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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硒都门球

关于简化“闪击犯规”的意见(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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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9 11: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删除,只要自球在界内)
这改的不符合逻辑!?
但这一原规定缺少人性化:裁判员看着击球员放錯球却不作声,只等你击球就判犯规,好象就在等着逮你!这种情况还有,在进一门时,裁判员看着击球员放錯球却不作声,只等你击球就判犯规,这种情况应改成人性化条款,规定:“裁判员发现击球员放錯球,应当场纠正。”而不是等着逮你!?
,       6.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删除,可以重打)
这是击球员的失误,本身就很不利,如:对方球未闪出界,反而畄在附近,威胁己方。这种情况不宜重打,也不宜规定为犯规,这样减少了犯规条款。如结局出现犯规情况,以结局判处:如他球移动不超十公分。

点评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删除,只要自球在界内) 这改的不符合逻辑!? 我意是闪击本方球时,一般不会向界外闪击。对方球,一般都是闪出界外,既然向界外闪击,将他球放在边线内或边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9 13:40
发表于 2013-6-9 11: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删除,抬脚时自球当然要从脚下脱离)
1.“从脚下脱离“之“脱离”表达不准确!
2.闪击已称成功,就可以不规定为犯规!自球移位,不是故意,裁判员令其复位即可。尽量减少犯规条款而代之以指令纠正

点评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删除,抬脚时自球当然要从脚下脱离) 1.“从脚下脱离“之“脱离”表达不准确! 2.闪击已称成功,就可以不规定为犯规!自球移位,不是故意,裁判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9 13:44
发表于 2013-6-9 12: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觉得,门球中的"闪击"是"画蛇添足",物以累赘,足可以用"棒击"简易方法取代"闪击"复杂方法,因为我是主张用"棒击"的,所以不会去修改闪击条文,因为这是"換汤不換药"的。如果是坚持闪击的人,就去修改闪击条文吧。
     1.本人觉得,门球中的"闪击"是门球的独立特色,是唯一一项手脚並用的球类运动,是门球的闪光点,门球因"闪击"而精彩!所以本人愿意讨论修改闪击条文。
     2.无闪击门球本人不赞同,但也愿意讨论,因为有意义:予见不久门协将要制订《残疾人门球规则》,这些讨论成果会成为该规则的基本内容。为残疾人作点贡献我愿意。

点评

赞同你的意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9 13:45
 楼主| 发表于 2013-6-9 13: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大爷吃 发表于 2013-6-9 10:21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 ...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改为: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原文语言逻辑性强不改为好

      
此处也就减少了三个字(绿色),什么是场内球,当然是自、他球。意思并无变化。
 楼主| 发表于 2013-6-9 13:4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大爷吃 发表于 2013-6-9 11:16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删除,只要自球在界内)
这改的不符合逻辑!?
但这一原规定缺少人性化 ...


         5.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删除,只要自球在界内)
这改的不符合逻辑!?
     
我意是闪击本方球时,一般不会向界外闪击。对方球,一般都是闪出界外,既然向界外闪击,将他球放在边线内或边线外闪有什么不可呢,所以这个规定完全可以取消。
        
         6.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删除,可以重打)
        此处我的想法是击球员只击打到踩球脚,他球是不会离开自球的,不判犯规,重新击自球使他球离开自球就行了。因为规则规定闪击时击打到地上(未击到自球)不犯规,为什么打到脚判犯规?打到脚又不能得利,我认为这条可以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13-6-9 13: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大爷吃 发表于 2013-6-9 11:27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删除,抬脚时自球当然要从脚下脱离)
1.“从脚下脱离“之 ...


             7.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自球从脚下脱离。(删除,抬脚时自球当然要从脚下脱离)
1.“从脚下脱离“之“脱离”表达不准确!
2.闪击已称成功,就可以不规定为犯规!自球移位,不是故意,裁判员令其复位即可。尽量减少犯规条款而代之以指令纠正

   
  同意你的意见。但自球移位,不是故意,应由裁判员复位,击球员复位没有法定效力,会引起争议。
 楼主| 发表于 2013-6-9 13: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大爷吃 发表于 2013-6-9 12:04
本人觉得,门球中的"闪击"是"画蛇添足",物以累赘,足可以用"棒击"简易方法取代"闪击"复杂方法,因为我是主 ...


         赞同你的意见!
发表于 2013-6-10 10: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样修改,应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便于理解和记忆且简单易行

点评

赞成你的观点! 我将《规则》中闪击犯规的9条,简化为4条,就是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且简单易行,因为有些闪击犯规的规定,其实没有什么必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10 19:08
 楼主| 发表于 2013-6-10 19: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犄角旮旯 发表于 2013-6-10 10:37
不管怎样修改,应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便于理解和记忆且简单易行


       赞成你的观点!
      我将《规则》中闪击犯规的9条,简化为4条,就是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且简单易行,因为有些闪击犯规的规定,其实没有什么必要。
发表于 2013-6-12 10: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击打自球时自球脱离开脚下。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按本人意见,此项可删,只畄三种情况 。 
   4,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
   改为: 闪击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如下处理:    
       1.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4.被闪击的球反弹回来停止后与自球接触,他球位置不变。
  5.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按本人意见,此项改为指导式纠正,可删。
      另外在总则中规定“犯规法定原则”——即除了明文规定的犯规外,其他疑似犯规一律不得类推为犯规,不得处罚。减少当场出现纠纷和裁判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点评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按本人意见,此项可删,只畄三种情况 。  我认为这条不能删。因为改放他球时如果不踩住自球,则放他球时会将自球移动,而从中得利,并易引发争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6-12 20:35
 楼主| 发表于 2013-6-12 20: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大爷吃 发表于 2013-6-12 10:27
四、闪击犯规
  (一)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 ...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按本人意见,此项可删,只畄三种情况 。 

            我认为这条不能删。因为改放他球时如果不踩住自球,则放他球时会将自球移动,而从中得利,并易引发争议。
发表于 2013-6-15 10: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按本人意见,此项可删,只畄三种情况 。 

            我认为这条不能删。因为改放他球时如果不踩住自球,则放他球时会将自球移动,而从中得利,并易引发争议。
       就因这“未踩住自球”五字引发众多争议,前时就有几亇帖子争论此事各执一词,所以一删了之,一了百了。至于“自球移动,而从中得利”这交给裁判员就行了,裁判员令其复位就行了。而且可能从中得利”的情况比例不大。所以删与不删,利弊权衡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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