条文字上做修改如下:
放或改放他球时,手或他球触及到未踩住的自球。
未踩住的自球,被他球或手触及,就会移动,判犯规是合理的。

点评

规则有些话,晦涩难解,要细细品味。  发表于 2013-2-3 11:38
谢谢烨鹤老师的指点。  发表于 2013-2-2 17:48
谢谢老师的指导!  发表于 2013-2-2 13:12

评分

参与人数 2票数 +4 收起 理由
秦豫潇洒人 + 2 赞一个!
无忧无虑 + 2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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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 12: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闪击犯规”第3条的修改意见是: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
       “重新改放他球时”,就包括了再拿他球、再放他球,即一拿、一放的过程中,必须踩住自球,否则犯规。不知这样改行否?

点评

讨论此问题之前首先要回答: 闪击时,放球后从新拿起他球,抬脚,改踩,到此时有没有犯规。 如果不认为犯规,组规则在文字上有要修正。以减少歧义。 如果认为犯规,则文字上也要修改,使得我和其他一些人(大概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 15:27
我的建议是,取消此条。把闪击的程序定为捡、踩、放、击、离,可重复不可颠倒。就可大大简化。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 12:51
发表于 2013-2-2 12: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2-2 12:34
我对“闪击犯规”第3条的修改意见是: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
       “重新改放他球时 ...

我的建议是,取消此条。把闪击的程序定为捡、踩、放、击、离,可重复不可颠倒。就可大大简化。

点评

这条真不能取消!  发表于 2013-2-3 11:39
讨论此问题之前首先要回答: 目前规则到底对 拾、踩、放后可不可以再重拾,重踩,重放。如果规则本来就如你的建议那样,不允许重复(汉玉灵芝就这样认为)那你的修改也是不必要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 15:39
发表于 2013-2-2 13: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指导!

点评

请参与讨论。  发表于 2013-2-2 16:02
发表于 2013-2-2 13: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无误 名 _253532349002366040[1]_副本.gif 人误解

点评

此处“名人”大概包括一些制订规则的人,我能和他们同时被指,倒有几分荣幸。 但是我要问,你的观点在你的参赛经历中遇到过不同意见吗?没有引起过争执i吗? 我的观点,倒是在参赛和看别人的比赛时从来没有发现过有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 15:58
 楼主| 发表于 2013-2-2 15: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2-2 12:34
我对“闪击犯规”第3条的修改意见是: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
       “重新改放他球时 ...

讨论此问题之前首先要回答:
闪击时,放球后从新拿起他球,抬脚,改踩,到此时有没有犯规。
如果不认为犯规,组规则在文字上有要修正。以减少歧义。
如果认为犯规,则文字上也要修改,使得我和其他一些人(大概还有参与订规则的)不要误解。
请看汉玉灵芝帖,他就认为此时已经犯规。
不知硒都兄持何观点?我以为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点评

因为已规定可以改踩、改放,我认为“闪击时,放球后从新拿起他球,抬脚,改踩”,不犯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 15:46
 楼主| 发表于 2013-2-2 15: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 发表于 2013-2-2 12:51
我的建议是,取消此条。把闪击的程序定为捡、踩、放、击、离,可重复不可颠倒。就可大大简化。

讨论此问题之前首先要回答:
目前规则到底对 拾、踩、放后可不可以再重拾,重踩,重放。如果规则本来就如你的建议那样,不允许重复(汉玉灵芝就这样认为)那你的修改也是不必要的。

点评

现行规则是既允许重复,又允许颠倒顺序,既有犯规行为的列举,又有允许的明确条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 17:34
发表于 2013-2-2 15: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2-2 15:27
讨论此问题之前首先要回答:
闪击时,放球后从新拿起他球,抬脚,改踩,到此时有没有犯规。
如果不认为 ...


     
         因为已规定可以改踩、改放,我认为“闪击时,放球后从新拿起他球,抬脚,改踩”,不犯规。

点评

很高兴我们的观点相同。  发表于 2013-2-2 16:00
 楼主| 发表于 2013-2-2 15: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3-2-2 13:47
规则无误 名人误解

此处“名人”大概包括一些制订规则的人,我能和他们同时被指,倒有几分荣幸。
但是我要问,你的观点在你的参赛经历中遇到过不同意见吗?没有引起过争执i吗?
我的观点,倒是在参赛和看别人的比赛时从来没有发现过有相悖的情况。

我希望你我利用这一段时间把情况,理由交换透,然后到镇江见面时的比赛中,故意重拾,重踩,重放,看一看那么多门球达人是如何反应的。

点评

尊敬的烨鹤老师:是根据规则的文字表述去理解规则,裁判运动员的行为还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规则的文字表述用运动员的行为解释规则,这是你我认识的分歧所在。阻碍我们不能形成共识的原因已不是问题的本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 21:18
发表于 2013-2-2 17: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2-2 15:39
讨论此问题之前首先要回答:
目前规则到底对 拾、踩、放后可不可以再重拾,重踩,重放。如果规则本来就如 ...

现行规则是既允许重复,又允许颠倒顺序,既有犯规行为的列举,又有允许的明确条款。
发表于 2013-2-2 21: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2-2 15:58
此处“名人”大概包括一些制订规则的人,我能和他们同时被指,倒有几分荣幸。
但是我要问,你的观点在你 ...

尊敬的烨鹤老师:是根据规则的文字表述去理解规则,裁判运动员的行为还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规则的文字表述用运动员的行为解释规则,这是你我认识的分歧所在。阻碍我们不能形成共识的原因已不是问题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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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烨鹤老师:在我们市的裁判员会议上除了国家级裁判一人和每次市里比赛的裁判长外有一多半人还是能接受我的意见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2-2 22:08
但是你能不能告诉我,在你见到的的球场上的裁判和运动员是在按你的理解在闪击,还是按我的理解在闪击?你周围的人都被你说服了吗?  发表于 2013-2-2 21:30
发表于 2013-2-2 21: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自球不离开踩球脚的控制,按规则上讲就犯规。
发表于 2013-2-2 21: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不犯规,少个不字
发表于 2013-2-2 22: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3-2-2 21:18
尊敬的烨鹤老师:是根据规则的文字表述去理解规则,裁判运动员的行为还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释规则的文字 ...

尊敬的烨鹤老师:在我们市的裁判员会议上除了国家级裁判一人和每次市里比赛的裁判长外有一多半人还是能接受我的意见的。
发表于 2013-2-2 22: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按规则字面讲,只要抬脚就犯规(抬脚后,他球在手),实际实行两年了,从未有人判犯规。仔细分析此条款,歧意就此来产生。烨鹤、军旗和硒都,三人建议可成立。如何修改更合理,有劳制规''专家''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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